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不寐: 论“艳照门”的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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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20, 2008, 8:05:50 AM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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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论“艳照门”的倒掉
发信站: 一见如故 (Wed Feb 20 20:32:41 2008), 本站(yjrg.net)

作者:任不寐
阿娇的笑遥远而空灵,亲近而真实。
2008年2月11日,一位叫钟欣桐(阿娇)的女孩微笑地站在了世界面前。在这之
前,被称为“舆论”的那种东西将她控告在被称为“艳照门”的旋涡之中;据说把别人
性生活的照片公布出来,这些同样有这样性生活需要甚至事实的“舆论”,就因此可
以以“丑闻”的名义毁灭她这个个人,并以此为乐,或既道又德。
这的确是我们时代特有的娱乐性文革节目。因此毫不奇怪,阿娇的微笑或“拒绝老
实交代”让“舆论”更为气急败坏(“舆论”自嘲为“网民们很不满意”)。这“不满意”
是有道理的,因为它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抵抗和蔑视。而在阿娇之前,它从来是杀人
不眨眼,战无不胜的。然而,在阿娇平静的微笑里,“艳照门”象贞节牌坊一样再一
次轰然倒掉,让那些伸长了脖子的鸭们突然僵硬在自己的姿势里面。看杀人而不得
的失落和焦躁,除了产生了询问别人床上姿势等报复性动作以外,就只剩下谴责阿
娇的虚伪了。然而这谴责毫无道理,一方面,阿娇从来没有宣称自己在道德上、特
别是两性道德上伟大光荣正确,把她视为天使的不是她本人,因为要由“人民”自己
对自己的虚构负责;另外一方面,这谴责本身更是虚伪的——它很愤怒是因为这位女
孩拒绝把自己的隐私和盘托出,根本不在乎那些隐私绑票者。舆论打算“撕票”了,
却再无票可撕。
阿娇的微笑是舆论的一场大失败。同托夫勒的话说,这是一场具有东方特色的“个
人的胜利”。
她站在那里,她不再是“艳照门”里被告,当然她也不是英雄或天使。她只是显示自
己是一个人。如果考虑舆论的暴政,她还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勇敢的人。这种勇敢让
北京胡紫薇等控告者相形见绌。她站在那里宣告,我就是那人。在“正义党”专以指
控“她就是那人”为己任的时候,阿娇却在自己的勇敢中赢得了自由。也许很多观察
家分析说,这女孩从此被倒掉了,然而,因为阿娇站在那里,倒掉的不是她,而是
那座高高的“艳照门”和观察家们。与这“艳照门”一同倒掉的是各种“原告”和看客,
连同他们苦心经营屡试不爽的道德伪善。伪善已经成为一种时代精神和民族习性,
为这样的缘故,值得记住2008年2月11日这个日子,值得向阿娇这位女孩致敬。她
用自己的微笑不仅为自己开辟出一条自由的道路,也将不可一世的道德锁链轻轻地
踩在了脚下。目送她翩然离去,诚实的心灵也许该怀有某种程度的感激之情。她告
诉人们,在被刻意侮辱的运动中,怎样将这侮辱挥手而去。尽管阿娇不是第一个这
样静静站在那里、微笑穿越人性黑暗的人,但她的姿势无疑是标志性的。我为中国
文化里面也能有这样的超越和笑容充满着感谢。
值得庆幸的是,阿娇并不是一个人站在那里。“艳照门”再也不能象秦城一样铁板一
块了。首先,香港的闾丘露薇女士发表了一篇题为《阿娇站出来之后》的短评,这篇
文章让“艳照门”出现了第一道“文化裂缝”。闾丘露薇说:“一些人看了照片之后批
评这些女星的不检点,但是却忘记,这些都是不应该被公开的东西,是别人的私生
活。因为偷窥了私隐,再去批评别人的不道德,本身做的就是不上台面的事情。……
展示这些照片,是对女性的侮辱”。也许“网民”会对闾丘露薇感到愤怒,但真正的
原因也在这里了:闾丘露薇拦阻他们继续侮辱女性。也许有人说首先应该谴责发照
片的人,然而实在说来,发照片与看照片以及掀起热浪的人,在道德上是一体的,
甚至是互为因果的。观众是狗仔的顾客,是丑闻的上帝。上海的陶东风先生是另外
一位令人尊敬的学者,他写的《“艳照门”事件显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
一文值得推荐。陶东风在这篇文章里首先感慨:“新浪博客显示,这边近十八万网
民‘积极参与’关于‘艳照门’事件的讨论投票,网上上载的相关图片和文章被疯狂点
击,闹得不亦乐乎”。然后他问:“为什么这么多媒体对此事表现出超常的热情和兴
趣?为什么这么多网民津津乐道地欣赏网上的‘艳照’?难道就没有更有价值、更有
意义的事情可以报道、讨论了么?多少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花费了多少版面来
追踪报道此事件?” 陶东风先生试图捍卫这样的常识:
艳照是私人在私下场合拍摄的,也是私人自己收藏的,不管其目的是什么,格调是
高是低,它都是典型的私人事务(物品),属于私人领域。但一旦在公共领域曝
光,这些艳照就迅速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大量媒体带着不同的目的和用心积极卷
入,大量网民同样带着不同的目的和用心极度关注。于是,私人事件(物品)转眼
间成为公共事件。这就是私人领域的公共化。私人领域的公共化的结果之一是私人
权利被侵犯,“隐私”之所以是隐私,就在于它是隐(不可见)的和私(私人所有)
的。一旦被曝光就不再是隐私。所以,侵犯乃至摧毁私人领域的最直接、最简单的
方式就是把它公共化,使之不再具有隐蔽性和私人性。……艳照不具备公共性。比如
前段时间媒体爆炒李亚鹏、王菲女儿的兔唇事件,还有此次的艳照门事件,都是这
方面的典型。尽管被媒体爆炒,我们仍然完全不知道李亚鹏女儿的兔唇和公共利益
有何关系。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不仅侵犯了私人利益,也毒化了公共领域,使之伪公
共化。
陶东风谈到的“伪公共化”问题是切中要害的。在深入到这样的学术背景之前,还应
该提到北京的萧瀚先生。他在《请不要继续伤害她们》的网文中气氛地抱怨说:“即
使这些照片都是真的,当事人有没有错,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如果拍照的时候,
他们各自都没有婚姻,那就什么错也没有;如果拍照时,已有婚姻,那是他们在婚
姻道德中的错,唯有他们的配偶才有权与她们理论婚姻的忠诚问题,外人无权置
喙,更无权谩骂”。“对第一个上传这些照片的人,我要送给你四个字: ‘丧尽天良
’。当然,更多的人不站在萧瀚们这边,他们退一步说:”淫照风暴的最大的教训是
揭露虚伪”。不过这话在某种意义上的确是对的,淫照风暴最大的教训是揭露了舆
论以及某些网民的虚伪:一伙本与受害者一样有七情六欲甚至更放荡不堪的人,竟
然象道德法官和舆论天使一样对另外一个不幸暴露私人生活的人游街示众。然而,
这虚伪有自己深刻的文化传统,也在“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之间的争吵中吸取学术
灵感和政治正确性。然而,当代中国学术文化界关于“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的学
舌,不过是一种半吊子自由,它对政治自由没有任何贡献,反而将个人重新捆绑在
多数暴政的儒家传统之中。
由于中国“莫非王土”、“德配天地”、“谣言”及“家天下”等文化传统,隐私权作为一
种现代性的人权,在这里是得不到广泛尊重的。特别悖谬的是,在一个尚未终结宪
法关于言论自由的粉饰性条款之前,隐私权又在“争取言论自由”的运动成为牺牲
品。这有学术上的先天不足,也包含着某种机会主义成分。中国文化界关于隐私权
和言论自由权的讨论,基本上照搬了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关于沙利文案件的解释模
式。总体上说,美国的自由模式是偏向言论自由权的。这种抄袭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第一、美国对言论自由的“偏袒”仍然以强有力的尊重隐私权的传统为基础,而这样
的文明基础在中国是匮乏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与理论首先
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Brandeis)和萨缪尔•华伦
(Warren)提出的,他们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中正式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
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The Privacy Act),1979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
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该法又称《私生活
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1998年7月,
美国商务部发表了《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Elements of Ef fec tive Self
Regulation for Protection of Privacy)。目前,美国所有的网站都已经在自己
的网站上公布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换言之,如果缺乏充分的对隐私权的尊重,
一切自由都将化为乌有。对于中国学者来说,如果同样偏袒言论自由,而同时有无
视中国根本上缺乏保障个人私权的基本事实,他们迎接来的将是人类历史上最无耻
的多数暴政。
第二、美国对言论自由的“偏袒”和美国自身的历史有关,一方面,是清教徒以来的
独立运动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天然敌意,另一方面,宗教信仰将这种敌意或人性吸
收在教堂的肃穆之中。前者使美国和欧洲在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的抉择中分道扬
镳,美国人更向往个人自由,而欧洲因反省纳粹帝国侵犯个人权利的缘故,将隐私
权置于言论自由权之上。后者使美国从心灵层面基本上防止了言论自由的滥用。显
而易见,如果缺乏内在的宗教约束力量,“言论自由”就意味着为所欲为。 90年代
后期,在大陆曾一度展开过关于“法律若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的讨论;然而今天,
这个话题更深入到法律王国之外——一个社会的文明运行,法律等外部规则仅仅起一
部分作用,真正每天指导人们日常生活的乃是信仰的力量或文化传承。自由若无信
仰约束,与专制一样邪恶——道理很简单,“我”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比“国王”更“道
德”。所以即使在嫉妒偏向言论自由权的美国,并没有几天就闹一场“艳照门风
波”。总之,对于中国而言,不是美国,而是欧洲的情况更相类似。换言之,保护
隐私权是中国的优先性原则。与美国的沙利文案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洲的“摩纳
哥公主肖像权案”。Caroline von Monaco是摩纳哥公主,但从未参与执政。1993年
7、8月期间,德国的Burda公司属下的“多彩”杂志(Bunte)和“休闲周刊杂志”
(Freiheit Revue)刊登了一些关于她私生活(还不是性生活)的一些照片。对
此,她在汉堡州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该案经汉堡州最高法
院、联邦最高法院(BGH)[5]和德国宪法法院的审理,最后她又上诉到欧洲人权法
院。欧洲人权法院首先认同对特定政治人物或公众人物的报道,包括对其私生活中
某些行为的报道,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转而指出:就本案而言,照片内容所
涉及的,都是与政治及公共讨论毫无关联的私生活细节。并且,原告虽然是知名新
闻人物,但并不从事任何政治活动。这些报道从内容上看,只是为了满足社会中某
部分读者的好奇心。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政治新闻与娱乐新闻都享有同样的新闻自
由,是不正确的。认为那些无助于公众的信息利益,无助于社会公共观点形成的报
道,只能享有有限的新闻自由。“任何人,即使是知名人物,都享有合理期待其私
生活受到保护和尊重的权利。”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政治人物或者政府官员被认为
是 “绝对的新闻人物”是可以的,但将一个不参与政事的皇室成员也归入这一类,
是不妥的。如果这样,原告几乎随时有被系统性地拍照并公开传播的危险。(许德
风,NJW 2004, 2647 ,2650 Tz. 69)。事实上无论是经过“十年浩劫”,还是经过
大屠杀的人们,完全能理解这样的司法原则。在英国的情况也类似。英国是普通法
的发源地,注重利用诽谤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如果隐私和言论自由发生了冲突,英
国强调对隐私的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按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来给几个西方国
家的法律制度排序的话,可以说法国最保守、其次为德国、再次为英国,对隐私权
保护最少的国家是美国。然而不幸的是,美国原则成为中国自由派学者模仿的唯一
标准,而他们不仅忘记了自己在哪里,远忘记了自己是谁。
第三、美国沙利文等案件所确立的言论自由优先性原则以及言论自由选择性约束的
原则,主要是宪法性的,而不是普通法性的。换言之,它主要仍然是要监督政府权
力,而不是调节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权利。这些原则是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
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
为,这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和要求。这一点对中国尤其重要。如果这里言论自由权
仍然仅仅是宪法粉饰性条款,又由于政治封锁,这里的“言论自由”无法进入宪法性
的公共领域,就只能转而针对其他个人或公民;即使针对个别掌权者,也只能以有
关当局指定的对象为限。这些对象包括所谓的非权力性公共人物(如演艺明星),
和在权力内战中被搞掉的人。因此在文革以后仍然可以在中国媒体上看见通过攻击
个人生活而对失势者落井下石的现象。这里的伪善、伪公共和机会主义是显而易见
的。
第四、沙利文案件所确立的原则,一方面有自己的内部限制。如在主体方面,起初
并不包括公共人物(public figure),仅仅针对公共官员(public official),
且以(1)公务行为和(2)无“实际恶意”为限。毫无疑问,“艳照门”与公务行为无
关,同时,传播这些照片的人显然有实际恶意。进一步说,隐私权的客体是与公共
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特别是包括夫妻生活、婚外恋情等,因为
身体隐私中的“阴私”更是最为底限的隐私,它通常被认为是男女两性之事,言论自
由或“知情权”(Right to Know)无权进入这样的私人领域。中国作者常以克林顿
事件援为例证,然而克林顿丑闻主要在于他做伪证,也包括他自己侵犯他人的隐私
权。此外,美国社会同样存在一些人性的黑暗面,但这些以揭政治人物性丑闻为己
任的“舆论”仅仅是公共舆论的一部分,可以说并非主流。另一方面,即使在美国,
沙利文案件所确立的原则也一直存有争议,并且近年来批评之声日隆。如最近有位
美国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言论表述的权利止于隐私权开始之处(the right to
speech ends where the right to privacy begins)。他认为隐私权高于言论自
由。英国法学家曾提出法谚“隐私止于屋门之前”,因为“住宅是个人的城堡”(a
man’s house,ishiscastle)(吴英,2005)。现在美国很多学者在反思美国对言论
自由的过度保护;批评者指出,近十年来尽管对隐私的保护提高了那么多,提高到
宪法权利的层次来保护,但是当它和言论自由冲突的时候,美国过多地考虑了言论
自由,反而牺牲了个人的隐私。所以,很多学者提出了强烈的批判,认为这种现象
应该纠正。美国耶鲁大学一位教授认为纽约时报这个案例里面确定的“实际恶意”标
准就太苛刻了,应该采用多种标准。事实上最初提出隐私权的沃伦,自己的太太就
是“公共人物”。沃伦之所以写《论隐私》一文,就是因为波士顿的报纸对其夫人所举
行的社交活动进行报导,其中涉及到其夫人的一些私人的、不宜公开的私生活的描
写,涉及一些男女关系问题,这使华伦感到非常愤怒,他认为当时报纸几乎成为了
黄色新闻报导的媒体,对个人的隐私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了与这种现象进行斗
争,他就与布兰戴思合作,撰写了《论隐私权》这篇文章(王利明,2006)。所以,
即使是所谓公共人物,如果他的私人生活与公共利益无关,公众无权进入。
最后,什么是“隐私权”。按《韦氏大辞典》,隐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a, the
quality or state of being apart from company or observation;b. freedom
from unauthorized intrusion. c. a place of seclusion or secrecy.(Pp
908).而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隐私权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美国宪法上的一个法
律概念。在侵权行为法中,隐私权是一种不受这样一些行为给与的精神上的伤害的
权利,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要通过将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众曝光或通过侮慢和骚扰他
的宁静使他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有学者进一步解释说:隐私权不像物权等法律
概念是从罗马法开始发端的,隐私权的提出只是一百多年前的事情(许德风,
2007)。至于中国,可以说根本不知隐私权为何物。这里被高度保护的是国家隐私
(国家机密),而个人从来没有隐私权。但诚如美国学者Charles Fried曾说:没
有隐私权,人就失去了成其为人的重要要素。(“without privacy, we lose our
very integrity as persons.” Charles Fried, Privacy, 77 Yale. L. J. 475,
477 ,1968).所以我们看见,在所谓的“艳照门”风波中,所有的当事人和参与者都
丧失了人的形象;在这场风波中,人们争先恐后表现自己“非人”的那一面 ——区别
仅仅是:看客通过努力展示别人非人的一面来显示自己的“非人”。
就是在这种人性危机中,那位叫阿娇本来要用石头打死的女孩儿微笑着站在窥阴成
癖的聚光灯前。她本该让所有控告者和看客因自己对别人的性生活疯狂热切而刹那
间无地自容。然而,他们为这女孩没有无地自容而“义”愤填膺。于是阿娇将自己围
困在闪烁着的黑暗的眼睛里,世界屏住呼吸准备她一开口就哄堂大笑——这些日子人
们辛苦了,等候着这一天。在这些“天真无罪”、“热情奔放”、“你死我活”的眼睛
里,也许唯一的“自由选择”是这样:宁可与卖淫女为友,也绝不和法利赛人同道。
然而阿娇走得更彻底,她连蔑视舆论的表情都没有,她的几句话是和自己说的,在
那现场舆论是无。她站在人山人海的沙漠里,与自己同在。
不过最后让我们还原一下这现场的本来面目。一伙强盗闯进阿娇的家里盗窃了她的
私人物品,现在这些罪犯不仅不认罪,反而公开展示这些战利品,并把受害者拉到
台前审判问罪。如果她拒绝合作,这些罪犯则要宣布她伪善。看客带着攫取的目光
消费着她的紧张,几乎没有人在意那些真正的罪犯。通过窃取和暴露别人隐私来指
控别人,通过犯罪来指控受害者犯罪,在人类历史上,再没有哪一个种族和部落有
“艳照门”下面的那些“众人”更具有丑角效果了。这是一种道德上的极端愚蠢状态,
也许只能是同情的对象,因为无耻感无法进入教育领域,只能为之祈祷。
阿娇的微笑里有一种苦涩。那是个人自由在中国人肉宴席上的叹息和献祭。
然而感谢阿娇在苦涩里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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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一见如故 http://yjrg.net [FROM: 60.218.0.0]
全文链接: http://yjrg.net/HT/con_277_M.1203510761.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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