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荣: 有贺长雄、古德诺与民国初年的宪政体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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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xin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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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2, 2007, 11:14:47 AM1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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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回顾 History 华夏专栏

【历史回顾】

        有贺长雄、古德诺与民国初年的宪政体制问题

               ·张启荣·

  中华民国成立后,袁世凯出任第一任大总统。在短短的几年里,袁世凯即一手撕毁象征民主共和制度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无限制地扩大总统权力,实行个人专制独裁统治,最后悍然复辟帝制,这已是史学界人所共知的常识。本文将要探讨的是,在袁世凯复辟帝制的过程中,他的宪法顾问有贺长雄和法律顾问古德诺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这是一个被人忽略的问题。

一 有贺长雄与古德诺生平及应聘来华的背景

  有贺长雄(1860——1921),日本人,1881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1886年起,先后留学德、奥,获文学和法学博士学位。回日本后任枢密院书记官。先后担任陆军大学、帝国大学、早稻田大学教授及《外交评论》主笔,是国际知名的国际法及宪法学家。他“在国际法学领域中被公认为具有与从前的俄国法学家德·马滕斯相同的地位”。在1894——1895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与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中,有贺长雄均担任日本陆军大本营的法律顾问。1913年,袁世凯聘其为宪法及附属法律顾问,专门帮助政府起草宪法。有趣的是,在第一届国会的议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贺长雄的学生,因此有贺便以师长自居,对他们非常轻视。

  古德诺(F.J.Goodnow,1859——1939),美国纽约人,1882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完成法学学位。1883年赴巴黎和柏林进修一年之后,回到哥伦比亚大学任教,1903年担任该校行政法和市政学讲座。1913年夏,古氏辞去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担任袁世凯的法律顾问,其任务是襄办宪法编定事宜。1914年秋回美国担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之职,同时继续担任袁世凯政府的法律顾问。1916年洪宪帝制失败,袁世凯身死,古德诺继续担任北京政府法律顾问,直到1917年5月3日为止。1929年夏,古德诺卸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职,1939年逝世。

  关于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来华的背景,必须从1912年底的制宪权之争说起。

  《临时约法》规定,自约法施行之日起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正式国会,制订宪法,并选举正式大总统。《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还规定,宪法由国会制订。袁世凯鉴于国会是其政治反对派国民党占多数的机关,因而于1912年12月授意其亲信直隶都督冯国璋、河南都督张镇芳会同无党无派的江苏都督程德全向各省都督倡议:“仿美国各州推举代表之例,由各省都督各举学高行修、识宏才富之士二人,一为本省者,一为非本省者,集为宪法起草委员会,草案既立,然后提交国会再行议决。”具体进行办法是,先“由大总统提出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修正案,并同时提出宪法起草委员会法案,要求参议院通过”。

  制宪权控制在谁手,是关系到未来的宪法按照谁的意志制订、对谁有利的根本问题。国民党深知,制宪权“一旦为袁氏党所攘夺”,则将来制成的宪法必将成为“袁氏之宪法”。因此,如“欲得巩固之民国宪法,必力争其制订之权,使隶属于议会”。从这种利害关系出发,国民党表示要坚决拥护国会的制宪权。1913年3月3日,参议院开会审议袁世凯交议的《编拟宪法草案委员会大纲案》,国民党议员根本反对将这一违法的提案交付审议。由于国民党议员占多数,表决结果,赞成交付审查者占少数,袁世凯的提案遂成废案。

  袁世凯对于自己精心策划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被国会轻而易举地否决,显然心有不甘,于是,他一方面将宪法起草委员会改为宪法研究会,原封不动地保存原班人马;另一方面,袁世凯又提出设立宪法顾问。袁的这些行动,得到梁启超等拥袁派支持。在梁启超等人的支持下,经莫理循推荐,袁世凯先后聘请有贺长雄和古德诺为宪法顾问。袁世凯此举仍是“劫夺国会起草宪法(权)之故智,易其名而不变其实”,“袁世凯欲得宪法之提案,又欲得宪法之裁可权”,因而同样遭到了国民党的反对。

  尽管国民党反对,但袁世凯不为所动。有贺长雄和古德诺于1913年3月、5月先后来华就职,从此深深地卷入了中国制宪斗争的激烈旋涡之中而不能自拔。

二 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所设计的中华民国宪法

  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来华后所做的第一件事,便是为袁世凯撰一宪法草案,供其参考。

  有贺长雄所撰宪草名为《观奕闲评》,1913年8月校印刊行。全书共九章,约五万余字。这是有贺氏用近五个月的时间精心撰写而成的,它反映了有贺氏对于中国制宪的全部思想和主张。

  有贺氏开宗明义提出,制订宪法必须首先充分考虑这样一个前提,即:“无论何国宪法一律不得与历史相离,现在国家权利之关系乃从已过之关系自然发展而来者也。……若将本国之过去置而不问,仅观外国之现在操切从事宪法之编纂,深恐法理上无须采用的规条亦一并采用,致遗后日莫大之祸源,亦未可知也。”这段议论显然是针对《临时约法》模仿外国共和宪法而发的。

  有贺氏接著指出,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外国历史大有所异,因而民国将次编制之宪法亦与他共和国之宪法不能强同”。那么,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英、法、美先进共和国成立有何不同之点呢?有贺认为,根本不同就在于,“中华民国并非纯因民意而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由于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先进共和国全然不同,因此,中华民国宪法就“不必取法先进共和国宪法”,而应当“求新旧思想之联络”,制订“合乎民国情形特独之立法”。其基本要点是:

  第一,关于人民权力。有贺氏认为,《临时约法》是南北统一前所拟订,故“其条文中未免有以纯然民立之共和政体为标准者”,为“防范社会党之跋扈于未萌”,“凡近似预约普及选举之条款以概行删除或改正为要”。具体来说,《临时约法》第二条,中华民国立法权属于国民全体之规定,容易使人误解为“最下级赤贫如洗之人民亦有参与政治之权”,这一点“危险尤大”,而且“主权”二字,“务避而不用”,所以,应将约法第二条改为“中华民国所有权力出于国民”。又约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此一条或者“全体删除”,或者改正如下:“人民合法律所定资格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二、关于政体组织。有贺认为,中国如果采用美国式共和政体,一定会造成南北“分裂”,如果采用法国式议院共和政体,“于新创富国强兵诸事殊多窒碍”,美国式与法国式共和政体,中国“均未足以取法”。因此,中华民国只有采用“适于民国国情之特别共和组织”,即“超然内阁共和政体”。其特点是:“大总统先行决定政治方针,不问国会内外之人,但有愿依此方针行其政治者则举之,组织国务院。至其方针之当否,一归国务员负责任,虽有时出于不得已更选内阁,然未必因国会失多数之赞成而以之为辞职之准绳,考其政治方针之成绩何如,征诸国内舆论向背何如,大总统独断特行,而使内阁更选,……。”在此种超然内阁政体情况下,大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应“与德意志皇帝与宰相之关系同”。如果“大总统为人活泼有为”,“则可自行筹划立定方针,将此教示国务总理”;反之,如果“大总统为人敦厚”,“则凡百政事委任国务总理,但垂拱以治而已”。

  第三、关于大总统职权。有贺认为,大总统应有总揽政务之权、公布及执行法律之权、拒否法律及决议之权、提出法律案之权、发交教书于国会之权、发布紧急命令权、特赦减刑、复权之权、宣告戒严之权、制订官制官规,且任免文武官吏之权、大总统不负政治及刑事上之责任,但大逆罪不在此限、大总统担任民国外交、大总统统帅民国陆海军。

  古德诺则认为,中华民国“最要之图”在于“得一强固长久之政府”。因此,制订宪法时不能“全部采用美国制或全部采用法国制”,而应当“取二者而调剂之”,以“得一最宜之制度”。从这一前提出发,古德诺认为中华民国宪法宜注意下列几点:

  第一、宪法宜总其大纲,不必旁及细目。

  第二、宪法应具柔软性质,易于修正。宪法中宜明确规定,凡得国会两院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修改宪法,惟修改后必得大总统认可始有效力。

  第三、关于中央及各省权限,宜采用地方分权规定,但各省权限不必于宪法上详细规定,应留待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之。

  第四、总统之位置必须强固。中国向无议院之习惯,不宜实行议院政治。因此,民国政府体制“宜采用美制,而不宜采用法制”,总统有“自选内阁之权”,“阁员亦专对总统而负责任”,不必使“内阁对国会负责任”。而且内阁“亦无设立总理之必要,总统即可自为总理”。

  第五、中国立法机关幼稚,为“预防议院不能即时解决各种重要问题”,宪法“须予行政部便宜行政之规定”。为此,宪法必须赋予总统以下两种权力:(一)议院不能表决预算时,总统得根据前年度之预算案施行政事;(二)总统有权发布条例。

  第六、模仿美制,大总统有裁可议案之权;其不裁可之议案,退回国会复议,如得国会两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此案可成立。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古德诺用了六、七个星期的时间,撰了一个《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其格式与美国宪法大体相同,分立法、行政、法院、行省及宪法增修等项。

  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所设计的中华民国宪法,其共同点是两者都主张修改临时约法,扩大总统权力。按照他们所拟的宪草,民国大总统的权力超过了任何一国的总统。而两者之不同点是,古德诺氏的宪草是参照美国和法国两国宪法,且个别吸收加拿大和英国宪法的部分条文拟订的。如古氏宪草关于大总统之地位“系兼采用法、美两国之制”而拟订,目的在于使大总统之地位“强硬而独立”。因此,古氏宪草尚更多地带有共和国宪法的性质。至于有贺长雄所拟的宪草则更多地带有君主制的特点,换句话说,就是在共和制的形式下,采用君主制的内容。如有贺氏宪草关于大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是按照德意志帝国宪法中德意志皇帝与宰相的关系而设计的。而关于大总统对于陆海军的统帅权及外交权,则又是按照日本1899年颁布的宪法设计的,按照有贺之宪草,大总统之权集中了德意志帝国皇帝和日本天皇所拥有的全部权力,大总统权力之大,可以说无与伦比。可见,有贺氏所拟之宪法是共和制其名,君主制其实。

  据袁世凯的亲信唐在礼指证,袁世凯平生最服膺、钦慕的就是日本的明治天皇及称霸全欧的德皇威廉第二,袁世凯常对人说:“中国要在东亚图强必须学这两个强国。”有贺长雄所设计的宪草,赋予袁世凯以德意志皇帝和日本天皇所拥有的权力,这自然是正中袁世凯的下怀,因而也最为袁氏所青睐。后来的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就是以有贺氏的方案为蓝本而炮制的。

三 横加干涉国会的制宪工作

  1913年4月8日,第一届正式国会成立。在国会参、众两院中,国民党都占明显的优势,成为国会第一大党。这种形势引起袁世凯的极大忧虑。

  为改变不利的处境,袁世凯开始玩弄政治阴谋手段,干扰和破坏国会正常的制宪工作。有贺长雄、古德诺与袁世凯紧密配合,对国会的制宪工作横加指责和攻击,成为袁世凯破坏国会制宪的策划者和理论指导者。

  第一、附和袁世凯先选总统的主张。

  1913年5月2日,袁世凯向国会提出谘文,要求先选总统、后定宪法。袁氏此举的目的在于先登上正式大总统的宝座,以便取得对制宪的发言权。

  袁氏谘文一出,立即在国会内外引发一轮新的激烈争论。在这场争论中,有贺长雄以权威的姿态发表谈话,附和袁世凯的主张:“此项重大问题,万不可专据学理以为衡,极须审度中国现在之大势,折衷拟订,庶与法理事实均无妨碍,仍以先定宪法关于选举总统之一部,即日将总统选出,实为救时之要义。”有贺氏并以权威的口吻告诫国民党说:“无论党派为何,亦当一致共喻此义,方能达利国福民之目的。至诸友邦承认问题,刻正视此问题为进止。”

  在袁世凯及拥袁派的坚持下,国会被迫妥协,同意先选总统。袁世凯干扰制宪的第一步首先得逞。

  第二、对《天坛宪法草案》横加攻击。

  1913年6月底,国会按照《国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由参、众两院各自选出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准备制宪。

  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不久,袁世凯在有贺长雄、古德诺等人的指导下于8月19日将一个宪法草案大纲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大纲共24条,除在形式上“采用内阁制”外,其主旨在扩大总统权力。大纲要求赋予总统以下权力:(一)大总统对于两院之议决有复议权及拒绝权;(二)大总统有任命国务员及驻外公使权,无得议会同意之必要;(三)大总统有发布紧急命令权;(四)大总统有议会停会权;(五)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众议院解散权;(六)行政最高权委任之于大总统,内阁总理及各部总长辅助,等等。袁世凯企图强迫宪法起草委员会按照他的意志制订宪法。

  对于袁世凯的专制独裁要求,宪法起草委员会未予理睬。10月16日,《天坛宪法草案》脱稿,并在报上公布以征求社会各方面之意见。

  《天坛宪法草案》迫于袁世凯的强大压力,对袁作了某些让步,如宪草规定:大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停止两院会议以及解散众议院等。尽管如此,宪草仍基本上体现了国民党议院政府制的主张。由于天坛宪草未能满足袁世凯强烈的独裁欲望,因而引起他的强烈敌视。在这种局面下,有贺长雄与古德诺在报上相继发表文章,对《天坛宪法草案》横加指责。

  有贺认为,“国会议员利用其制订宪法全权,务扩张国会权力,显违三权分立之旨,偏向二权分立主义(即国会政府制)”。他进而指出,天坛宪草在四个方面,立法权侵犯了行政权独立:(一)大总统任命国务总理须经众议院之同意;(二)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三)以行政诉讼为审判之一部,使隶于法院;(四)国会闭会期内设置国会委员会。其结果使大总统行政权独立有名无实,“国务员之地位随时摇动,朝不保夕”,而“政府地位决无强固之望”。

  应袁世凯的要求,古德诺也写了一个说帖支持袁世凯。古德诺认为,天坛宪草“纯粹是简单的‘内阁制政府’”,“如果采行这个宪法,中华民国总统势必处于徒拥虚名,不能有所作为的地位”。在中国实行内阁制的后果,将使“新政府极其不稳定”,“而政策的合理延续性,如果不是办不到的话,也难于保持多久”。古德诺声称,“每个希望中国富强的人,莫不为宪草委员会主张采用足以导致这种后果的内阁制政体感到忧虑”。

  有贺长雄与古德诺的上述言论,对于袁世凯最后下决心扼杀《天坛宪法草案》无疑会有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如当时的一篇文章所指出的:“自宪法草案披露以来,非难之声遍于全国,……而不信任投票尤为众矢之的,……反对不信任投票,其最力者,首推日人有贺长雄。有贺氏发其炎炎大言,而著为不信任投票危险之伟论,……。”

  第三、为袁世凯参与制宪寻找理论依据。

  大总统有无参与制宪权,这是袁世凯与国会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问题。有贺长雄是“主总统有对于宪法表示意见之权最力”之人。有贺氏诡辩说:临时约法虽无明文规定大总统有参与制宪之权,但“临时约法之精神实许大总统参与制订宪法事业”。有贺并用美国、法国两国制宪时总统参与的先例,说明袁世凯应有权参与制宪。有贺氏最后说:袁世凯“本为满清皇帝让出统治权改为共和政体时,委任以组织共和统一南北全权之人,又为曾任临时大总统一年有余,亲尝甘苦,为民国行政最有经验之人,又为将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总揽民国政务,对于民国国民之幸福发展负大责任之人,此人既已被选就职,而于制订宪法之大业不使与闻,其事无论何人皆有不公平之慨”。

  古德诺也认为,总统在制宪工作中的地位应与一般立法程序相同,即国会得以多数票通过一项宪草,总统对于宪草有否决权。总统之否决,可为国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压倒。古氏还认为,总统应当向国会提出一项宪草,对正在讨论中的宪草应有权提出修正意见,总统亦可派员出席宪法会议,对宪草发言。

  有了有贺长雄与古德诺等人的支持,袁世凯便理直气壮地表示:“无论发生如何之波折,势非将参预之举,完全办到不可,决不能默受束缚,使将来一切政务无进行之余地。”在有贺长雄等人的指点下,袁世凯开始肆无忌惮地干扰和破坏制宪工作。首先,1913年10月16日,袁世凯故意无视《天坛宪法草案》的存在,提出所谓“增修约法案”,要求将《临时约法》中限制大总统职权的种种规定予以修正。袁氏此举显然“不在约法而在宪法”。对此,国会以“宪法即将付议,约法无修正之必要”为由,将其搁置不理。紧接著,袁氏又于10月18日谘文国会,与宪法会议争夺宪法公布权,袁世凯指责宪法会议公布《大总统选举法》侵犯了大总统的法律公布权。袁氏声称:“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不经过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袁的如意算盘是,如果他握有宪法公布权,那么他不满意的宪法,他即可拒不公布,而使其归于消灭。袁不待国会答覆,即于10月23日派遣施愚、顾鳌等人强行出席宪法会议,遭到拒绝。袁世凯见国会软硬不吃,不禁老羞成怒,于10月25日公开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攻击天坛宪草,并嗾使他们起来反对。若将袁氏电文与有贺氏《共和宪法持久策》、《论不信任投票之危险》加以对照,就会发现两者之间的内容完全相同,且袁氏电文中有“各国法律家,亦多訾驳”,以及“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同讨论”的句子,可见袁氏电文是在有贺长雄和古德诺等人的指导下拟发的。由于国会坚持“取拥护草案主义”的立场,不向袁世凯妥协,袁世凯即于11月4日藉口国民党议员与二次革命有牵连,悍然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使国会不足法定开会人数,只得停会。《天坛宪法草案》胎死腹中。

  袁世凯扼杀《天坛宪法草案》后,有贺长雄还发表谈话,为袁的行为辩护。有贺氏称:袁氏此举“不过欲中国得完美之宪法,俾将来不至复起种种之骚乱而共享郅治之乐”。针对当时舆论关于袁世凯将要称帝的猜测,有贺氏为其辩护说:袁氏“绝无帝制自为,或自比于迪克推多之奢望。……袁所切盼者,在本届国会期以和平而得宪法之成立,且此项宪法最好能使行政、立法、司法三部各尽其职,而无相冲突”。

四 袁记《中华民国约法》的设计者

  对于袁世凯实行个人绝对专制统治的《中华民国约法》,虽然有贺长雄与古德诺都不承认参与拟订,但我们有足够证据说明,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正是袁记约法的实际设计者。

  第一,袁世凯关于制订《中华民国约法》前提的论调,完全出自有贺长雄《观奕闲评》一书。

  请看约法会议关于增修约法经过一文中的一段话:“今共和成立,国体变更,而细察政权之转移,实出于因而不出于创,故虽易帝国为民国,然一般人民心理仍责望于政府者独重,而责望议会者尚轻。……我国改建共和政体,既有种种特别情形,势必施行特别制度,而后可以图国家之长治久安,当为识者所公认。”上述论调,完全是对有贺长雄《观奕闲评》一书的鹦鹉学舌,了无新意。

  第二,《中华民国约法》关于政体组织的设计,也大多是采纳有贺长雄和古德诺的献议。

  首先,改内阁制为总统制。1913年上半年,国会酝酿制宪时,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就建议袁世凯“不设总理”,由“总统独负责任”,采用总统制的新宪法。但袁世凯鉴于国民党和进步党都主张内阁制而反对总统制,如他坚持总统制将难以获得通过,于是暂时决定舍总统制之形式而取总统制之实。

  袁世凯扼杀天坛宪草后,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再次建议袁世凯实行总统制。古德诺且著一长文,鼓吹总统制。古氏认为,君主国大多采用内阁制,而共和国则甚少采用内阁制,大多采用总统制。中国尤其“不宜采用内阁制”。其原因:一是中国既无完好之政党,又乏政治之经验;二是今日中国当务之急在得一稳固强硬之政府,能实行所定的政策,如采用内阁制,则法国政府内阁更迭频繁之流弊不可免。

  其次,立法机构改两院制为一院制。

  有贺氏曾断言,中国如实行议会制,则恐操刀伤手,危害国家。古德诺也认为:“中国数千年来权集于天子一人,天子依惯例以为治,而人民无立法之习惯,亦无国会议事之经验。”如使国会“居政治之中心地位,证诸中国人民之习惯,实非所宜”。但是,中华民国既专称为共和国,又不可无立法机构。那么,以什么形式的立法机关来取代以前的国会呢?

  1913年12月12日,古德诺撰《中华民国的国会》的意见书递呈袁世凯。古氏指出,中国采纳共和政体,准备上略嫌不足。由于中国缺少立法经验,立法组织及程序不宜繁复。古氏建议建立一院制的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组成,不仅应代表各地区的利益,亦应代表社会上各个有力阶层和各个有力团体的利益。此外,……总统应有指派国会中一部分议员与解散国会之权。”按照古氏的设计,中国的代议机构的功能将只限于谘询与顾问。接著,有贺长雄提出组织一共和顾问院的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补充。其职权包括:(1)答覆大总统之谘询案件;(2)约法之解释;(3)宪法起草及审议;(4)解释宪法及其附属法;(5)解决立法、行政上之重要问题;(6)建言于总统;(7)不得干预施政范围。顾问院人物大体包括纯旧派、半旧派、纯新派。

  按照有贺氏和古氏的献议,袁世凯于1914年3月20日向约法会议提议缩小立法机关权限,同时增设谘询机关。由此可见,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关于设立立法院和参政院的规定,显然是采纳有贺氏与古氏的建议的结果。

  第三、袁记《中华民国约法》关于大总统职权的种种规定,是以有贺长雄和古德诺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为蓝本拟订的。

  由以上三点,我们可以断言,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是袁记《中华民国约法》的幕后策划者。关于这一点,古德诺在写给卡耐基基金会(Carnegin Endowment)的一篇报告中也承认:“一年前,我对立新约法草案的大部分建议,新约法都采用了。”

五 为洪宪帝制鸣锣开道

  袁记《中华民国约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立了袁世凯的个人专制独裁统治,总统的权力已扩张到最大限度,直与封建时代之帝王已无二致。尽管如此,袁世凯仍感到不满足,他要最后摘掉“中华民国”这块招牌,取得“皇帝”这个至高无上的称号。

  对于袁世凯复辟帝制的企图,日本、英国、德国等帝国主义列强都采取了怂恿和鼓励的态度。作为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利益代言人的有贺长雄和古德诺也无例外地采取了怂恿和鼓励的态度。据唐在礼回忆,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对于袁世凯称帝“不仅怂恿推动,而且催促得很厉害”。有贺氏曾多次见袁,向袁陈说中国应当实行君主立宪,劝袁就皇帝之位。有贺氏的举动,使袁相信日本朝野也赞成中国恢复帝制,拥护他为中华帝国皇帝。唐在礼认为,“有贺的态度对袁来说是个极大的鼓励”。

  袁决心称帝,古氏的影响也是很大的。袁曾说过,古德诺表示美利坚虽然是共和国,却还是赞成中国恢复帝制的。他说中国百姓不开化,不懂什么民主自由,非帝制不能加以统治。

  袁要称帝,照例应有一套称帝的理论才能自圆其说,使人们相信他称帝是天经地义的。这个任务依然又落到了古德诺与有贺长雄身上。

  1914年8月,古德诺回美国担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古氏回美后,在《美国政治科学杂志》上连续发表文章,竭力为袁世凯的独裁辩护。当袁要称帝的消息传到美国时,古氏便于1915年7月赶回北京帮助袁世凯。古氏到北京,总统府立即要求他给袁准备一份文件,论述民主与君主政体哪一种最适合中国的国情。古德诺按照他一贯的观点,很快完成了《共和与君主论》,公开鼓吹帝制。

  古德诺这篇名著的思想基础是:一个国家究应采何种国体,应与本国的历史习惯与经济状况相宜。古氏认为:“中国数千年以来,狃于君主独裁之统治,学校阙如,大多数人民智识不甚高尚,而政府之动作,彼辈绝不与闻,故无研究政治之能力。四年前,由专制一变而为共和,此诚太骤之举动,难望有良好结果。”他断定中国将来必因总统继承问题“酿成祸乱”,“如一时不即扑灭,或驯至败坏中国之独立”。他的结论是:“中国如用君主制,较共和制为宜,此殆无可疑者也。”

  有贺长雄也公开撰论鼓吹帝制。有贺氏原文至今尚未见到,但据曹汝霖回忆,有贺氏“写了日本由立宪而强之文,有贺到底知道中国人作风,故此文不著边际”。有贺氏刻意避重就轻,与日本首相大隈重信的谈话有异曲同工之妙。

  相比之下,古德诺的文章明确肯定中国应当实行君主立宪,显然最符合袁世凯及北洋派的口胃。因而,古氏的文章就成为整个洪宪帝制运动的理论基础。1915年8月14日,杨度、孙毓筠、李燮和、胡瑛、刘师培与严复等发起成立筹安会,其成立宣言即借古氏文章立言。筹安会成立宣言在引述了古德诺的谬论后,大声疾呼:“古博士以共和国民,而论共和政治之得失,自为深切著明,乃亦谓中、美情殊,不可强为移植。彼外人之轸念吾国者,且不惜大声疾呼,以为我民忠告;而我国人士,乃反委心任运,不思为根本解决之谋,甚或明知国势之危,而以一身毁誉利害所关,瞻顾徘徊,惮于发议,将爱国之谓何?国民义务之谓何?我等身为中国人民,国家之存亡,即为身家之生死,岂忍苟安漠视,坐待其亡?”

  由此可见,正是古德诺和有贺长雄敲响了洪宪帝制的开场锣鼓。

六 两点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

  第一、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集团缺少具有现代政治思想的理论家。袁世凯任用的法律派,即杨度、施愚、顾鳌等人多是刚回国不久的留学生(以留日学生为主),正如有贺长雄所评论的,他们除了背诵旧习之讲义外,还不善于将现代政治的理论与中国政治习惯联系起来。因此,如何将现代政治的理论与传统的中国政治习惯有机地结合,创立一套符合袁世凯个人独裁专制需要的理论,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任务是由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来完成的。特别是有贺长雄的思想和主张,由袁世凯的法律派加以解释,敷衍成文,就源源不断地变成了洪宪王朝的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说:有贺长雄与古德诺是袁世凯的理论家,是民初政治的理论指导者。《时事新报》一篇评论指出:“国民不敢言舆论矣!凡有大举动,辄曰外人已赞许之,则以为天经地义矣。然则观舆论者,惟出之外人之口乃有根据,此岂非国民之耻耶。”这则评论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有贺长雄、古德诺与民初政治的关系。

  有贺长雄与古德诺一味迎合袁世凯的独裁要求,干涉中国内政,因而引起舆论界的强烈不满。报纸抨击有贺氏“为我政府所豢养”,他的言论是想“有以为报”。对此,有贺长雄本人似乎也有所觉察,他曾自我解嘲地对记者说:“世人动辄以予等为中袁(世凯)毒,其实,……。”可见,除了北洋派外,有贺长雄与古德诺并不为大多数中国人所喜欢。

  第二、尽管有贺长雄和古德诺均主张中国应实行帝制,但他们的动机则是不一样的。美国学者杨格(Ernest P.Young)认为,古德诺公开鼓吹帝制,其“根本的原因可能是诚实的信念与文化的以及职业的傲慢的融合”。古氏来华后,无论在公私场合,他总是“力言中国人民大众不懂总统意味著什么,但是他们却懂得皇帝是怎么一回事,并且情愿服从他”。因此,中国的“制宪毫无实际意义”。有贺长雄的动机则不那么简单,他的言行反映了日本帝国政府的对华政策和意志。辛亥革命爆发后,日本因害怕中国建立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家后,会对日本的君主立宪制度产生冲击,曾经极力阻挠中国建立共和制度。这个企图虽然失败了,但日本并没有因此放弃破坏中国共和制度的野心。早在1913年初,日本首相大隈重信针对袁世凯聘请有贺长雄为宪法顾问一事,发表了一番别有用心的谈话,称中国即使制订了宪法,“民国政府及国民其果能运用之否,亦一大问题。即在我国宪法制订以来,既二、三十年,尚且不能得宪政完美,而举立宪国民之实,况中华民国初立,岂可易言之乎?”有贺长雄作为一个与日本政界有密切联系,且曾经两次参加侵略战争的日本帝国主义份子,无疑是忠实地执行了日本政府的对华政策的。有贺长雄来华后,一方面大力散布中国不可能建立共和制度的谬论,称“无论何人均不信中华民国可以自始建设一完全之共和国”,即使“再阅二十年,恐中国宪法尚未确定也”。另一方面,有贺长雄大力吹捧野心家袁世凯,称其为伟大之人物,极力怂恿袁世凯称帝。可是,当袁世凯宣布接受帝制时,日本政府又公开拆袁世凯之台。日本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搞乱中国,使中国四分五裂。而日本正是利用袁世凯这个野心家来达到他们的目的。

  回顾这段历史,无疑给中国人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 选自《二十一世纪》一九九七年八月号·第四十二期 ⊙ 本栏编辑:华新民

刊登在 1997 华夏文摘 cm971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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