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日本宪政为何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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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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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3, 2008, 2:11:33 PM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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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日本宪政并未成功。至今没有一部真正的宪法。明治维新,使政治经济改革的
成功,而并非宪政成功。维新三杰,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和西乡隆盛[1]都是军
人。伊藤博文,以军人独裁的方式推行政治经济改革,依靠民族主义和军国主义为
改革的意识形态动力,其结果造成后来的文官内阁首相犬养毅被青年海军军官刺杀
(之前也有文官首相滨口雄幸被右派刺伤)。

二战后的宪政秩序,也是在美国的军事干涉监视下勉强建立起来,依然是不彻底
的。从日本宪法[3]中对国民“勤劳的义务”[4]的规定就可以看出,任何规定公民义
务的法律,其根本不成为一部宪法。韩国的宪法也是如此不成为宪法[2][5]。日本
朋友曾经告诉我说,日本人嘲讽现在的日本宪法,是“小学生写的”。这显示出日本
国民对这一宪法的轻视。

宪法的本质,是人民对政府有限授权,限制其权力的法律,而不是所谓“根本大
法”。宪法的来源是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专制订立的对王权(现代国家则是政
府)进行限制的条约,这叫做“立宪”。公民的义务,应当由其他专门下位法来确立。

[1] 维新三杰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B%B4%E6%96%B0%E4%B8%89%E6%9D%B0
[2] 大韩民国宪法 http://iaps.cass.cn/yataigl/show1.asp?cid=2&fid=1521
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
[3] 日本国宪法 http://iaps.cass.cn/yataigl/show1.asp?cid=3&fid=1525
[4] 日本犯罪状况及刑事政策
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4103&l_class=7
日本国宪法禁止奴隶性的苦役(宪法18条),同时将一般性的劳动义务(勤劳义
务)作为国民享有的权力予以规定(宪法27条第1款)
[5] 宪法义务规范研究 http://www.sd-law.gov.cn/sdlaw/site/detail.jsp?id=6915
劳动的义务。关于劳动的义务也是各国宪法规定较多争议较大的义务,如1946年的
《日本国宪法》、1948年的《哥斯达黎加共和国宪法》、《1978年古巴共和国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等法都直接规定了劳动的义务

贺卫方:日本宪政为何能成功
(北京时间2008年3月03日)

原作者按:本文曾在17日博唠阁上贴出,今天发表在《南都周刊》的“星期论文”版
上,题目改为“日本宪政为何能成功”,很贴切,我也索性把题目改一下。另外,编
辑对于原文没有多少删节,让我感到特别欣慰。贺卫方2007年9月29日

2007年8月28日下午,按照日程安排访问日本国会,众议院国际部涉外课的林山泰
彦先生很热情地接待了我。2004年12月,我曾经来这里访问过,不过,前次和这一
次都只有两个小时,走马观花而已。上一次访问后,自己也有意识地搜集一些涉及
到日本宪法以及国会制度的书来看,以弥补知识上的不足。以往访问欧美国家的议
会时,由于自己国家缺乏议会政治的实践,导致相互交流只能在一个浅层次进行,
这样的感受一直是自己很无奈的事情。当与外国的法官就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进行
交流时,总有许多共同感兴趣的话题,充满了交流的愉悦,与在国会里的交流形成
了很大的反差。

日本的国会成立于1890年,一开始就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贵族院仿效英国贵
族院建立,成员几乎完全由世袭或敕选产生,贵族是在1884年敕封爵位的前宫廷贵
族、封建藩主以及政治精英。众议员由缴纳15日元以上税款的男性国民(仅占全国
人口1%多)选举产生。按照1889年宪法,预算和任何永久性的法律都必须经过两
院的多数通过。虽然这样的国会距离当年民主派的理想相距甚远,不过,“日本国
会虽有局限,却是非西方国家第一个试验成功的国会制度。尽管开始时摇摆不定,
但这个制度生存了下来,并被证明具有足够的灵活性,能够得到出色的发展。”
(赖肖尔:《现代日本人》,83-84)

现代议会离不开政党政治。日本国会之所以能够“得到出色的发展”,是跟日本明治
维新以后形成的政党制度有关的。在国会主建筑的大厅里,矗立着为国会发展贡献
至伟的三位政治家的塑像,他们是板垣退助、大隈重信和伊藤博文。这三位中的板
垣和大隈是宪政初期两党的领导人,伊藤则是明治宪法最主要的设计者和推行者,
也是1900年从板垣那里分裂出来的新政党政友会的领导人。部分地依赖日本没有全
面接受那种彻底改造社会的激进的外来学说,政党政治也没有走上两党之间水火不
容、你死我活的结局。所以,直到今天,虽然有过自民党一党长期执政(其实是内
部多种派系竞争执政)的历史,但是,不久前的选举中,民主党已经成为参议院
(从前的贵族院)中的多数党。这样,一些法案,例如《反恐特别措施法》,在众参
两院均能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就降低了。事实上,这也成为安倍晋三首相于 9月12日
宣布辞职的直接原因之一。

所谓现代的政党政治,祛除意识形态上的神圣色彩,把党见差异限制在国计民生的
世俗事务上是相当重要的,否则就难免把党争演为战争。但是,同样重要的是,政
党也多少应当避免过于结党营私,要体现出某种政治美德、处事的真诚以及对于国
家和国民利益的忠诚。在这个方面,尽管也出现过一些政治丑闻,不过,从明治维
新之后,日本的官僚体系大致上保持了相当的忠诚、富于牺牲的精神和工作效率。
这种忠诚和对效率的讲求确保当政党利益发生冲突时具有相互妥协和继续合作的空
间。这也是日本国会能够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

在许多非西方国家,引进的议会制度之所以流于失败,还因为人们无法通过议会以
及宪法来对于君主(如果还保留的话)或无君主之名但有君主之实的威权者的权力
加以限制,议会主权终不免变成一种装饰。国民只是付出了支撑议会运行的代价,
却全然享受不到民主制的好处,实际上仍然生活在专制统治之下。这种虚假的民主
制甚至比从前那种君主制更糟,因为君主制还假定了国王或皇帝对于社稷的责任,
而在虚假民主制之下,真正的决策者却根本不会为决策所带来的任何后果负责。在
这一点上,日本又是东方国家中的一个特例。既保留天皇,却又实行真正的议会主
权,这样的君主立宪体制能够历经“激荡的百年史”而保存下来,是一件了不起的事
情。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前近代社会结构和历史演进差异带来的影响。遥想
当年,将军藩主拥兵自重,战争冲突此起彼伏,但是奇怪的是,没有哪个赳赳武夫
想到“天皇轮流做”,用暴力取而代之,黄袍加身(关于日本人对于天皇的观念及其
对于日本政治生活的影响,参看本尼迪克特《菊与刀》,页87及以下;赖肖尔,前
揭,238-43)。超越孝道而把对国家的忠诚置于首位,这是日本与中国在文化上的
一个重大差异,也解释了后来两国政治制度不同走势的根源。

回到跟林山泰彦先生的交流。他告诉我,虽然众议员的任期是四年,但是由于首相
可以在形势对于本党有利的时候解散议会,举行众议院选举,因此,大致上只能平
均到三年。政府解散众议院举行再选举目的是为了直接诉诸国民意志本身。当然,
重选的结果也可能事与愿违,那就是反对党占据了众议院的多数席位,那就意味着
政府的更迭。与众议院不同,参议院是不能解散的,这有助于确保议会决策的审
慎,不至于总是受到一时的民意的约束。所以,人们称众议院为“言论之府”,而称
参议院为“良心之府”。参议员任期六年,但每三年改选其中的一半。在财政方面,
权力更多的在众议院。财政预算必须先交众议院审议,即便参议院不同意,也不影
响在30天之后自动成为国会的最终决定。涉及到其他事务的立法,如果参议院否
决,则众议院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再通过才能定案。惟一的例外是宪法修正案,必
须取得两院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当然,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样的修正案
出现。

面对我这个外国人,作为立法机构官员的林山先生也直言不讳地谈到安倍首相正遭
遇执政的困难时刻。不解散议会,也可以进行自民党总裁的重新选举,但是,假如
重选,安倍获胜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安倍上台以来所提出的“美丽的日本”以及
“修改宪法”之类的政策目标,日本的百姓没有多大兴趣。相反,小泉内阁留下的一
些后遗症,诸如贫富差距的拉大,医疗费、税收的加重,以及养老金制度方面的问
题,却是国民最关注的,但也是很不容易解决的。另外,民主党咄咄逼人,该党总
裁小泽非常努力地到农村拉选票,获取更多人的支持。一些传统上支持自民党的利
益集团也出现了背离的趋向。看起来,日本持续很长时期的自民党强势地位的政党
格局正在面临历史性的转折。正像民主党所追求的那样,出现一种美国式的力量相
对平衡的两大政党也未可知呢。

交谈中我提起国会议员的背景情况,林山先生称由于均由选举产生,似乎在两院之
间没有多大区别。我说好像日本政坛上许多人都属于世代相传,彷佛世袭制似的。
得到的答案是,两年前选举后,众议院议员中这样的世家出身者约占四分之一。回
来后我查阅了2004年访问国会时木村仁参议员赠送的《国会议员要览》(平成 16年
即2004年10月版),发现当年的国会议员中,三等亲内有前任或现任国会议员的,
众议员中有154人(该院议员总数480人);参议员中有38人(总数242人)。众议
员出身政治家族的比例要高于参议员,这多少有些出乎我的意外。《要览》还详细列
举了议员们出身不同大学的比例和人名,东京大学出身者比例之高达到了令人吃惊
的程度。众议员中有104人,参议员中有43人。与东大同样杰出的京都大学却少了
许多,众议员里只有23人,参议员则是15人。东京大学作为政客的摇篮,的确并非
浪得虚名。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日本政治的某些特色。

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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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3, 2008, 2:39:53 PM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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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本质,是人民对政府有限授权,限制其权力的法律,而不是所谓“根本大
法”。宪法的来源是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专制订立的对王权(现代国家则是政
府)进行限制的条约,这叫做“立宪”。公民的义务,应当由其他专门下位法来确立。

The system of fundamental laws and principles that prescribes the nature, functions, and limits of a government or another institution.
章程规定一个政府或其它机构的性质、职责及权限的基本法律及原则体系
[金山词霸/美国传统词典]

宪法是人民订立来约束政府的。因此,只有政府才可能违反宪法;而公民不可能违反宪法,因为宪法本来就
不是用来规范约束公民的行为的。任何规定公民义务的法律,其根本不成为一部宪法。

如果订立一条“根本大法”,然后所有的人遵照执行,就是宪政的话,那么3700年前的巴比伦国《汉莫拉比法典 The Code of Hammurabi》的时代就是否算是实行了
“宪政”呢?至少在中国历史上,朱元璋颁布的《明大诰》,其法律地位高于大明律 [1],算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否也算一部宪法,是实现了“宪政”?

如果是这样,那么中共国的宪法只要一条:中共国所有权力属于中共,所有是非生死,由中共决定。这不就立刻实现了名副其实的“宪政”,“法治”?:)

如果不是,宪政和宪法的根本特征在哪里呢?

宪法的根本属性,是对人民对政府的有限授权,无条件地保留其他未明确授予政府干涉权的公民利权。
宪政的根本属性,是主权在民。公民将每人一份的政权,通过宪法赋权的方式,委托给政府进行管理。当然,这种主权归属的前提,就确定了人民创建或推翻
(of the people),管理并监督(by the people),支持或反对(for the people)这一代理主权的政府的不可剥夺的民权。

[1] 明大诰 http://zh.wikipedia.org/wiki/明大诰

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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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4, 2008, 5:22:21 PM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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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感“基本法”,grondwet (ground law) 这些名词,因为其不能充分表达宪法的
本质。荷兰语的宪法还有其他词:

staatsregeling (state regulation),准确,明显是对国家,政府的规范
constitutie (constitution),准确,词源是架构,构成,明显指针对政府的
charter (charter),不准确,词源是由上至下颁布的特许状。但是最早的宪法,
英国大宪章却是贵族联合起来逼迫国王签署特许状而产生。也看不出针对政府设立。

汉语的宪法,词源也是从上至下颁布的法令。而且中共的愚民教育一贯强调,宪法
是“根本大法”,而且和欧美日的一些错误历史词汇暗合,比如荷兰语德语都有类似
ground law 的词,这种错谬就更加积重难返了。

请看金山词霸 高级汉语大词典词条:

宪法
[constitution] 根本大法。特指国家、社会的根本法规和原则的系统或总体,它决
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并保证给予人民一定的权利和规定了人民应尽的义务

居然宪法被解释成“给予人民一定的权利”,还“规定了人民应尽的义务”!这样的曲
解之下,宪法没有给与人民的“权利”就可以任意剥夺!这还能叫宪法么?

如果说宪法是成文法之最重要基础法律,因此说成根本大法,基础法,ground
law,那么基本法只是宪法的一个属性,而不是其本质。正如我指出的,人类历史上
有很多“根本大法”,但都不是宪法。

宪法是否“根本大法”呢?不是。因为比 ground law 更超越的上位法,是天宪,天
条,自然法 natural law。任何违反自然法的 ground law,宪法,
也是非法无效的。天宪才是根本大法。:)

比如,美国宪法为例,开篇第一句: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
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
本宪法。[1]

所以,宪法的制定,是依据了更基础的自然法:正义,安宁,公共福利,自由,幸
福。这些,都不是在宪法中进行确立的价值规范,而是自然法所确立的。如果美国
宪法违反这些自然法,就要被修改。比如曾经写进宪法的禁酒令修正案,就是一次
宪法立法的严重错误,终于废除。

宪法既不是最基本的根本大法,作为基础法也不是其最重要的本质属性。所以我觉
得无论如何强调这一点,也不过分。有其对于长期被洗脑的中共国人。

[1] *美国宪法* http://www.usacn.com/usa/tocgov/constitution.htm

groundhog wrote:


> On 3月3日, 下午8时39分, wanghx <wan...@gmail.com> wrote:
>
>> 宪法的本质,是人民对政府有限授权,限制其权力的法律,而不是所谓“根本大
>> 法”。宪法的来源是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专制订立的对王权(现代国家则是政
>>

> If you read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 it is all right to call
> constitution "the most fundamental law".
>
> In the case of countries, this term refers specifically to a national
> constitution defining the fundamental political principles, and
> establishing the structure, procedures, powers and duties, of a
> government.
>

wanghx

unread,
Mar 5, 2008, 3:26:49 PM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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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应该尽量提供来源供查考。

constitution 的词源依然只是 simply a law, 甚至 ordinance, decree,那么后
者都不是“法”的概念,而是“令 order”“律 rule”的性质。这样看来,
constitution 的原始含义也不是宪法的含义。我说他比 fundamental law 好一
点,是至少和 constitute 相关有组成结构的含义。

但也许 constitute 和 constitution 的词义发展是独立的。看词源前者在英语中
出现晚。不过在拉丁语中,很可能 constitutio 是从 constitutus 来的。

http://www.etymonline.com/index.php?term=constitute

constitute <http://www.etymonline.com/index.php?term=constitute>
1442, verb use of adjective, "made up, formed" (14c.), from L.
constitutus, pp. of constituere "to fix, establish," from com- intensive
prefix + statuere "to set" (see statue
<http://www.etymonline.com/index.php?term=statue>). Constitution
"health, strength, vitality" is from 1553; the political sense evolved
after 1689. Constitutional (n.), short for constitutional walk is first
recorded 1829. Constituency first recorded 1831.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browse/constitution
[Origin: 1350–1400; ME /constitucion/ edict, ordinance < AF < L
/constitūtiōn-/ (s. of /constitūtiō/). See constitute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search?q=constitute>, -ion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search?q=-ion>]

/NOTE: A constitution was originally simply a law, ordinance, or decree
usually made by a king, emperor, or other superior authority. A
constitution now usually contains the fundamental law and principles
with which all other laws must conform. Unlike the U.S. Constitution,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not set down in a comprehensive document,
but is found in a variety of statutes (as the Magna Carta) and in common
law. Canada inherited many of the rules and practices that are
considered part of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but the Constitution of
Canada is also set down in comprehensive documents, such as the
Constitution Act, 1982 and the Constitution Act, 1867 (formerly called
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 /[这一解释就是我所反对的不能揭示宪
法本质的,错误的解释]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search?q=constitute
[Origin: 1400–50; late ME < L /constitūtus/ (ptp. of /constituere;/ see
constituent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search?q=constituent>),
equiv. to /con-/ con-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search?q=con-> +
/-stitūtus,/ comb. form of /statūtum,/ ptp. of /statuere/ to set up. See
statute <http://dictionary.reference.com/search?q=statute>]

groundhog wrote:
> Etymology:
>
> The term constitution comes from Latin, referring to issuing any
> important law, usually by the Roman emperor. Later, the term was
> widely used in canon law to indicate certain relevant decisions,
> mainly from the Pope.
>

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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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7, 2008, 2:45:46 PM3/7/08
to salon-...@googlegroups.com, lihlii-g
发信人: lihlii (立里), 信区: RGForum
标 题: Re: 滕彪李苏滨关于青岛于建利涉嫌诽谤罪案的辩护意见
发信站: 一见如故 (Sat Mar 8 03:44:10 2008), 本站(yjrg.net)

言论自由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不可能赋予言论自由,只能禁止政府侵犯言论自由。

【 在 野心狼 的大作中提到: 】
: 支持滕彪、李苏滨!坚决捍卫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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