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同性恋婚姻"就不是一桩道德性的个人行为了。 无论你是否基督徒,我想你也能承认,婚姻是人类社会和人类历史上极少数普世性的价值、传统和基本的社会制度。也是政治国家对于一种个人行为的法律上的加冕 和命名。我的意思是说,基督徒也不赞成对一个同性恋者的任何外在的行为强制,因为性关系是道德性的,不道德的性关系显出来的,是一个人的内心苦难,而不是 对社会的外在损害。因此不应该是治安性的。但是当同性恋者进而要求这个社会将他们的关系"合法化",要求他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将他们的同居关系称之为"婚姻",也就是要求一个道德性的加冕的时候。我基于基督徒的立场,在公共政策上将坚决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任何可能性。我甚至认为这也是对我的一种观念强制。你 可以将道德性与审美性做一个类比,因为它们都不具有治安性。就如一个长得很丑的人,我们同意他不应该受到歧视和强制。任何歧视和强制都会损害他的自由。但 当他要求议会通过一项决议,称他为美人的时候,他的要求对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审美观而言,其实也是一种强制,至少也是极为无理的。
正因为圣经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所以在 基督徒看来,"同性恋合法化"或"同性恋婚姻",并不是解决他们痛苦的出路。基督徒反对同性恋婚姻,其实是反对一个同性恋的乌托邦。大多数人的婚姻观,就 和大多数人的审美观一样,是一个事实。如果你支持同性恋者诉诸民意,去争取某种合法化。等于是你同意国家有权去裁判一个道德性的分歧。那么你的思维其实正 是"政教合一"的思维。就如那个很丑的人去打官司,告那些认为她不美的人造谣诽谤,伤害了她的名誉权,这就等于她同意国家有权去裁判一个 审美的分歧。那么她的思维我就称为一种"政美合一"的思维。那么她是否真的受到伤害了呢。的确是的。因为她真的认为自己很美。但问题是在法治原则上,没有 人应当对她的伤害负责。她的痛苦需要的是在心灵上被医治,而不是在法律上被娇惯。
你说你也认为,"同性恋者最好寻求其他保护方式, 比方说一系列的财产契约、继承契约等,法律应该会保护这些契约的"。这些我也同意。法律保护一份财产契约的时候,同性恋者当然不应该构成一个歧视的理由。 我去法国,看见法国每年的初生婴儿,已经有一半以上是非婚子女。因为一半以上的法国人不选择婚姻,而以各种非婚协约,作为同居的法律基础,包括同性恋者。 作为一个基督徒,我对这个国家在道德上的堕落感到痛心。但如果你只是选择避开婚姻,你的选择就是个人自由,我在道德上批评,但在法律上宽容。而如果你开始以自己的性道德,去挑战婚姻制度本身,那么基督徒就将全力反对,说,这就是我的立场,绝无一点妥协的余地。
Pilgrims,你也具体提到,"我知道的基督的教义,是应该要求干涉李银河所提到的一系列性行为的"。如果这里"干涉"的意思,是指任何强 制性的介入,那么这并不符合基督教的教义。当然有一种情形下是可以强制性干预的,就是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但这不是基督教特有的,这基本上是公共的和法律 的一个普遍原则。
我们假设中国有信仰自由,那么基督的教会在公共生活中,一定会是一种道德性的保守主义力量。教会及其信徒,一 定会基于圣经的世界观和道德观,公开批评和反对一些社会议题。但对于个人的道德性行为,要求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却是与基督的十字架道路相违背的。换言之, 如果可以强制的话,耶稣就不用上十字架了。不过退一步说,即使一个意见群体要求对某种个人行为的限制,在一个民主社会,他的意见表达方式也会是非强制性 的。如美国历史上曾有保守派的基督教游说团体,曾经成功地促成"禁酒令"的宪法修正案。我绝不同意他们的这一立法游说,但我也承认,以游说的方法去取得一 项宪法修正案的成就,仍然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体制可以接受的。如果你反对,你也只能用游说的方法去废除这个禁酒令。后来果然就被废除了。
教会除了在公共生活中,持一种保守的、但是非强制性的道德立场外。教会在内部对会众的惩戒,也是非强制性的。假设有一个基督徒是同性恋,或者有婚 外情,教会一定会指出这是违背圣经教导的,教会不应该妥协说其实这也可以。其他的信徒会帮助他,希望他在上帝面前承认自己的罪,靠着上帝的恩典去改变自 己,过圣洁的生活。最终,教会也会对不愿悔改的信徒施行惩戒。这个惩戒会依照圣经的原则,同时也受到一般公共准则的制约。因此也不会涉及对身体的强制,主 要的惩戒有两种,一是停领圣餐,二是将其除名,不再看他是一个基督徒。这就和一般的社团内部处罚,分为警告或开除之类的一样。如果你把这个称之为"干预" 的话,那么教会的确会"干预"一个信徒的道德生活。教会将很清楚地表达对一种不道德行为的反对,但目的也不是要显出自己的义来。而是要挽回和得着自己的弟 兄。假如一间教会明知道信徒有违背十诫的行为,却装着不知道,也不指出。那就不是基督的教会,而是一个俱乐部了。
无 论在公共生活中,还是在会众中,基督的教会都将彰显一种保守的道德立场,自然会对他人产生一种道德性的压力。但对自由主义而言,这种压力是完全正当的。任 何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对那些和自己不一样甚至针锋相对的人而言,都会构成这种压力。譬如一个不贪污的同事,一个不乱开处方的医生,都会让其他人活得不自 在。可那又怎么样呢。我不会为了让你活得自在,就改变我的道德观。我不会为了你去撒谎。这才是真正的信仰与思想自由。一个人的信仰和思想自由,一定会产生 出对别人的外在压力。但只要不是强制性的,就符合公共生活的自由主义的准则。而那种"政治正确"的意识形态,却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只要有外在压力,就是不宽 容。最好世界上不要有基督徒,也不要有穆斯林,干脆不要有任何坚持一种特定的道德观的人群,那么社会就"和谐"在彻底的相对主义当中了。老实说,这种左翼 的"政治正确",跟共产党有什么区别?
最后你说,既然我反对强制,为什么又说堕胎、乱伦或同性恋不是一种宪法权 利,岂不是自相矛盾?不错,我一直使用"宪法权利"这个概念。是否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在宪法权利以内呢。老实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一切事 情",其中的"自由"二字,有很浓的大陆理性主义与浪漫主义的痕迹。虽然这句话一直被当作自由主义对于个人自由的一句经典表达,其实等于是同义重复。我一 直对此并不完全赞成。当"自由"被更换为"权利"一词的时候,你就会看出差异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权利"观,是一种根植于传统当中的权利,而不只是一种逻 辑推导出来的权利。因此,你看人可以做的事(也就是政府无权进行强制干预的事),多得不得了。但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世上任何一部宪法中也只有那么十 几项。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是法律对那些历史上形成的、历史中生长出来的,值得人类去珍惜和捍卫的自由的一种法律化的和类型化的表达。而不是对任何想象出 来、逻辑推导出来的,在公共生活中并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可言的"做任何事的自由"的,一种彻底的涵盖。
譬如说,乱伦显然不是一项宪 法权利。如果是的话,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血亲通婚,就是违宪的。同性恋婚姻也是如此。堕胎也一样,美国最高法院1972年在罗伊案中,认为堕胎的自由选择 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而隐私权则是在之前的一个判例中,从宪法修正案中引申而出的。但这几十年来,这个宪法权利的推导过程一直受到质疑,认为宪法依据不足。 包括两年前去世的首席大法官奎伦斯特,也不同意当年这个推导。假设一个最高大法官以你的方式论证说,因为宪法中没有规定堕胎是非法的,因此堕胎当然就是一 项宪法权利。那么这个论证,实在就是一个笑话。这是欧陆式的启蒙作家们的论证方式,不是一个英美法官的论证方式。当然也不是我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或作为一 个基督徒的论证方式。
当李银河女士主张同性恋、以及各种自愿性行为的"非罪化"时,我是同意和支持的。我认为这符合圣经的立场。耶 稣在那个妓女的故事里说,你们中间谁没有罪的,可以拿起第一块石头。基督并没有否认卖淫是在上帝面前的一种罪,反而以一种很特别的方式,再次肯定了卖淫的 确是一种罪。但基督却同时质疑了我们的审判权。因为我们也是罪人,甚至像我前面说,我一样是犯淫乱的人。因此一个基督徒会坚持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但也会 坚持认为,一个同性恋者或一个妓女,应该免于被这世上的任何人扔石头。因此,什么是"同性恋者的权利"呢,就是被免于拘留、罚款、劳教或判刑的权利。这就 是"非罪化",或我的说法是"非治安化"。
这就涉及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你可以说,我认同"同性恋者的权利",是一种免于强制的消极的权利,但不是一种可以合法地排除阻碍而积极达成的权利。老实说,我对伯林的两种自由的划分也不是完全赞同的。因 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从来就不是一种消极自由,而是一种可以积极达成的、可以拿着尚方宝剑排除一切阻碍的权利。以言论自由为例,并不是当政府主动立法来干 预、限制或取消我的言论表达时,我的权利才被激活。而是当这个制度的任何一个层面,影响了我的言论表达的机会和效果时,我都可以要求排除这个障碍。我可以 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受到一个公民的宪法权利的审查。
但李银河女士受人诟病,是因为她将一种道德行为(道德 或不道德的行为)在公共生活中不被强制的正当性,过于夸大了。或者说,她过于暧昧地省略了她作为一个知识分子对各种非婚姻的性行为给出道德上的适当评价。 "权利的正当性",其实已构成了最近十几年来中国社会最强势的一种话语。当人们理直气壮的说,"我有权利如此这般"。这句话的社会氛围,甚至已经暗含了一 种道德上的合法性。换言之,人们不知不觉开始把"权利"道德化了。"我有权利如此这般",只是表明你的行为将不被公共权力强制,但不表明你的行为在道德上 具有一种正当性,也不表明你的行为值得他人尊敬,更不表明你的行为可以免于社会舆论的抨击。而基督徒,就是在道德上对同性恋及偷情、乱伦、性交易、性聚会 乃至一切婚外性行为,一定会进行批评和反对的一个意见人群。
乱伦或同性恋,显然不是这样一种宪法权利。不过Pilgrims,这是我最近才思考的问题,抱歉我只能作出上述概要的表达,尚不能给出更有力的论证。
回这个那个,某种道德伦理的保守主义,的确是许多宗教的共同倾向。《旧约》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和性关系的界定,也是犹太—基督-伊斯兰三大教共同遵循和领受的启示。
这个基本的定义就是,"人要离开父亲,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离开、接纳、联合、成为一体。这就是圣经的婚姻观和对性的结合的立场。就圣经的观念 而言,婚姻是上帝的设计,婚姻中的合一(包括性的愉悦)是上帝的应许,男女成为一体,是被造的完美次序。不是人的欲望的顺心所欲。随心所欲的结果一定是苦 难而非自由。性的圣洁和美丽,唯有在这个关系里成为圣洁和美丽。
今
天,无论一个人是否基督徒,他都面临一个时代的危机,即婚姻的神圣性到底存不存在,爱情与性到底是不是圣洁的?在道德上,唯有当你对此冷冰冰的否定,连自
己初恋时对人类爱情生活的一种道德的和审美的憧憬,那起初的爱心所包含的值得珍惜的价值也冷酷的否定了。你才可能在道德上去完全的肯定同性恋,说那是天经
地义的。
在我看来,这种肯定其实是一种羞辱。换言之,当
我们停留在法律和权利的层面上,去讨论不要歧视一个同性恋者时,我们的讨论是出于对一个挣扎的灵魂的关切和尊重。而当我们在道德上也夸大这种正当性时,我
们其实恰恰就在歧视一个灵魂。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灵魂的苦难,和道德上的罪恶的,恰恰是把他们和自己看作是同样的人,有着同样的人灵魂,同样的被一位上帝所
创造,所关爱,所拯救。而那些明明是异性恋者,却又"政治正确"的宣称同性恋是正当的生活方式的人,其实恰恰不把同性恋者当作人,或看作另一种人。不尊重
他们的灵魂,不看他们是自己的弟兄和姊妹,把自己优越的撇开。换言之,这才是一种"性的种族主义"。有一次我尖锐的问一位自称支持同性恋
的女学者,如果今天你第一次知道了自己的女儿是同性恋,你会不会伤心?会不会难过?我们不要谈理论,就体会是不是会难过?她很诚实,想了想,承认说我会难
过。我说,当你说你支持同性恋是正当的时候,你远远没有爱他们,没有真的关心他们的灵魂,就像你爱你的女儿。
作为一个基督徒,我坚持相信同性恋是一种罪,也是一种苦难。是因为我相信他们和我一样是人。而且是一样的人,一样忧伤、一样有罪、一样不能自拔、不能自我救赎的人。因为这个世界本来就只有一种人。就是基督在十字架上为他们而死的那种人。
我想对同性恋的朋友说,那些说支持你们、尊重你们的选择的人,并不一定爱你们,或者不知道怎么爱你们。而那些批评你们行为的人,也不一定不爱你们。不关心你们的灵魂。
作者:无机物保护协会 回复日期:2007-9-2 16:47:40
请教授春日主义
堪萨斯州学校教育委员会:
在得知堪萨斯州打算让学生同时学习进化论和作为替代理论的智能设计论之后,我怀着极大的关切,写下了这封给贵委员会的信。正如布什先生去年
8月在接受新闻界采访中正确指出的那样,教育的一部分是让人们接触到不同的思想流派。我相信,我和你们都认为应该把多种观点都好好地教给学生,然后让他
们自己选择他们认为最有道理的理论。然而,我担心公立学校只教给学生两种类型智能设计论。
请允许我提醒你们,智能设计论有不止两种类型。例如,一种智能设计论脱胎于18世纪的英国人威廉·佩利的"沙滩上的手表"的理论。然而,我
以及这个地球上的许多人都强烈地相信,创造这个宇宙的其实是凉宫春日(Suzumiya Haruhi)团长,一位想找到外星人、未来人和超能力者,然
后和他们一起玩的高中女生。正是团长创造出了我们看到和感觉到的万物。我们强烈地认为,无数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所谓的进化过程不过是一个巧合,它恰恰
是由团长的强烈愿望创造出来的。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在此正式要求你们在公立学校中教授那两个理论的同时,也给予我们相信的这个进化论的替代理论--春日主义
(Haruhiism)--同等的教学时间。我不得不说,如果你们不同意这样做的话,信奉春日主义的美国公民将被迫对你们采取法律行动(并且,还有比这
更严重的后果,我将在信的后面解释)。理由也很简单:如果智能设计论不是基于宗教信仰,而是一个自诩的科学理论,那么你们就必须允许公立学校中教授春日
主义。因为春日主义也是基于科学而不是基于宗教信仰的。
为了避免你们因为不熟悉春日主义而对其产生误解,我想在这里用一点篇幅来解释我们的信仰。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团长创造了这个宇宙。尽管我
们都没有亲眼看到这个过程,但是我们在电视上见证了团长的神迹,并且我们也拥有团长创世的书面证据。我们拥有好几卷本的著作,记述了团长的神迹的一些细
节。
此外,全世界信仰春日主义的人已经超过了数千万,并且数量还在不断增长。我们把拥有同样的春日主义信仰的人称作春日主义者
(Haruhiist,有一些人还自称是"SOS团员")。也许你们没有发现这么多春日主义者,这是因为我们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身份--许多人声称我们的
信仰不能被可观测的证据支持。然而,这些人并不明白的是:团长创造这个宇宙的时候故意让我们认为这个世界比它的本来年龄更老。事实上,这个宇宙很可能是
团长在不久前刚刚创造出来的。例如,天文学家通过测定哈勃常数来计算宇宙年龄。如果天文学家观测到哈勃常数大约为 70,那么根据哈勃定理,天文学家就
推测出宇宙年龄是大约140亿年。然而,天文学家没有意识到,每次他测量哈勃常数的时候,团长自己的愿望都使测量结果发生了改变(而不再是原始的数
值)。
我们有无数的文字证据描述了团长的这种愿望是存在的,并且我们也知道她这样做的原因。当然,她的愿望是不可见的,并且可以作用于这个宇宙中
的万物。
我相信你们现在已经意识到了让你们的学生学习春日主义这个替代理论的重要性。让学生们认识到,科学观测的结果受到团长愿望的影响,是非常必
要的。此外,刚才我说过,如果你们不在学校教授春日主义,将面临比诉讼更严重的后果。这个后果就是,团长会因为她的愿望受到干扰而产生闭锁空间。如果不
加以制止,这种闭锁空间会逐渐扩大,侵蚀掉我们生活的这个普通空间--最终结果是这个世界的末日。
尽管我们作为春日主义者,并不认为另外两种智能设计论是真理。我们确实赞同飞行面条怪物教(the Church of the
Flying Spaghetti Monster)关于全球变暖的理论,即全球变暖、地震、飓风和其他自然灾害是由于19世纪以来海盗数量的减少而直
接造成的。与飞行面条怪物教一样,我们也发现了在全球平均温度和海盗数量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
总之,感谢你们花时间聆听我们的观点和信仰。我希望已经阐明了给学生教授春日主义的重要性。我们当然也会培训教师如何教授春日主义。我热切
期待着你们的回应,希望不会走到诉诸法律的一步。我认为,我们都可以期待看到,这四种理论在全美--最终是在全世界范围--的科学课堂上占据同等时
间。1/4的时间给智能设计论,1/4的时间给飞行面条怪物教,1/4 给春日主义,还有1/4给那个所谓的建立在观测证据基础上的逻辑推论。
您忠实的,
拟南芥,
关心此事的世界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