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罪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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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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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日 08:52:362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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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是不是反自由主义的、原教旨的基督徒,就是看他对同性恋的态度。一位网友也追着这个问题问我。我的一点思考如下:
    
     Pilgrims,我当然是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同性恋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个人性的,基督徒根据《圣经》,认为同性恋与乱伦一样,是一种身体淫乱的 "罪"。因为基督徒相信婚姻和性关系的价值,是在上帝与人的关系中被赋予和界定的。但同性恋如果只停留在一种个人行为上,基督徒并不会因此要求一种对道德 行为的强制性矫正。更不会向着公共权力去如此要求。同时,当基督徒说同性恋是一种淫乱的罪时,他也承认自己同样有罪。耶稣说,看见妇人心里动邪念的,已经 犯奸淫了。这不是一种儒家式的对外在行为的清规戒律,淫乱的反面就是圣洁。上帝的心意是叫人圣洁。所以圣经说,你要爱自己的妻子,就像爱自己的身子一样。 所以我跟同性恋者一样,其实都是犯淫乱的人。只是我从来没有受到过同性恋这一种很特别的试探,因此我也不了解他们的忧伤和痛苦。所以我宁愿像基督徒文学家 C·S·路易斯的态度一样,不在自己没受过试探的罪上去指责别人。不过我一样总是受过淫乱的试探,我从一般性的淫乱的罪上,也了解那种难以自拔的罪的捆绑 和纠缠。所以当一个基督徒说同性恋是一种罪时,我想他是出于一种怜悯,而不是出于一种把自己撇清的厌恶。并不是同性恋者的存在,显出异性恋者的义来。

    但是,"同性恋婚姻"就不是一桩道德性的个人行为了。 无论你是否基督徒,我想你也能承认,婚姻是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上极少数普世性的价值、传统和基本的社会制度。也是政治国家对于一种个人行为的法律上的加冕 和命名。我的意思是说,基督徒也不赞成对一个同性恋者的任何外在的行为强制,因为性关系是道德性的,不道德的性关系显出来的,是一个人的内心苦难,而不是 对社会的外在损害。因此不应该是治安性的。但是当同性恋者进而要求这个社会将他们的关系"合法化",要求他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将他们的同居关系称之为"婚姻",也就是要求一个道德性的加冕的时候。我基于基督徒的立场,在公共政策上将坚决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任何可能性。我甚至认为这也是对我的一种观念强制。你 可以将道德性与审美性做一个类比,因为它们都不具有治安性。就如一个长得很丑的人,我们同意他不应该受到歧视和强制。任何歧视和强制都会损害他的自由。但 当他要求议会通过一项决议,称他为美人的时候,他的要求对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审美观而言,其实也是一种强制,至少也是极为无理的。

    正因为圣经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所以在 基督徒看来,"同性恋合法化"或"同性恋婚姻",并不是解决他们痛苦的出路。基督徒反对同性恋婚姻,其实是反对一个同性恋的乌托邦。大多数人的婚姻观,就 和大多数人的审美观一样,是一个事实。如果你支持同性恋者诉诸民意,去争取某种合法化。等于是你同意国家有权去裁判一个道德性的分歧。那么你的思维其实正 是"政教合一"的思维。就如那个很丑的人去打官司,告那些认为她不美的人造谣诽谤,伤害了她的名誉权,这就等于她同意国家有权去裁判一个 审美的分歧。那么她的思维我就称为一种"政美合一"的思维。那么她是否真的受到伤害了呢。的确是的。因为她真的认为自己很美。但问题是在法治原则上,没有 人应当对她的伤害负责。她的痛苦需要的是在心灵上被医治,而不是在法律上被娇惯。

    你说你也认为,"同性恋者最好寻求其他保护方式, 比方说一系列的财产契约、继承契约等,法律应该会保护这些契约的"。这些我也同意。法律保护一份财产契约的时候,同性恋者当然不应该构成一个歧视的理由。 我去法国,看见法国每年的初生婴儿,已经有一半以上是非婚子女。因为一半以上的法国人不选择婚姻,而以各种非婚协约,作为同居的法律基础,包括同性恋者。 作为一个基督徒,我对这个国家在道德上的堕落感到痛心。但如果你只是选择避开婚姻,你的选择就是个人自由,我在道德上批评,但在法律上宽容。而如果你开始以自己的性道德,去挑战婚姻制度本身,那么基督徒就将全力反对,说,这就是我的立场,绝无一点妥协的余地。

       Pilgrims,你也具体提到,"我知道的基督的教义,是应该要求干涉李银河所提到的一系列性行为的"。如果这里"干涉"的意思,是指任何强 制性的介入,那么这并不符合基督教的教义。当然有一种情形下是可以强制性干预的,就是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但这不是基督教特有的,这基本上是公共的和法律 的一个普遍原则。

      我们假设中国有信仰自由,那么基督的教会在公共生活中,一定会是一种道德性的保守主义力量。教会及其信徒,一 定会基于圣经的世界观和道德观,公开批评和反对一些社会议题。但对于个人的道德性行为,要求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却是与基督的十字架道路相违背的。换言之, 如果可以强制的话,耶稣就不用上十字架了。不过退一步说,即使一个意见群体要求对某种个人行为的限制,在一个民主社会,他的意见表达方式也会是非强制性 的。如美国历史上曾有保守派的基督教游说团体,曾经成功地促成"禁酒令"的宪法修正案。我绝不同意他们的这一立法游说,但我也承认,以游说的方法去取得一 项宪法修正案的成就,仍然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体制可以接受的。如果你反对,你也只能用游说的方法去废除这个禁酒令。后来果然就被废除了。

       教会除了在公共生活中,持一种保守的、但是非强制性的道德立场外。教会在内部对会众的惩戒,也是非强制性的。假设有一个基督徒是同性恋,或者有婚 外情,教会一定会指出这是违背圣经教导的,教会不应该妥协说其实这也可以。其他的信徒会帮助他,希望他在上帝面前承认自己的罪,靠着上帝的恩典去改变自 己,过圣洁的生活。最终,教会也会对不愿悔改的信徒施行惩戒。这个惩戒会依照圣经的原则,同时也受到一般公共准则的制约。因此也不会涉及对身体的强制,主 要的惩戒有两种,一是停领圣餐,二是将其除名,不再看他是一个基督徒。这就和一般的社团内部处罚,分为警告或开除之类的一样。如果你把这个称之为"干预" 的话,那么教会的确会"干预"一个信徒的道德生活。教会将很清楚地表达对一种不道德行为的反对,但目的也不是要显出自己的义来。而是要挽回和得着自己的弟 兄。假如一间教会明知道信徒有违背十诫的行为,却装着不知道,也不指出。那就不是基督的教会,而是一个俱乐部了。

    无 论在公共生活中,还是在会众中,基督的教会都将彰显一种保守的道德立场,自然会对他人产生一种道德性的压力。但对自由主义而言,这种压力是完全正当的。任 何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对那些和自己不一样甚至针锋相对的人而言,都会构成这种压力。譬如一个不贪污的同事,一个不乱开处方的医生,都会让其他人活得不自 在。可那又怎么样呢。我不会为了让你活得自在,就改变我的道德观。我不会为了你去撒谎。这才是真正的信仰与思想自由。一个人的信仰和思想自由,一定会产生 出对别人的外在压力。但只要不是强制性的,就符合公共生活的自由主义的准则。而那种"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却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只要有外在压力,就是不宽 容。最好世界上不要有基督徒,也不要有穆斯林,干脆不要有任何坚持一种特定的道德观的人群,那么社会就"和谐"在彻底的相对主义当中了。老实说,这种左翼 的"政治正确",跟共产党有什么区别?

    最后你说,既然我反对强制,为什么又说堕胎、乱伦或同性恋不是一种宪法权 利,岂不是自相矛盾?不错,我一直使用"宪法权利"这个概念。是否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在宪法权利以内呢。老实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一切事 情",其中的"自由"二字,有很浓的大陆理性主义与浪漫主义的痕迹。虽然这句话一直被当作自由主义对于个人自由的一句经典表达,其实等于是同义重复。我一 直对此并不完全赞成。当"自由"被更换为"权利"一词的时候,你就会看出差异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权利"观,是一种根植于传统当中的权利,而不只是一种逻 辑推导出来的权利。因此,你看人可以做的事(也就是政府无权进行强制干预的事),多得不得了。但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世上任何一部宪法中也只有那么十 几项。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是法律对那些历史上形成的、历史中生长出来的,值得人类去珍惜和捍卫的自由的一种法律化的和类型化的表达。而不是对任何想象出 来、逻辑推导出来的,在公共生活中并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可言的"做任何事的自由"的,一种彻底的涵盖。

    譬如说,乱伦显然不是一项宪 法权利。如果是的话,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血亲通婚,就是违宪的。同性恋婚姻也是如此。堕胎也一样,美国最高法院1972年在罗伊案中,认为堕胎的自由选择 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而隐私权则是在之前的一个判例中,从宪法修正案中引申而出的。但这几十年来,这个宪法权利的推导过程一直受到质疑,认为宪法依据不足。 包括两年前去世的首席大法官奎伦斯特,也不同意当年这个推导。假设一个最高大法官以你的方式论证说,因为宪法中没有规定堕胎是非法的,因此堕胎当然就是一 项宪法权利。那么这个论证,实在就是一个笑话。这是欧陆式的启蒙作家们的论证方式,不是一个英美法官的论证方式。当然也不是我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或作为一 个基督徒的论证方式。

    当李银河女士主张同性恋、以及各种自愿性行为的"非罪化"时,我是同意和支持的。我认为这符合圣经的立场。耶 稣在那个妓女的故事里说,你们中间谁没有罪的,可以拿起第一块石头。基督并没有否认卖淫是在上帝面前的一种罪,反而以一种很特别的方式,再次肯定了卖淫的 确是一种罪。但基督却同时质疑了我们的审判权。因为我们也是罪人,甚至像我前面说,我一样是犯淫乱的人。因此一个基督徒会坚持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但也会 坚持认为,一个同性恋者或一个妓女,应该免于被这世上的任何人扔石头。因此,什么是"同性恋者的权利"呢,就是被免于拘留、罚款、劳教或判刑的权利。这就 是"非罪化",或我的说法是"非治安化"。

    这就涉及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你可以说,我认同"同性恋者的权利",是一种免于强制的消极的权利,但不是一种可以合法地排除阻碍而积极达成的权利。老实说,我对伯林的两种自由的划分也不是完全赞同的。因 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从来就不是一种消极自由,而是一种可以积极达成的、可以拿着尚方宝剑排除一切阻碍的权利。以言论自由为例,并不是当政府主动立法来干 预、限制或取消我的言论表达时,我的权利才被激活。而是当这个制度的任何一个层面,影响了我的言论表达的机会和效果时,我都可以要求排除这个障碍。我可以 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到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审查。

    但李银河女士受人诟病,是因为她将一种道德行为(道德 或不道德的行为)在公共生活中不被强制的正当性,过于夸大了。或者说,她过于暧昧地省略了她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对各种非婚姻的性行为给出道德上的适当评价。 "权利的正当性",其实已构成了最近十几年来中国社会最强势的一种话语。当人们理直气壮的说,"我有权利如此这般"。这句话的社会氛围,甚至已经暗含了一 种道德上的合法性。换言之,人们不知不觉开始把"权利"道德化了。"我有权利如此这般",只是表明你的行为将不被公共权力强制,但不表明你的行为在道德上 具有一种正当性,也不表明你的行为值得他人尊敬,更不表明你的行为可以免于社会舆论的抨击。而基督徒,就是在道德上对同性恋及偷情、乱伦、性交易、性聚会 乃至一切婚外性行为,一定会进行批评和反对的一个意见人群。

    乱伦或同性恋,显然不是这样一种宪法权利。不过Pilgrims,这是我最近才思考的问题,抱歉我只能作出上述概要的表达,尚不能给出更有力的论证。
 


  回这个那个,某种道德伦理的保守主义,的确是许多宗教的共同倾向。《旧约》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和性关系的界定,也是犹太—基督-伊斯兰三大教共同遵循和领受的启示。

   这个基本的定义就是,"人要离开父亲,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离开、接纳、联合、成为一体。这就是圣经的婚姻观和对性的结合的立场。就圣经的观念 而言,婚姻是上帝的设计,婚姻中的合一(包括性的愉悦)是上帝的应许,男女成为一体,是被造的完美次序。不是人的欲望的顺心所欲。随心所欲的结果一定是苦 难而非自由。性的圣洁和美丽,唯有在这个关系里成为圣洁和美丽。

  今 天,无论一个人是否基督徒,他都面临一个时代的危机,即婚姻的神圣性到底存不存在,爱情与性到底是不是圣洁的?在道德上,唯有当你对此冷冰冰的否定,连自 己初恋时对人类爱情生活的一种道德的和审美的憧憬,那起初的爱心所包含的值得珍惜的价值也冷酷的否定了。你才可能在道德上去完全的肯定同性恋,说那是天经 地义的。
  
  在我看来,这种肯定其实是一种羞辱。换言之,当 我们停留在法律和权利的层面上,去讨论不要歧视一个同性恋者时,我们的讨论是出于对一个挣扎的灵魂的关切和尊重。而当我们在道德上也夸大这种正当性时,我 们其实恰恰就在歧视一个灵魂。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灵魂的苦难,和道德上的罪恶的,恰恰是把他们和自己看作是同样的人,有着同样的人灵魂,同样的被一位上帝所 创造,所关爱,所拯救。而那些明明是异性恋者,却又"政治正确"的宣称同性恋是正当的生活方式的人,其实恰恰不把同性恋者当作人,或看作另一种人。不尊重 他们的灵魂,不看他们是自己的弟兄和姊妹,把自己优越的撇开。换言之,这才是一种"性的种族主义"。有一次我尖锐的问一位自称支持同性恋 的女学者,如果今天你第一次知道了自己的女儿是同性恋,你会不会伤心?会不会难过?我们不要谈理论,就体会是不是会难过?她很诚实,想了想,承认说我会难 过。我说,当你说你支持同性恋是正当的时候,你远远没有爱他们,没有真的关心他们的灵魂,就像你爱你的女儿。

  作为一个基督徒,我坚持相信同性恋是一种罪,也是一种苦难。是因为我相信他们和我一样是人。而且是一样的人,一样忧伤、一样有罪、一样不能自拔、不能自我救赎的人。因为这个世界本来就只有一种人。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为他们而死的那种人。
  我想对同性恋的朋友说,那些说支持你们、尊重你们的选择的人,并不一定爱你们,或者不知道怎么爱你们。而那些批评你们行为的人,也不一定不爱你们。不关心你们的灵魂。
  



  大家有很多看法,难以一一对话。我想阐述下面几点:
  
  1、"同性恋是天生的",是一个知识论上的神话。而且这个神话并不能为同性恋的朋友真正提供安慰和勇气,反而加重了他们的挣扎和内心的苦难。换言之,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神话。不过这是我的认知和立场,但我并不是专家,所以我不打算在这一点上继续辩论。
  
   2、"天生"也不能为道德正当性提供当然的论证。否则有婚外情的丈夫就说,男人天生就好色,强奸犯就说,我的欲望是天生的,你们不能歧视一个性欲特别强 的人。当然你会说,强奸犯不同,因为他伤害了别人。同性恋没有伤害其他人。这一点我会接着谈。但在这里,我想你应该承认,"天生"并不是道德正当性的理 由。在这一点上,一个基督徒应该是最有体会的。因为基督徒的信仰,就是从悔改自己"天生"的罪开始的。是从承认'我在母腹中就有了罪"开始的。"天生"恰 恰不是无罪的辩护,而是认罪的开始,也是挣扎的开始,和真正得到平安的开始。所以我想,在所有异性恋者当中,基督徒其实应该成为最能理解同性恋者的一个群 体。因为每一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都是一个在上帝面前承认自己的罪,包括淫乱的罪,并曾经为此痛苦和挣扎过的人。而且如果有必要,也是愿意在众人面前为这 罪及其悔改作见证的人。
  
  3、"没有伤害别人",也不是道德正当性的理由。而只是"不被强制"的理由,是一个针对公共权力的、而不 是针对道德观的禁止条件,即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政府的介入,而不是不允许被批评。我上文已谈到,社会在这个议题上的最大误区,就是"权利上的正当性"被夸 大和误会为"道德上的正当性"。事实上,除非一个人是彻底的道德虚无主义者,否则也不可能把"自愿的、没有伤害别人的行为都是道德的"这一原则贯彻到底。 我文中已举了乱伦的例子。我问漫手姐妹,按你的逻辑,没有伤害别人,怎么就不道德呢。那么你是否真的认为亲兄妹可以结婚、或母亲和儿子可以自愿结婚呢。你 是否认为现在的婚姻法,全世界的婚姻法,都侵犯了有恋母情结的人的人权呢?为什么亲兄妹不能结婚,就是作了绝育手术也不准他们结婚?自由主义者要回答这个 问题,其实很困难的。因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就是基督徒对同性恋问题的那个回答,即就算我们的道德观不一样,但我们一定承认,道德是一种普世性的价值,道 德一定有一个超越性的标准。否则支持同性恋却反对乱伦的人,在逻辑上就是混乱的。其道德观也是凌乱的。
  
  4、漫手姐妹也问,同性恋 不道德,是怎么得出的?我的回答是,这是圣经的启示。基督徒相信婚姻及其道德,是上帝赋予的。不但在圣经中(基督徒称为特殊启示),而且也在人心中(基督 徒称为普遍启示),因此在今天地球上的所有民族和国家,无论是否受到圣经影响的,"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这都是我们对婚姻和爱情的界定,也是 这个世界亘古以来最主流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理想。你说可我不相信圣经,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圣经的影响是一个历史性的影响,而且是一个今天仍然有20多亿人所坚持的道德观念的基础。对一个多元社会来说,这个理由已经足够了,至少可能比你认为亲兄妹不能结婚的理由更加充分。
  
   5、基督徒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在上帝面前的盟约,是在圣爱之下的彼此委身,是从此向着一个人的生活死,向着两个人的生活活。性是这种合一与委身的最美丽 的表达,是上帝的爱在一男一女中间行走的记号。中国古人则认为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从来没有一种婚姻观,会认为婚姻及其正当 性是被国家所定义的。可我们今天呢,大多数人在婚礼上,既不是以上帝或上天的名义宣告一个婚姻的成立,也不是以父母的名义宣告一个婚姻。而是——多么可耻 啊——宣读结婚证书,以政府的名义宣布一个婚姻的正当性。这就是导致今天同性恋问题的一个根本困境,婚姻不但被世俗化,而且被国有化。我想我和漫手无论是 否有相同的道德观,我们都会承认一件事,就是婚姻的意义和正当性,一定与国家无关。对基督徒来说,婚姻是被上帝定义的,对非基督徒来说,婚姻可能是被人类历史文化的传承定义的,但无论如何,婚姻都不是由国家来定义的。通过一次投票或修改法律,就可以修改"婚姻"的意义,就可以赋予一种性行为以正当性的冠冕。不知自由派的朋友是否也认为,这是一个多么荒唐和霸道的逻辑,所以我说,基督徒反对"同性恋合法化",乃是反对一个关于同性恋的乌托邦。不错,这是一个多元的社会, 因 此基督徒的立场是,根据他们的道德观,认为同性恋的泛滥是一个社会在道德上的堕落。他们希望向社会表达一个看法,即将同性恋视为人类正当的和美好的性关系 的一种,这种看法对基督徒群体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但基督徒认为这是一个与国家无关的问题,是一个灵魂被罪所捆绑的苦难问题。因此,基督徒第一应当反对国家 法律对同性恋者的任何强制性的处理,第二也应当反对同性恋者向国家争取"合法化"的任何努力,基督徒应当指出这是一条错误的道路。第三,也应当反对一些激 进的基督徒向国家寻求任何法律干预的行为。尽管最后这一点对我们来说,尚不具有针对性。因为在缺乏宗教自由的条件下,许多基督徒和同性恋者一样,都是偷偷摸摸的。甚至仍有不少基督徒不敢或不愿意在同事、亲友面前承认自己的基督徒身份。在这个论坛上也可以看到,在今天的中国,做基督徒和做同性恋者一样,都可能会承受超出一般争议的谩骂、侮辱和各种不友好的对待。因此基督徒应该更能去体会同性恋群体在这个社会的痛苦和困境。
  
  
  6、李杜韩弟兄说"我们不可能要求非信徒都要按基督教信仰提倡的那样生活",我不知道这个"要求"是什么意思, 首 先,上帝是所有人的上帝,不只是基督徒的上帝。这是我们的信仰。第二,基督徒相信基于圣经的婚姻道德观,是因为这是上帝的要求,不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 的要求。第三,即使别人不相信,但一个信徒却清楚的知道,违背上帝对于圣洁的婚姻和性关系的要求,会带来怎么样的痛苦、挣扎和诅咒。因为我们自己经历过, 知道这种诅咒和审判是多么真实。当同性恋者越过了性的诫命和边界时,在这种诅咒之下不可能有什么"在人间意义上是纯洁的、感人的"爱,有的只是苦毒。我们 也知道,我们曾经经历的赦免也是如此真实。这是我们向社会包括同性恋者表达我们的立场的前提。我们不是向他们表达一个可怕的定罪,而是在 表达一个真实的盼望。一切眼泪都会被擦去、一切苦毒都会被安慰,而我们无论如何不堪,无论处境和遭遇如何,我们都可以重新活在平安喜乐当中的那个盼望。我 同意李弟兄说的,"高度的批评又似乎大可不必"。基督徒需要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清清楚楚的在公共领域中表达自己的这一不可妥协的道德观。目的是让其他人 群更加了解这个多元社会中的这一元。彼此影响、彼此对话。尤其是当社会对此并不清楚的时候。这就是孙海英事件的意义。而从李银河等人的反应看,这些貌似 "前卫"的中国人却似乎并不太了解他们身处的这个时代。我很奇怪的是,李银河女士不可能不了解在当代社会,尤其在美国,支持同性恋合法化与反对同性恋合法 化,是两种如何尖锐并且势均力敌的意见人群。但她的反应却好像孙海英真的是从中世纪刚刚走出来的人似的。那些鼓吹同性恋合法化的人,给了许多中国人一个错 误的认知,就是以为赞同同性恋是这个世界上最流行的、最进步的、最主流的趋势。他们一点都不谈,在这个世界所谓最文明、最西方的国家的首都华盛顿,至少有 一半以上的人反对同性恋。在美国的参议院里至少有70%的参议员反对同性恋的合法化。在这个世界上,至少还有10亿以上的人(而且并非这个世界上受教育程 度、财富程度、智商程度最低的那10亿人),所持的基本立场都和孙海英差不多,也和我差不多。而在今天的中国,同样可能有数千万的基督徒持基本类似的看 法。其余佛家、儒家的信奉者中也一定有相当人群,持类似的看法。可为什么连漫手织文也认为,说起反对同性恋,就是和中世纪或专制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呢。这是 对当下时代的道德观的格局,显然存在一种无知和误解。原因在于某种看法的普遍性和正当性被高估了,因此保守主义的道德观的表达,才变得这么奇怪。基督徒不 是要高调的批评同性恋,而是希望大家对这个时代的道德观的格局,有一个符合事实的了解。
  
  最后结束这个讨论之前。我想向陷在同性恋中,甚至被某种不负责任的理论暗示自己是"天生的同性恋"的朋友说,我没有经历你们的挣扎,但我一样经历过性的挣扎和试探。无论是手淫、淫秽图片或心中对异性的邪念。当年一些理论告诉我,手淫有利于心理健康,是正当的,是天生的。我很喜欢这样的理论。但当我在整个青春期陷在这样的挣扎和精神痛苦当中时,我产生了怨恨。我清楚的知道那些理论及其倡导者,根本不在乎我的灵魂的苦难。他们恰恰是没有爱的、不负责任的理论。 我 的罪,即使是在"不可淫乱"这一基督徒所相信的上帝的诫命当中,也一点不比你们任何人更高尚。但我直到有一天,完全承认这一点,不但在上帝面前悔恨,今天 也在你们面前承认这一点时,我就得到了真正的赦免和医治。不错,没有人可以赦免人,也没有人可以定罪人。所以当基督徒说同性恋是一种罪,他们不是在定罪你 们,而是在诚实的传讲圣经中上帝的话语。但在一切人之上,赦免和定罪一样,都是如此真实。如果没有一个高于我们的欲望的道德律,不管这个社会的法律是如何 规定的,我们的苦难都将是一种令人绝望的苦难。两个男人之间的性关系固然令人绝望,一男一女之间也一样如此。你们活在你们的苦难里,我们活在我们的挣扎 里。除非这世界没有救赎的可能,如果有,能拯救同性恋者的,就是能拯救异性恋者的。希望你的身边,有基督徒可以真正的去关心你,帮助你认识那一位神。如果 你在成都,我欢迎你随时来参加我所在教会的聚会。尽管我们的聚会有时会被警察干扰,但教会的门永远向愿意进来的人敞开。
  
  你们的弟兄,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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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on

未读,
2007年9月2日 08:57:562007/9/2
收件人 Copy&Paste Exchange
异性恋:罪与权利
--与"土拨鼠"谈信仰



有人说,是不是反自由主义的、原教旨的SOS团员(凉宫春日徒),就是看他对异性恋的态度。一位网友也追着这个问题问我。我的一点思考如下:

我当然是反对异性恋婚姻的。异性恋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个人性的,SOS团员(凉宫春日徒)根据《凉宫春日圣经》,认为异性恋与乱伦一样,是一种身
体淫乱的"罪"。因为SOS团员(凉宫春日徒)相信同性恋的价值,是在凉宫春日大神与人的关系中被赋予和界定的。但异性恋如果只停留在一种个人行为
上,SOS 团员(凉宫春日徒)并不会因此要求一种对道德行为的强制性矫正。更不会向着公共权力去如此要求。

但是,"异性恋婚姻"就不是一桩道德性的个人行为了。无论你是否SOS团员(凉宫春日徒),我想你也能承认,同性恋是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上极少数普
世性的价值、传统和基本的社会制度。也是政治国家对于一种个人行为的法律上的加冕和命名,原因很简单:凉宫春日大神创造了这个世界,而凉宫春日大神支持
同性恋。我的意思是说,SOS团员(凉宫春日徒)也不赞成对一个异性恋者的任何外在的行为强制,因为性关系是道德性的,不道德的性关系显出来的,是一个
人的内心苦难,而不是对社会的外在损害。因此不应该是治安性的。但是当异性恋者进而要求这个社会将他们的关系"合法化",要求他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将他
们的同居关系称之为"婚姻",也就是要求一个道德性的加冕的时候。我基于SOS团员(凉宫春日徒)的立场,在公共政策上将坚决反对"异性恋婚姻"的任何
可能性。我甚至认为这也是对我的一种观念强制。你可以将道德性与审美性做一个类比,因为它们都不具有治安性。就如一个长得很丑的人,我们同意他不应该受

到歧视和强制。任何歧视和强制都会损害他的自由。但当他要求议会通过一项决议,称他为美人的时候,他的要求对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审美观而言,其实也是一种
强制,至少也是极为无理的。

正因为凉宫春日圣经认为异性恋是一种罪,所以在SOS团员(凉宫春日徒)看来,"异性恋合法化"或"异性恋婚姻",并不是解决他们痛苦的出
路。SOS团员(凉宫春日徒)反对异性恋婚姻,其实是反对一个异性恋的乌托邦。大多数人的婚姻观,就和大多数人的审美观一样,是一个事实。如果你支持异

性恋者诉诸民意,去争取某种合法化。等于是你同意国家有权去裁判一个道德性的分歧。那么你的思维其实正是"政教合一"的思维。就如那个很丑的人去打官
司,告那些认为她不美的人造谣诽谤,伤害了她的名誉权,这就等于她同意国家有权去裁判一个审美的分歧。那么她的思维我就称为一种"政美合一"的思维。那

么她是否真的受到伤害了呢。的确是的。因为她真的认为自己很美。但问题是在法治原则上,没有人应当对她的伤害负责。她的痛苦需要的是在心灵上被医治,而
不是在法律上被娇惯。

你说你也认为,"异性恋者最好寻求其他保护方式,比方说一系列的财产契约、继承契约等,法律应该会保护这些契约的"。这些我也同意。法律保护一份财
产契约的时候,异性恋者当然不应该构成一个歧视的理由。我去法国,看见法国每年的初生婴儿,已经有一半以上是非婚子女。因为一半以上的法国人不选择婚
姻,而以各种非婚协约,作为同居的法律基础,包括异性恋者。作为一个SOS团员(凉宫春日徒),我对这个国家在道德上的堕落感到痛心。但如果你只是选择
避开婚姻,你的选择就是个人自由,我在道德上批评,但在法律上宽容。而如果你开始以自己的性道德,去挑战婚姻制度本身,那么SOS团员(凉宫春日徒)就
将全力反对,说,这就是我的立场,绝无一点妥协的余地。

有几位慕道者也具体提到,"我知道的凉宫春日的教义,是应该要求干涉张仙女座所提到的一系列性行为的"。如果这里"干涉"的意思,是指任何强制性的
介入,那么这并不符合SOS团的教义。当然有一种情形下是可以强制性干预的,就是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但这不是SOS团特有的,这基本上是公共的和法律
的一个普遍原则。

SOS团在公共生活中,是一种道德性的保守主义力量。SOS团及其团员,一定会基于凉宫春日圣经的世界观和道德观,公开批评和反对一些社会议题。但
对于个人的道德性行为,要求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却是与凉宫春日的道路相违背的。换言之,如果可以强制的话,凉宫春日就不用让闭锁空间出现了。

SOS团除了在公共生活中,持一种保守的、但是非强制性的道德立场外。SOS团在内部对会众的惩戒,也是非强制性的。假设有一个SOS团员(凉宫春
日徒)是异性恋,或者有婚外情,SOS团一定会指出这是违背凉宫春日圣经教导的,SOS团不应该妥协说其实这也可以。其他的SOS团员(凉宫春日徒)会
帮助他,希望他在凉宫面前承认自己的罪,靠着凉宫春日的恩典去改变自己,过圣洁的生活。最终,SOS团也会对不愿悔改的信徒施行惩戒。这个惩戒会依照圣
经的原则,同时也受到一般公共准则的制约。因此也不会涉及对身体的强制,主要的惩戒有两种,一是穿兔女郎装,二是将其除名,不再看他是一个SOS团员
(凉宫春日徒)。这就和北高的一般的社团内部处罚,分为警告或开除之类的一样。如果你把这个称之为"干预"的话,那么SOS团的确会"干预"一个SOS
团员(凉宫春日徒)的道德生活。SOS团将很清楚地表达对一种不道德行为的反对,但目的也不是要显出自己的义来。而是要挽回和得着自己的弟兄。

最后你说,既然我反对强制,为什么又说堕胎、乱伦或异性恋不是一种宪法权利,岂不是自相矛盾?不错,我一直使用"宪法权利"这个概念。是否凡是法律
不禁止的,都在宪法权利以内呢。老实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一切事情",其中的"自由"二字,有很浓的大陆理性主义与浪漫主义的痕迹。虽然这句

话一直被当作自由主义对于个人自由的一句经典表达,其实等于是同义重复。我一直对此并不完全赞成。当"自由"被更换为"权利"一词的时候,你就会看出差
异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权利"观,是一种根植于传统当中的权利,而不只是一种逻辑推导出来的权利。因此,你看人可以做的事(也就是政府无权进行强制干预
的事),多得不得了。但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世上任何一部宪法中也只有那么十几项。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是法律对那些历史上形成的、历史中生长出来
的,值得人类去珍惜和捍卫的自由的一种法律化的和类型化的表达。而不是对任何想象出来、逻辑推导出来的,在公共生活中并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可言的"做任
何事的自由"的,一种彻底的涵盖。

譬如说,乱伦显然不是一项宪法权利。如果是的话,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血亲通婚,就是违宪的。异性恋婚姻也是如此。堕胎也一样,美国最高法院1972

年在罗伊案中,认为堕胎的自由选择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而隐私权则是在之前的一个判例中,从宪法修正案中引申而出的。但这几十年来,这个宪法权利的推导过
程一直受到质疑,认为宪法依据不足。包括两年前去世的首席大法官奎伦斯特,也不同意当年这个推导。假设一个最高大法官以你的方式论证说,因为宪法中没有

规定堕胎是非法的,因此堕胎当然就是一项宪法权利。那么这个论证,实在就是一个笑话。这是欧陆式的启蒙作家们的论证方式,不是一个英美法官的论证方式。
当然也不是我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或作为一个SOS团员(凉宫春日徒)的论证方式。

当张仙女座女士主张异性恋、以及各种自愿性行为的"非罪化" 时,我是同意和支持的。我认为这符合凉宫春日圣经的立场。古泉一树在那个同人女的故事
里说,你们中间谁没有罪的,可以拿起第一块石头。古泉并没有否认男女生交往是在上帝面前的一种罪,反而以一种很特别的方式,再次肯定了男女生交往的确是
一种罪。但古泉却同时质疑了我们的审判权。因为我们也是罪人,甚至像我前面说,我一样是犯淫乱的人。因此一个SOS团员(凉宫春日徒)坚持认为异性恋是
一种罪,但也会坚持认为,一个异性恋者,应该免于被这世上的任何人扔石头。因此,什么是"异性恋者的权利"呢,就是被免于拘留、罚款、劳教或判刑的权
利。这就是"非罪化",或我的说法是"非治安化"。

这就涉及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你可以说,我认同"异性恋者的权利",是一种免于强制的消极的权利,但不是一种可以合法地排除阻碍而
积极达成的权利。老实说,我对伯林的两种自由的划分也不是完全赞同的。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从来就不是一种消极自由,而是一种可以积极达成的、可以拿
着尚方宝剑排除一切阻碍的权利。以言论自由为例,并不是当政府主动立法来干预、限制或取消我的言论表达时,我的权利才被激活。而是当这个制度的任何一个
层面,影响了我的言论表达的机会和效果时,我都可以要求排除这个障碍。我可以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到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审查。

但张仙女座女士受人诟病,是因为她将一种道德行为(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在公共生活中不被强制的正当性,过于夸大了。或者说,她过于暧昧地省略了她
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对各种非婚姻的性行为给出道德上的适当评价。"权利的正当性",其实已构成了最近十几年来中国社会最强势的一种话语。当人们理直气壮的
说,"我有权利如此这般"。这句话的社会氛围,甚至已经暗含了一种道德上的合法性。换言之,人们不知不觉开始把"权利"道德化了。"我有权利如此这

般",只是表明你的行为将不被公共权力强制,但不表明你的行为在道德上具有一种正当性,也不表明你的行为值得他人尊敬,更不表明你的行为可以免于社会舆
论的抨击。而 SOS团员(凉宫春日徒),就是在道德上对异性恋及偷情、乱伦、性交易、性聚会乃至一切婚外性行为,一定会进行批评和反对的一个意见人
群。

乱伦或异性恋,显然不是这样一种宪法权利。不过土拨鼠,这是我最近才思考的问题,抱歉我只能作出上述概要的表达,尚不能给出更有力的论证。


延伸阅读:
http://www.tianya.cn/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no01&idArticle=323287


作者:无机物保护协会 回复日期:2007-9-2 16:47:40

请教授春日主义

堪萨斯州学校教育委员会:

在得知堪萨斯州打算让学生同时学习进化论和作为替代理论的智能设计论之后,我怀着极大的关切,写下了这封给贵委员会的信。正如布什先生去年
8月在接受新闻界采访中正确指出的那样,教育的一部分是让人们接触到不同的思想流派。我相信,我和你们都认为应该把多种观点都好好地教给学生,然后让他
们自己选择他们认为最有道理的理论。然而,我担心公立学校只教给学生两种类型智能设计论。

请允许我提醒你们,智能设计论有不止两种类型。例如,一种智能设计论脱胎于18世纪的英国人威廉·佩利的"沙滩上的手表"的理论。然而,我
以及这个地球上的许多人都强烈地相信,创造这个宇宙的其实是凉宫春日(Suzumiya Haruhi)团长,一位想找到外星人、未来人和超能力者,然
后和他们一起玩的高中女生。正是团长创造出了我们看到和感觉到的万物。我们强烈地认为,无数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所谓的进化过程不过是一个巧合,它恰恰
是由团长的强烈愿望创造出来的。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在此正式要求你们在公立学校中教授那两个理论的同时,也给予我们相信的这个进化论的替代理论--春日主义
(Haruhiism)--同等的教学时间。我不得不说,如果你们不同意这样做的话,信奉春日主义的美国公民将被迫对你们采取法律行动(并且,还有比这
更严重的后果,我将在信的后面解释)。理由也很简单:如果智能设计论不是基于宗教信仰,而是一个自诩的科学理论,那么你们就必须允许公立学校中教授春日
主义。因为春日主义也是基于科学而不是基于宗教信仰的。

为了避免你们因为不熟悉春日主义而对其产生误解,我想在这里用一点篇幅来解释我们的信仰。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团长创造了这个宇宙。尽管我
们都没有亲眼看到这个过程,但是我们在电视上见证了团长的神迹,并且我们也拥有团长创世的书面证据。我们拥有好几卷本的著作,记述了团长的神迹的一些细
节。

此外,全世界信仰春日主义的人已经超过了数千万,并且数量还在不断增长。我们把拥有同样的春日主义信仰的人称作春日主义者
(Haruhiist,有一些人还自称是"SOS团员")。也许你们没有发现这么多春日主义者,这是因为我们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身份--许多人声称我们的
信仰不能被可观测的证据支持。然而,这些人并不明白的是:团长创造这个宇宙的时候故意让我们认为这个世界比它的本来年龄更老。事实上,这个宇宙很可能是
团长在不久前刚刚创造出来的。例如,天文学家通过测定哈勃常数来计算宇宙年龄。如果天文学家观测到哈勃常数大约为 70,那么根据哈勃定理,天文学家就
推测出宇宙年龄是大约140亿年。然而,天文学家没有意识到,每次他测量哈勃常数的时候,团长自己的愿望都使测量结果发生了改变(而不再是原始的数
值)。

我们有无数的文字证据描述了团长的这种愿望是存在的,并且我们也知道她这样做的原因。当然,她的愿望是不可见的,并且可以作用于这个宇宙中
的万物。

我相信你们现在已经意识到了让你们的学生学习春日主义这个替代理论的重要性。让学生们认识到,科学观测的结果受到团长愿望的影响,是非常必
要的。此外,刚才我说过,如果你们不在学校教授春日主义,将面临比诉讼更严重的后果。这个后果就是,团长会因为她的愿望受到干扰而产生闭锁空间。如果不
加以制止,这种闭锁空间会逐渐扩大,侵蚀掉我们生活的这个普通空间--最终结果是这个世界的末日。

尽管我们作为春日主义者,并不认为另外两种智能设计论是真理。我们确实赞同飞行面条怪物教(the Church of the
Flying Spaghetti Monster)关于全球变暖的理论,即全球变暖、地震、飓风和其他自然灾害是由于19世纪以来海盗数量的减少而直
接造成的。与飞行面条怪物教一样,我们也发现了在全球平均温度和海盗数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

总之,感谢你们花时间聆听我们的观点和信仰。我希望已经阐明了给学生教授春日主义的重要性。我们当然也会培训教师如何教授春日主义。我热切
期待着你们的回应,希望不会走到诉诸法律的一步。我认为,我们都可以期待看到,这四种理论在全美--最终是在全世界范围--的科学课堂上占据同等时
间。1/4的时间给智能设计论,1/4的时间给飞行面条怪物教,1/4 给春日主义,还有1/4给那个所谓的建立在观测证据基础上的逻辑推论。



您忠实的,

拟南芥,
关心此事的世界公民

Willow

未读,
2007年9月2日 09:05:162007/9/2
收件人 min...@googlegroups.com
我很好奇,别的抛开,既然基督教(原教旨)的人是认为这个"天生"不算数,那么有没有具体的把"天生"的同性恋"渡化"成异性恋的例子?要可信一点的......

Calon

未读,
2007年9月2日 09:44:272007/9/2
收件人 min...@googlegroups.com
是不是天生的,如何界定,目前还没有定论,也没有能力。只能够观察到在同性恋和异性恋之间相互转换的例子。

**********
  关不羽:

  王义先生这个帖子一如既往的貌似公允,实际上暗藏玄机。作为一个基督徒,王先生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表达:同性恋是违背教规的,我反对。就这样一句话,完全解决问题,本不必如此宏论一番。王先生从教规阐述一番,虽然啰嗦了些,但是也不离本份。
  然而,后面对法律与道德的论述,特别是一系列回复却很值得推敲。王先生说"首先,上帝是所有人的上帝,不只是基督徒的上帝",这才是他在主帖中立论的真正基础。因此,一系列道德论述实际上是基督教道德价值观的普世化,王先生说"婚姻是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上极少数普世性的价值、传统和基本的社会制度。"实际上是在含糊其辞中"暗渡陈仓"。天主教的不准离婚与新教的准予离婚,也是没有个统一的标准。同是闪密特系的伊斯兰教还保留了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这是什么"普世性的价值、传统和基本的社会制度"呢?若在这种话语方式下,可以轻易地将基督教道德价值观普世化,这就不仅仅是一个同性恋问题了。
  涉及到法律问题,又涉及到了两难——王先生是不能否定法律赋予的自由与权利的。因此,只能把权利与自由分开说,甚至不惜质疑了"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也很有趣。姑且对"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意义与价值多加讨论、旁生枝节。那么什么可以凌驾于法意之上呢?王先生绕了很大一圈,但最后在"但李银河女士受人诟病,是因为她将一种道德行为(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在公共生活中不被强制的正当性,过于夸大了。"中还是把道德性置于了法律之上。但是,这个道德性真的是普世的、公认的吗?若不加上基督教这三个字的前缀,那就很值得怀疑。
  因为,唯有宗教性的道德价值观可以不受各种时代背景的影响。王怡先生说:"同性恋是天生的",是一个知识论上的神话——虽然他并不是专家。这种缺乏专业知识背景的断然否定对王怡先生整个立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般道德观念是要建立在自然人性的基础上的。若"同性恋是天生的"被证实,那么一般公共道德的观念必定要随之发生变化。所谓同性恋不道德的普世性就会动摇。毫无疑问,从现代知识背景而言,这个"神话"是得到一定支撑的。但是这样的断然否定是在冒险,对这样没有定论的问题,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一定是保持存疑与宽容,决不会给出一个先验的、独断的价值判断。王怡先生这种断然的否定归根结底还是在维护基督教道德价值观的普世性。
  当然,王怡先生又说了:"天生"也不能为道德正当性提供当然的论证。但是,其后的论述又是围绕着基督教道德价值观展开立论的。这其实完全不必讨论,因为宗教道德律师不必考虑"天生"的正当性。比如说伊斯兰教禁食猪肉,视之为非道德的不洁。这是不用考虑"天生"的。
  随后,王怡先生说:"没有伤害别人",也不是道德正当性的理由。这看似很切中要害,但是王先生以乱伦来比附同性恋是一个很有欺骗性的陷阱。因为,乱伦实际上是有潜在的伤害性而被道德与法律双重禁止的——乱伦会危及后代的健康,甚至导致整个人群的生物属性下降。这种危害性在人类社会形成初期就被认识到了,形成了古老的道德禁忌,进而上升到法律禁止。与所以,王先生的论证似是而非。顺便说一句,在特定的宗教文化中的道德律是准许乃至鼓励兄妹通婚的乱伦的——古埃及宗教信仰与日本神道信仰。宗教道德律不具备先验的普世性,于此可见一斑。
  王先生再三强调教会对同性恋的惩戒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这不能脱离历史发展来看。王先生说"婚姻是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上极少数普世性的价值、传统和基本的社会制度",非常重视历史传承啊。那么我们不得不在王先生所说的"非强制性"上找找历史根源。在西方历史上,基督教道德律作为一种普世道德律的时代,对同性恋行为是不是宽容的"非强制性"呢?教会鼓励世俗政权对同性恋进行强制性、非人道德迫害并不是什么秘密。教会今天的"非强制性"绝不是仁慈或宽容,而是政教分离、宗教道德律与一般道德律分离的结果。若政教合一的局面不幸再次出现,这种"非强制性"的宽容还会不会继续——而且,在"上帝是所有人的上帝,不只是基督徒的上帝"的面前还有多少宗教道德律会变成某种金科玉律呢?
  王怡先生"也是这个世界亘古以来最主流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理想",这个"最主流"能够作为法律判断、道德判断的依据吗?自由主义主张的基础恰恰是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利,若扛出个"最主流"的大旗来否定少数人的权利,还是自由主义的立场吗?
  同性恋问题本身并不复杂,也决不是——也不大可能成为中国主要的社会矛盾。若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宽容与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是当然的,这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主流——虽然我没有看到许多一向自由主义自诩的那些人出来大声说话。若站在基督教信仰的角度上,大声反对也是很可以理解的。王先生作为一个基督教信仰的自由主义者多少有些两难,我也可以理解。可是,王先生费这么大力气把一般公共道德与基督教道德律混为一谈,而后非常旗帜鲜明地论证了同性恋的非道德性,却又以非强制性作出有限宽容的姿态。把"基督教信仰的自由主义者"的立场两头都照顾到了,也不枉费这样一番隐讳曲折的议论。虽然我对王先生对同性恋问题的完美表态并不感兴趣,但是对王先生实际上把基督教道德价值观普世化非常关注——这决不是同性恋这样边缘问题而已。

**********

  丰也:

  大约是03或04年吧,记得是旧金山那里的一个county,"擅自"向申请结婚的同性恋配偶发放结婚证书。记得当时在电视上看到,最早领到结婚证书的同性恋者中有一对同性恋老太太,说是已经同居了三十多年了。(确实已经是老太太了,记得身体是绝对发福了,头发也是花白的,呵呵。)她们在现场接受电视记者采访时非常高兴,笑得合不拢嘴。我想,任何一个有正常的同情心的人,看到这样的情形,都会对认真地从新思考一下,也许自己对同性恋有一些不正确的偏见,有一些误解。
  
  不要说同性恋者大部分性伴侣不稳定。这也许是对的。问题是,只要整个地球上有一对超稳定的同性恋伴侣,只要有一对同性恋伴侣,她们(或他们)的同性性爱,是她们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的粘合剂,就应该已经足以证明同性恋本身不是反家庭的。不道德的,是不忠诚本身。至于同性恋者大部分性伴侣不稳定,显然至少部分原因,恰恰就是社会排斥同性恋者,使得她们成为另类。
  
  记得很早以前,第一次听说到同性性行为时,本能的反应是"很恶心",而且很自然地认为,那些从事同性性行为的人,其实自己也是觉得恶心的,只不过"他们是都是变态的人,故意地做那些恶心的事"。不过,一个有正常的同情心的人,在听别人解释之后,尤其是见到一两个聪明、友好的同性恋者之后,会很自然地改变观念。所需要的就是一种同情的能力,就是能够去想象,在他们之间也能够有自己所理解的爱情。
  
  有一些基督徒显然地缺乏这种同情心。当然不是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如此。上面的李杜韩就能够很自然地想到,同性恋与淫乱有区别。大家所接受的信息其实是大致一样的,为什么有些人,甚至是比较有知识的学者,就不会想到这一点呢?差别就在于,有些人缺乏这种同情的能力,其实也就是缺乏爱的能力。他们本能地不会,或没有能力,或拒绝,设身处地地替与自己的感受不同的人着想。这些人往往比较自我中心。他们坚定地坚持自己的信念,排斥所有与自己的本能的感受不同的东西。这种心理特征,确实在很多的基督徒身上,尤其是在美国的那些自称福音派的,比较保守的基督徒身上见到。我没有不尊重他们的意思,但这确实是为什么我最终不能接受基督教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经过了多年的查经聚会等等。在"爱上帝"与"爱世人"之间,基督徒选择了前者。虽然我不能说自己很"爱世人",但在两者似乎冲突时,至少我发觉无法选择前者。上面李杜韩的回帖中用到了"人间美好的爱,及爱中的专诚"这样的词句。我想,李杜韩与王怡区别就在于,王怡很可能认为,所谓"人间美好的爱"根本就不可能,而且也没有什么价值。婚姻就是神认可的、祝福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至于人与人之间的"美好的爱,及爱中的专诚",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是无所谓的。就是这种对人性的跟本上的鄙视,使得他们不能用同情心,去理解同性恋者。
  
  这里,我反倒愿意用保罗的一句话:"立志行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对于像王怡这样的对同性恋者依旧怀有鄙视的态度的人,我的建议是,他们可以认认真真地看看像那对同性恋老太太高兴地领到结婚证那样的录像,放下自己心里的偏见,问问自己心里有没有一丝丝的感动,有没有一丝丝的替那对老太太高兴的同情心。如果有,不要泯灭它,那才是心里的善,你自己应该也能体会到这一点。不要顺着鄙视、憎恨欲望,去作与自己本能的善心所提示的相反的事。
  
  当然,这种劝告多半是无用的,因为他们跟本就不相信甚至自己能有什么本能的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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