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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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锡政通(2004)7号
作者: 系统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06-07-03 | 信息来源: | 点击率:355

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维护信访秩序
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信访工作,
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及时解决问
题,同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上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有关
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取上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
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煽动、欺骗、胁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阻止他人
退出集体上访;
(三)根据《江苏省实行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暂行规定》,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
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方式解决的信访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程序之中的,不得越级上访。
三、上访人在上访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教育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或其他公共场所示牌、打横幅、标语等,散发传
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的;
(三)携带管制刀具等器械、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武器进入国家机关接待、
办公场所的;
(四)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五)在接待场所损毁公私财物的;
(六)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
(八)其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办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
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如获许可,应按照许可的事项举行。
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事项举行的,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中出现危害公共安
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
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上访的,按照下列规
定处理:
(一)对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上访的,通知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或所在地区、单位
将其接走,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
在地的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二)对传染病患者在发病期间上访的,由卫生部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
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三)对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上访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救助管理规定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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