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正当”与“善”不能互为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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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 13, 2008, 7:39:00 AM8/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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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先生每次的分析都深刻得入木三分,读来令人如沐春风。

秦晖:“正当”与“善”不能互为否定

  问题不在于“本能”

  可以说,“范美忠争论”与他当时的行为有关,但主要还是因为他事后的言论。

  大概多数人都不能认同范美忠的主要观点。我也是。但是他的说法究竟错在何
处?我觉得很多批评者并没有想清楚。事实上,许多批评者尽管慷慨激昂,但他们
的一些认识与范美忠十分相似。所以他们与范美忠实际上是犯了类似的错误。

  例如,范美忠说“先跑”是人在那种情况下都会有的本能反应。有人就反驳说: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救人也是人的本能反应。老实说,如果真是如此,范美忠就没
什么可批评的了。因为所谓本能者,就是先天的东西。先天的遗传因素当然也不是
所有人都一样,但凭这些因素是不能论人之善恶的。因为这些东西无论好坏都非其
主观所能控制,自然也没有什么道德责任可言。例如过去人们说同性恋是“思想堕
落”的结果,要予以惩罚。而现在人们相信性倾向主要是先天形成的,因此当今先
进国家的主流意见(尤其是左派意见)大都趋向于反对歧视同性恋,支持同性恋维权。

  甚至于如果能证明“本能”不受控制(例如如果证明有精神病),即便杀人也可
能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如果例如谭千秋老师的英勇救人与范美忠先生的“先跑” 确
实都是“本能”所决定,那人们就没什么好说的了。充其量人们只能遗憾范先生先天
遗传的“本能”不行,但这就像同性恋,能说是他的错吗?

  事实当然不是如此。范美忠说救人与“先跑”都是一种 “选择”,这才是大实
话。既是“选择”,那就不能说只是“本能”的反应。如果趋利避害与恻隐之心都是
“本能”,那么在两者出现矛盾时如何“选择”就是另一回事。哪怕在那一瞬间来不及
深思熟虑,但这反应还是在主观控制下,包括了后天习得、而非先天遗传的行为模
式。所谓“性相近,习相远”,也只有对这些后天习得的东西、主观选择的东西才能
论善恶,进行道德的乃至法律的评论才有意义。

  问题起初与“虚伪”无关

  还有人把范美忠问题当成一个“真”还是“善”的问题。他们批评范美忠“真”而不
“善”,是“真小人”。而小人哪怕再“真”,似乎也是君子的对立面,因此即便是“伪
君子”也比“真小人”强。有人还认为,这就是笔者的观点。因为笔者在5月10日即地
震前两天一次朋友的新书发布会上,针对古代传统中的所谓虚伪问题讲过一番话,
这番话的录音被人以《伪善是重要的社会功能》为标题整理成文后,在未经我审阅的
情况下,很快在网上传播开来。正巧两天后就发生了汶川地震和范美忠“先跑”事
件,有人便把此文当成支持此后发生的辩论中有利于谴责范美忠一方(即被对方反
驳为“伪善”的一方)的论据,认为此文说明“社会”对范美忠这样的老百姓施加压力
强迫其为“善”,也比放任其为“小人”要好。

  其实这篇网文虽未经审阅、有若干误差,但大意仍然不难理解。它主要是针对
那种站在中国法家传统专制主义立场上指责“民主虚伪”(同时也指责儒家虚伪)的
理论,指出民主宪政尽管不能“改变人性”造成一个“君子国”,但是由于统治者乃至
任何强势者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权力都受到制约,而责任都可以被追问,因此即便
“小人”当政,也不能为所欲为、不为所不欲为,危害百姓而自利的恶事他想干也干
不了,为百姓提供的服务他不想干也得干,于是尽管是“小人”也得做出 “君子”之
事。哪怕这是“虚伪”,是“伪善”,不也是大进步吗?相反,如果在专制之下统治者
为所欲为,不为所不欲为,为虎作伥者生,犯颜直谏者死,所谓小人得志,君子难
以生存,甚至君子也不得不“违心”地作小人乃至恶人之行。这种“虚伪”可以叫“伪
恶”,那恐怕要比即便是“小人”执政的民主宪政也要恐怖多了。

  显然,这篇文章既非为这场争论而作,其主旨也是对强势者要限权问责,并不
是针对范美忠这样的老百姓,更不是主张对老百姓实行强制逼其“伪善”。恰恰相
反,我认为就像黄宗羲所说:法家制度“使天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
私为天下之大公”,这恰恰是造成最坏的虚伪、即那种迫使君子也不得不违心地做
小人乃至恶人的“伪恶”现象产生的根源。

  关于范美忠的争论,有不少地方的确与所谓虚伪问题有关。对此我还会以另文
作进一步的分析。但是,这主要都是争论延伸以后的内容,例如范美忠与郭松民两
人的那场电视辩论就很深地涉及了这种问题。然而作为争论缘起的范美忠那篇著名
网文《那一刻地动山摇》实际上只讲了自己的经历,并为自己的“先跑”作了辩解,并
没有评论他人。在以后的回帖中他提出了“牺牲是选择,不是美德”这个后来成为众
矢之的的观点,但也没有说牺牲者“虚伪”。显然,如果说那些要求别人作出牺牲的
人是虚伪的还可以理解,甚至那些在平安状态下自己“做好事”的人(例如范美忠对
之不以为然的雷锋)真实动机如何也还可以分析,那么在山崩地裂的那一瞬间,很
难设想当时有什么“伪善”者来得及权衡得失,然后为了沽名钓誉而去冒险救人。所
以支持范美忠的人可以说郭松民是伪君子,但不会有人、包括范美忠本人也不会说
谭千秋们是伪君子——如果这样说那可就真是丧尽天良了。

  “真君子”与“真小人”没有区别?

  谭千秋们是真君子既然毫无疑义,那么在范美忠比较“先跑”和舍己救人(也就
是他自己与谭千秋们)这两种“选择”时,他显然就不是说“伪君子”与“真小人”相比
如何,而是说“真君子”与“真小人”相比如何。他的回答是:这两者都是“选择”而
已,没有高下之分。牺牲“不是美德”,“先跑”也很“启蒙”。

  应该说,范美忠这样的观点的确太出格。如果他只是贬低要求别人付出(当然
说自己如果碰到也会付出,但至少这未经证实)的郭松民,或者,甚至如果他贬低
的是自己付出了、但并无生命危险并且已经获得很多荣誉的人,比如雷锋(众所周
知,他死于意外而非死于做好事时,而且生前他已经是被宣传的典型,只是宣传力
度没有死后那么大)或比尔·盖茨(他可以说是天字第一号慈善家,但仍然有人说
他沽名钓誉),都不至于让人这么反感。但他贬低的是已经盖棺论定的真君子、为
他人牺牲了生命自己却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的人,这就让人受不了。范美忠后来与郭
松民交锋时赢得了相对较多的同情,而他此前发表“选择”论时得到的几乎是一片骂
声,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那么范美忠为什么要这样说?显然,简单地谴责他道德人品低下并不足以服
人。因为,如果“先跑”本身是一件自利的事,“先跑”之后又把它说出来对他自己究
竟有什么好处?是为了出名?范美忠自己的反问我以为很有力:“这样的‘出名’,
你要吗?”

  因此我认为,范美忠可能真的认为自己讲的在理。他认为他是在捍卫自己作出
“选择”的权利,而且还可能认为,在一个传统上常常忽视个人权利的国度,他的这
种对自己权利的捍卫还具有“启蒙”意义。

  然而我们都看到:他这次“启蒙”是十分失败的。而这未必可以怪国人太过“蒙昧”。

  “正当”不同于“善”

  为什么?因为他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与道德,或者说,“正当”与
“善”。我认为,范美忠争论中最重要的、最需要澄清的问题,不是什么“真”与
“善”的关系,而是“正当”与“善”的关系。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大骂范美忠的人
其实与范美忠一样错得离谱。

  近代以来,很多伦理学著作都提到一个命题:“正当”(right)不同于“善”
(good)。所谓“正当”就是要确定你可以做什么——做那些事就是你的权利,它体现你
作为个人拥有独立意志,对于你的right范围内的事你可以自行决定做与不做,而
无需听命于他人乃至公众。而所谓“善”是指在诸多“正当” 的选择中你应该做哪些
事——那些事有利于他人或社会,做那些事出自你的良知,体现你的道德,从而得到
社会的赞许或者上帝的嘉悦(如果信仰宗教的话)。

  众所周知,在英语中“权利”与“正当”就是同一个词right,而且这个词有褒
义,表明维护个人独立意志本身被视为具有正面价值。这的确是西方文化、尤其是
近代文化的一个特征。中国过去的老传统中缺少这个概念,因此当年严复等人为了
找一个汉语词来翻译right曾煞费苦心。以“权利”对译right有两个缺陷,一是它无
“正当”之褒义,古汉语中这个词原意为权势带来的利益(类似于“以权谋私”),反
而含有一定的贬义。二是由于前一缺陷,加之读音相近,中国人往往把权利与权力
(power)混淆,正如西方人往往把right与correct(正确)相混淆一样。

  但是我们也无需过分夸张这方面的“文化”差异,因为研究表明:那种“不同于
道德的正当性”概念即便在西方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形成不早于16世纪的英
国。也就是说,它与其说是个“西方”的概念,毋宁说是个“近代”的概念。当人们不
再是臣民、不再是农奴,而成为具有独立意志的公民时,他的自主意识就会觉醒,
就会认为追求行为自主是“正当”的。我想我们中国人也不例外,我们很热爱自己独
特的文化,但这应该不会使我们自甘于类似16世纪以前西方的状态吧!

  其实,任何“文化”本来都有这两种规范:一种,如《圣经》中的摩西十诫,孔子
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是讲“正当”的,是说你“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简单地说就是不能去害人(侵犯他人权利)。另一种,如《圣经》中圣徒之所为,
儒家的“孔曰成仁、孟曰取义”,那是利他人、利公众、利天下,而自己却要付出代
价的。这是讲“善”,人们“应该”向往、努力。即便做不到,也应该持一种“高山仰
止”的态度。

  “正当”与“善”绝不对立

  任何“文化”中这两种规范本来都是不宜混淆的。例如我有选举权,这意味着我
可以选某甲,但不意味着我应当选某甲。现代社会都承认婚姻自由,这意味着甲、
乙可以结婚或离婚,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应该结婚或离婚。承认离婚权并不妨碍人们
仍然会以白头偕老、地久天长来为婚姻祝福。权利与道德是两回事,有权做某事并
不等于应该做某事,“正当”的也未必就是“善”的。

  另一方面,“正当”虽然不等于“善”,但更不等于“不善”。相反,维护“正当”正
是追求“善”的基础,把“正当”与“善”对立起来更是荒唐。其实道理很简单:只有明
确了什么是自己的,助人、利他乃至奉献社会才有切实的基础,否则在公私不分、
你我不分的状况下讲“奉献”,不会有慷他人之慨的嫌疑吗?

  然而过去在这方面的确有许多糊涂言论。例如说保障正当权利似乎会妨碍善,
最典型的是:见到人家保障公民财产私有权,就说人家是“性恶论”,而“性恶论”就
是不讲善,就是鼓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似乎可以随意对百姓抄家没产的社会才
是镜花缘式的“君子国”。前些年曾有过一则所谓新闻:有媒体称,美国西点军校竖
起了雷锋像,可见咱们舍己为人的道德把老美也感动了。然而别的不说,这些人也
不想想:人家流行基督教已经上千年,到处都是十字架和基督像。而基督是什么?
不就是那位据说是为拯救人类而不惜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吗?若说那边的人崇
尚的就是自私自利,那耶稣这样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岂不成了大傻冒,而那个为了30
块银币出卖耶稣的犹大才会受到崇拜了?!

  反过来,一些人又认为“善”讲多了会妨碍“正当”权利的保障,其中典型的说法
就是把专制时代的许多弊病归结为“理想主义”太多、“道德激情”和“献身精神”过剩
导致的“乌托邦悲剧”。似乎要走出那个时代只需要祛除“理想”回归平庸、人为财死
鸟为食亡就行了。然而那时的“阳谋”、“人祸”与“浩劫”真的是由于“献身精神”太多
吗?就以那饿殍盈野的三年人祸而言,如果那些满嘴高调的权势者果真“激情燃烧”
不能自已,以身献祭累死饿死了,也算真是“理想主义” 了一把。但当时那些放“卫
星”的、搞“平调”的、刮“五风”的、反“瞒产”的,一个个都是“笑骂由他笑骂,好官
我自为之”,只以逼迫别人“献身”为能事。而上千万老百姓被逼上黄泉之路时,又
有谁问过他们是否“豪情满怀”?

  事实上,古今中外的专制兴起时可能需要“狂热”,维持时却更需要冷漠,先靠
原教旨主义剥夺人们的权利,后靠犬儒主义来解构人们的良知。这两者完全可以互
补。企图以后者来矫正前者,无异于缘木求鱼。

  所以从根本上讲,“正当”不同于“善”,两者不应混淆。很多事,例如救人、捐
款、做义工帮助他人,是“善”事,同时也是行善者的“正当”权利。然而也有很多的
事,例如在市场上,合法的买卖双方为各自利益最大化而讨价还价,这谈不上
“善”,但仍然是双方的“正当”权利。人们既不能因为后者并不是“善”而剥夺他们的
这种“正当”权利,他们也不应该因其“正当”就自以为与行善者没有道德差别。

  “正当”与“善”问题上的两种误解

  但在这一点上,“范美忠争论”中双方都有人把握不当。范美忠“先跑”并没有损
害别人,应当说是他的“正当”权利(这是就他的个人权利而言,至于他作为中学教
师有未履行职业责任之嫌,上一篇专栏已有申论),批评者中有些人如郭松民先生
显然无视这一点,甚至把“先跑”与“教师强奸学生”之类犯罪行为等量齐观,实际上
是以“善”为借口否定别人的“正当”权利,这明显是不对的。而范美忠只强调牺牲与
逃生都是“正当”的权利,却否认两者在“善”的方面有着巨大差距,实际上是自恃权
利“正当”而否认“善”之价值,这也应该批评。

  有人认为,正如经济学方面关于“效率与公平”争论一样,在伦理学上,社会应
当更重视“正当”还是更重视“善”,长期以来也一直有争议。但是,这只是社会政策
方面的争议,而就一个人来说,实际上两方面并不冲突:对于他人我们首先应当尊
重其正当权利,只有在此基础上“劝善”才是合理的。宁可宽容那些“正当”而未必
“善”的行为,也不能以侵犯正当权利的方式强迫别人“行善”,这就是“正当比善优
先”的原则。但对于自己来说,“正当”之上还应当有“善”的追求,不仅只能做“可
以”做的,而且要尽量做“应该”做的。这就是 “善高于正当”的原则。我在《实践自
由》一书中曾讲:“高调再高,苟能律己,慎勿律人,高亦无害。低调再低,不逾底
线,若能持守,低又何妨。”在这场争论中我想这句话也适用。

  事实上即便就社会政策而言,是否真的存在所谓“‘正当’优先与‘善’优先之争”
也是个问题。当代宪政民主国家一般都有“左派更喜欢福利国家,右派更喜欢自由
放任”的区别。但是所谓“右派”未必对于帮助弱势群体更冷漠,他们不仅个人可能
是热心的慈善家,而且在公共政策上也更多地寄希望于民间志愿公益组织即所谓
“第三部门”,通过捐助、义工等方式获得资源来帮助穷人。换言之,这恰恰是以正
当权利(捐款之不同于纳税,就在于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来达致善行的主张。而
所谓“左派”则不对这种善举抱多大希望,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民主国家的多数决定机
制实行转移支付,即高税收高福利。而纳税作为强制性义务虽非“权利”,但它也属
于“正当”的范畴,而不是“善”。所以我们很难说福利国家是“善优先”。而自由国家
加第三部门则是“正当优先”。毋宁说,两者的区别实际上还是在正当性优先的基础
上对权利与义务(而非权利与道德)的不同安排。

  而这,正是抗震救灾中另一个很值得讨论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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