成都市公安局
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告知书
刘艳萍:你好!
我局于2009年12月8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共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想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身故后、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请补充提供申请获取信息具体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请在收到此通知起1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我们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处理。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