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 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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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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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12, 2008, 12:33:33 PM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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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问题,都在于不理解什么是自由,曲解自由造成。所以才有“言论自由从来
不包括谩骂他人的自由”这种混乱的说法。

1. 谩骂可以是自由利权。
2. 侵犯私权的谩骂,不是自由利权,而是一种侵权的行为。
3. 言论自由,自然不包括侵犯私权的谩骂。

4. 除了盗窃照片以及发布者,其实每个传看照片的人,已经对照片所有者侵权
了。不过这种侵权的罪恶感,被好奇心和色情欲望征服了罢了,所以大家都用各种
蔑视,降低被害人的道德地位的理由来为自己的非法行为辩护。而香港警方的滥用
权力(随意释法,滥捕民众),英皇公司的信口开河的抵赖,被害人的公众生活和
私生活的表里不一,都成为了鄙视并加害的理由。

按照君子的道德标准,应该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不是说涉及性
场面就是非礼,二是侵犯私权为非礼。礼,就是人际关系,维持利权义务边界的本
分。但是我承认我道德素质还不很高,很受诱惑,也去找了照片来看。:)

5. 公众生活和私生活的表里不一,不能成为鄙视的理由。扪心自问,我们每个人
难道都不是或多或少有如此的生活方式么?因为,人不是完美的,所以需要掩饰,
所以需要隐私权。而这些掩饰,在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利权的前提下,是豁免与道德
裁判和公众检阅的,同样也是应当保护的自由利权。

6. 这些受害人,包括陈冠希,我觉得都仍然很可爱。但是陈的不妥善保管,甚至
炫耀这些他人的私人照片的报道,让我对他产生受害人中最低的评价。如果报道属
实,那么他侵犯了一群女友也好,性伴侣也罢的私权。

发信人: fttt (fttt), 信区: square
标 题: 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 萧瀚
发信站: 一见如故 (Wed Feb 13 01:14:37 2008), 本站(yjrg.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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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4: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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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艳照门 言论自由 公众人物 休闲

言论自由的保护神:杰斐逊
图片来源:http://jq.zjol.com.cn/05jq/sj/

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兼答凯迪嗖嗖嗖先生《萧瀚先生,艳照门事件不能这样解读》

萧瀚

尊敬的“嗖嗖嗖”先生,您好!

在凯迪,我看到了大作《萧瀚先生,艳照门事件不能这样解读》
http://www.cat898.com/Infolook.asp?bclass=1&id=59922
<http://www.cat898.com/Infolook.asp?bclass=1&id=59922>),非常感谢您对拙
作《请不要继续伤害她们》一文的批评。

通读大作,我不知道自己是否理解正确,您的意思大致是:

1、“感觉萧文煽情大于理性,没有真正从自己擅长的法律角度来剖析这一事件,而
是纠缠于杂芜的表面现象。”

2、“但萧文的错误首先在于,他把披露这件事的某个人的个人行为与大众对此事件
的评论一锅烩了,认为大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伤害了他们的个人权利。”

3、“混淆了自由和道德的概念。”

4、“公众人物应该承受代价。”而拙作没能充分体现这一点

出于逻辑的考虑,我只能一并回答上述批评。另外,我也借此机会将补充探讨一些
问题,这些问题属于您未涉及,但我自己认为有必要深入的问题。

先生可能没注意,我恰恰是在一种法律思维之下(但不仅限于法律思维)写作此文
的。当然也要怪我自己,我不喜欢在这样的文章里满篇法律术语,如果先生再看一
遍,也许会清楚地发现我谈婚姻忠诚问题、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都是在法理框
架之下的探讨,包括在公众言论自由的问题上,我的批评也只针对那些引起当事女
艺人受伤害的言论。

如果在媒体言论自由中,我们将沉默设定为一种消极自由,而将议论设定为积极自
由,那么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行使积极自由的边界在于不伤害他人,但是我文
中已经表达过公众人物有承受大众轻微伤害的义务。因此,在这里什么是轻微伤
害,什么是严重伤害是需要界定的。

拙作的问题在于缺乏清晰界定,因此,现在我做一些补充。

艳照门曝出的照片,从曝光者的角度看,他就是要达到公众批评以至于谩骂女影星
们的目的,就是要伤害她们及其家庭。而大量的受众确实配合得很好。也许每个人
对女艺人们的负面评价只是一种轻微伤害,但汇集在一起那就是众口铄金的重伤
害,因此,一个真正富有同情心的人不会在这样的时候去批评女艺人们。好比一个
小偷在自由市场偷了一块肉,结果被屠夫打成重伤,您认为此时此刻是谴责他道德
败坏合适,还是立刻打120叫来救护车更合适?

先生可能有误会,我对不同的议论方式,所批评的方式也不同,对于那些用正常语
言质疑女艺人们道德的评论,我的态度最多只是嫌其“多管闲事”,我依然坚持,私
德是用来律己的,不是用来谴责他人的;私德是正面倡导性的,而不是负面谴责性
的。只有公德问题因为涉及公共道德的利益,所以当一个公德败坏的行为出现以
后,人们可以谴责、批评。这尤其是公民社会应当具备的素养。

不过,公众人物由于其公共性,其部分私德与公德水乳交融在一起。他们的部分私
德、部分的隐私权与社会的知情权相融,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会比普通公
民少。

然而,这次艳照门曝光的照片已经远远超出一般隐私权范畴,作为公众人物的这些
艺人们,不应该承担隐私权过分受侵犯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非照片传播者虽然
并不是过分侵犯隐私权的人,而借此曝光结果去对艺人们进行负面道德评价,便是
扩大了艺人们隐私权过分被侵犯的后果,这样的行为怎么会是无可指责的呢?

说到婚姻问题,亲属法也好,民法也好,这种一对一的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
别人是无权置喙的,即使公众人物有所例外,尤其当它成为公共事件之后,那也得
看这公共事件的当事人在承受这些批评时受到的伤害程度有多深而定。婚姻法的制
定不是用来讨论婚姻道德的,而是用来解决具体婚姻当事人纠纷的,它所提倡和约
束的,都是具体婚姻中的人。

即使婚姻问题,一般性的议论,对于公众人物而言,他们是应该承受的,但这次的
艳照曝光已经远远超出一般普通的八卦,我觉得我们应当多体谅一点影星们作为一
个普通人在此刻的感受。以一个被过度侵犯的隐私权基础上的非同情性负面议论,
无论如何,都是雪上加霜的进一步侵害,都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即使以严格的法
理讨论,是不是违法也都很难讲——当然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我宁可倾向于认为是微
乎其微地违法并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回到私德的讨论上来,由于其过度侵犯
性质,我依然认为是可批评的。即使法律上正当的事,在良知范畴里有时未必正
当,是否可以被指责,依然要看它是否伤害了他人,而在公众人物那里,得看伤害
的程度。许多国人津津乐道于他人的床纬之事,与以前群众捉奸在心理结构上是相
同的,不过总算有所进步 ——以言代行了。

再有,先生还有一个误会,我在文中十分清晰地谴责三种人:第一个曝光的人,传
播这些照片的人,还有谩骂的人。我并没有谴责其他的议论者,即使对于正常议论
者有所异议,也并非谴责。至于先生所批评的我将所有人一锅烩,一并认定为侵权
者,这是误会。

请恕我以拙作原文证明:

“在此,对第一个上传这些照片的人,我要送给你四个字:‘丧尽天良’!希望你有
机会接受法律的惩罚,以诫后来。对于在网上谩骂受害人以及公开传播这些照片的
网民们,我建议你们用文明的方式生活,用富有同情心的态度对待受伤害的人们。
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这是最卑鄙的生活方式。”

我要再强调一遍——而且也是我和先生的共识,言论自由从来不包括谩骂他人的自
由,因此,我也要借此机会再次呼吁动辄谩骂的网民们改用文明的方式生活。

即使在言论自由的典范国家美国,即使是讨论公共问题,当年布伦南大法官在“纽
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词中,也没有赋予公民谩骂的自由,他的判词这样写道:
“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的,而且包括可以对政府
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诉美利
坚合众国案”的判词中说到言论自由的边界:“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
在剧院里谎称失火,并高声叫喊从而引起恐慌的人。”我要再次重申,所有热衷于
谩骂的人们,当你们开口谩骂的时候,你们就践踏了言论自由,在肆无忌惮践踏他
人尊严的同时,你们也践踏了自己的尊严,你们的谩骂还给言论管制者提供借口,
向他们证明你们不配享有言论自由。

最后要谈的问题,是公众人物的社会道德义务问题,我在您批评的这篇文章中没有
能够展开谈,这里再做些补充。著名艺人虽然是公众人物,但是自古以来,就没人
把他们当作道德楷模看待,尤其在性与情的领域,恰恰社会对他们有更多的宽容——
哪怕是“戏子即婊子”之类谩骂之下的无奈的宽容。我曾经在以前的文章中提到过有
六种职业,无论是不是公共人物或公众人物,他们都对社会有来自私德的道德义
务:神职人员、慈善职业者、教师、法官、医生、政界人物。娱乐界的人对社会没
有发自私德的道德义务,如果社会把他们的舞台形象当作教育子女的材料,那也只
能是舞台的虚拟形象,而不是他们本人,谁要是把他们本人混同于他们的艺术形
象,以此作为教育资源,只能说他们错了,而不是艺人们错了。因此,社会对他们
的期待一定要适可而止,虽然他们有一定义务承受这种错误的期待,但不意味着社
会对他们有无限期待的权利。如果有人把厕所当食堂,错的不是厕所吧。

至于先生批评的所谓“煽情”问题,我的想法是,这个社会还有太多美好的情感需要
社会化——也就是陌生人之间也应当建立信任、欣赏、同情等友好的情感关系,因此
需要我们一起去“煽”这些情,如果表达一种正常、正当的人道主义精神,就是“煽
情”的话,我很愿意“煽情”,并且希望“煽情”的人不断增加,多多益善。正如现在
许多所谓的被称作“炒作”的人与事,我以为是好东西就应当广为人知,广为提倡,
毕竟中国的舆论环境还太幼稚,好东西不“炒作”,就只能“炒作”坏东西。好东西
“炒作”、“煽情”多了、久了,我相信总有一天会使得目前这个长期以来形成的“羞
善勇恶”的畸形社会,变成一个“勇善羞恶”的正常人间。

因此,对于真诚、善良、美好、慈悲...,所有这一切公民社会应当具备的素养,
我会继续去“炒作”,去“煽情”,并希望先生理解。

最后,再次谢谢先生的批评,虽然我没有接受您的这些批评,但是您使我的思考更
加深入。如此理性而富有教养的匿名批评,令我感动,并深感荣幸。

2008 年2月12日於追遠堂


--
※ 来源:.一见如故 http://yjrg.net [FROM: 219.129.0.0]
全文链接: http://yjrg.net/HT/con_277_M.1202836477.A.htm


发信人: fttt (fttt), 信区: square
标 题: Re: 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 萧瀚
发信站: 一见如故 (Wed Feb 13 01:15:41 2008), 本站(yjrg.net)

萧瀚先生,艳照门事件不能这样解读
文章提交者:嗖嗖嗖

刚刚在网上读了萧瀚写的关于艳照门的帖子,感觉萧文煽情大于理性,没有真正从
自己擅长的法律角度来剖析这一事件,而是纠缠于杂芜的表面现象。因此,针对萧
文,我谈一点不同看法。

事先申明一点,这些艳照我也看了,看过之后,我对当事人也抱有宽容之心,毕竟
从行为本身来讲,当事人是在私密场合做这些事的,并不是公开宣淫,作为同样有
过性事的成年人,应予理解。我本人不作价值观和道德上的评判。

但萧文的错误首先在于,他把披露这件事的某个人的个人行为与大众对此事件的评
论一锅烩了,认为大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伤害了他们的个人权利。这明显是不
对的。

愚以为,首先在网上发布当事人性照的人和后来网友们的评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
件事。一个人,无论他是明星还是普通人,隐私权都应该受到保护。这是现代法治
的一个原则。香港那个首先发布艳照的人肯定是违反了这个原则。香港法律对此具
体规定是什么样的我不清楚,但香港警方一开始就高调介入则肯定有它的法律依
据。据此我们可以判定这个人违反了香港现行的法律,他理应为他的行为付出代
价,受到法律惩处也毋庸置疑的。但必须要分清的是,他的个人责任不能无限延及
广大受众。互联网是一个公共的开放空间,所有人都有权参与。任何一件事,无论
它以什么方式被发布在互联网上,只要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它就变成了一个公
共事件,网友就有权评论,这与它的发布方式无关。它的发布方式可能违法,但违
法只能由发布人承担,受众并没有参与发布,他们看到的只是这个事件的内容,关
注的是这个事件本身,他们有这个权利。他们可以不去追究信息的来源,但他们有
权对信息的真伪做出鉴别、进而有权对该信息给予价值观和道德上的评判。

因此,萧文指责说“艳照门本来不是一个公共事件,现在则成了一个社会公众侵犯
他人隐私权的事件”是站不住脚的,也混淆了概念。艳照和艳照门是两个完全不同
的事件。艳照是当事人性事活动中自行拍摄的,是私密行为,即便这些当事人是明
星,是公众人物,他们正常生活中的性事别人也是无权置喙的,你要窥视就要付出
代价。但艳照门则是有特定涵义的,它是指艳照被放到网上后引起热评形成的公共
事件。参与评论的网友媒体并没有参与艳照的发布,他们并不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
的侵犯。桥归桥,路归路,一码归一码。两个事件,两个过程,不能一竿子打翻一
船人。

其次,萧文说“即使这些照片都是真的,当事人有没有错,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
如果拍照的时候,他们各自都没有婚姻,那就什么错也没有;如果拍照时,已有婚
姻,那是他们在婚姻道德中的错,唯有他们的配偶才有权与她们理论婚姻的忠诚问
题,外人无权置喙,更无权谩骂”,这样的说法也是没有道理的。这里面又混淆了
自由和道德的概念。我知道萧瀚先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我也是,但自由不是无边
界的,自由主义的产生也是以整个社会道德的发育程度程度为背景的。其实萧瀚先
生这里强调的恰恰是自由的边界,意即私域自由不容侵犯,但他却混用了道德的概
念。 尽管没有道德的自由其实是放纵,但是,从纯粹的自由理念出发,个人的放
纵如果不侵害到他人的利益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也是我在本文一开始就强调自己不
对艳照门事件做价值判断的理由。但既然萧瀚先生谈到了道德,却只强调婚姻道德
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外人无权置喙则让人难以理解。道德是整个社会的行为规
范,共同的社会生活形成共同的道德规范。道德的产生、发展和稳定有赖于每个人
的参与,所有人都不是局外人,每个人的行为都对他人产生正面或负面的示范、引
导和暗示作用,因此,任何人都对别人的行为有权作出自己的道德评价。当然,他
们的评价不一定会对行为人生产直接的束缚、制约和压迫,也未必正确,但当他们
感觉自己信奉的道德观念受到冲击、威胁,他们有权作出反应。法治社会,不在于
压制人们的道德评判,而在于用法律的底线维系起码的道德准则。婚姻如果只是两
个人之间的事,就没有必要制定《婚姻法》来调整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而《婚姻法》
的产生,也必然以社会业已形成的为公众所接受的道德规范为基础。

萧文也承认作为公众人物,艳照门的当事人有义务承受社会对他们的较高期待,他
们也应当有承受社会对他们轻微伤害的雅量,但认为这种期待和伤害应该有个度。
从大的原则上讲,这是不错的。但什么是度?萧文给出的标准是“严重影响甚至可
能对他们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危机”,这大体上也不算错,因为这是可以量化的指
标。从源头上讲,这个度的上限是艳照发布人违法发布造成的,但他已受到了法律
的惩罚——今天下午网上有消息说发布人和他的一个助手已经被香港警方抓获,此前
香港警方也已抓获涉案者数人,而所有评论该事件的网友和媒体则是在行使对公众
人物监督的权利,其“度”的范围也在萧文所承认的这些公众人物“也应当有承受社
会对他们轻微伤害的雅量”之内,起码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有哪个艳照门当
事人站出来指责网友和媒体的言论不恰当。这就是公众人物应该承受的代价。

行文至此,我必须说明,我对某些网友的侮辱性谩骂也是反对的,某些说理的朋友
其表达的观点我也不完全赞成,但这跟萧文指责的艳照发布人和网友媒体评论共同
违法是两回事。对于公众事件,网友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不容否定的,这与言论是
否正确无关。萧瀚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公共知识分子,应该是知道这个道理的。

最后,我也要对那些关注艳照门事件的网友说一句:看了,说了,算了,收藏或删
除自己选择,就不要再传播了。一则违法——不符合大陆现行法规,吉林警方的表态
就是证据;二则还是要有宽容之心。艳照不是当事人自己发布的,从纯粹的法律意
义上讲,他们也是受害者,否则香港警方也不会抓捕艳照发布人。

发信人: fttt (fttt), 信区: square
标 题: 萧瀚:艳照门事件,请不要继续伤害她们
发信站: 一见如故 (Tue Feb 12 19:57:39 2008), 本站(yjrg.net)

请不要继续伤害她们

萧瀚

友人来电话问我对艳照门事件怎么看,前几天看到过这个词,没在意,所以也就不
了解,听他在电话里一说,才知道事情居然已经这么严重。

于是,我立刻上网去了解情况。

这事确实够严重,不在被卷入的艺人们如何,而在于社会对她们的恶劣、无耻之态
度,看看那么多网络之热衷于传播、扩散这些照片,看看那么多网友的谩骂帖,就
知道了。

艺人的生活本来就是在虚虚实实、真真假假之间,这种职业最容易导致与主流社会
道德相违拗的生活方式。影星作为公众人物,虽然从言论自由的角度看,他们有义
务承受社会对他们的较高期待,他们也应当有承受社会对他们轻微伤害的雅量,但
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就有随意伤害他们的权利。客观地说,社会大众对艺人们的好
奇,甚至一定程度上对他们的偷窥欲都属正常,但万事都有个度。社会窥探他们的
隐私不是毫无边界的,当这种曝光已经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对他们家庭生活带来严重
危机的时候,就是一种犯罪,更不必说它的丑陋与邪恶。

这回,许多网民的反应很不应该,他们用下流、肮脏的语言谩骂这些涉事女艺人,
冷酷,毫无同情心。好在我也从各种媒体上看到许多批评这些做法的声音,不过我
认为这样的声音还是太少、音量也太小。

即使这些照片都是真的,当事人有没有错,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如果拍照的时
候,他们各自都没有婚姻,那就什么错也没有;如果拍照时,已有婚姻,那是他们
在婚姻道德中的错,唯有他们的配偶才有权与她们理论婚姻的忠诚问题,外人无权
置喙,更无权谩骂。

如果谩骂这些艺人们的网民,是因为看到口交照片,那也请闭嘴。对待性,成年人
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行为方式,在自愿、安全和卫生这三条基本戒律之下,每个人对
性的审美、鉴赏态度,都是自由的。在上述前提下,具体的性行为中,每个人都有
权表现自己的身体意愿,外人不必越俎代庖地去评价——正如别人也无权评价你们的
床第之事一样!

艳照门事件,本来不是一个公共事件,现在则成了一个社会公众侵犯他人隐私权的
事件——许多媒体在其中起了极为恶劣的作用。希望口出脏话的网民们静下来,反思
一下你们自己在此事件中的行为,想一想你们有什么权利去伤害这些女性——她们私
人生活中的事,我管不着,你们也管不着。因了她们的美丽,她们塑造过的舞台形
象,她们给这个世界带来过美和愛的艺术,你们也曾经享受过这些艺术,现在却恩
将仇报,在她们最需要安慰的时候,居然用幸灾乐祸、落井下石去回报她们,摸一
摸你们自己的良心,你们做得对吗?

这些道理都很简单,是个人就该明白。

在此,对第一个上传这些照片的人,我要送给你四个字:“丧尽天良”!希望你有机
会接受法律的惩罚,以诫后来。对于在网上谩骂受害人以及公开传播这些照片的网
民们,我建议你们用文明的方式生活,用富有同情心的态度对待受伤害的人们。将
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的基础上,这是最卑鄙的生活方式。

我呼吁所有媒体、个人,立刻停止传播和扩散这些侵犯基本人权的照片,已经发表
的,如果是在网络,也应当立刻删除。请你们至少不要继续伤害这些女艺人们。

最后,祝愿在此事件中受伤害的人们,尽早从风波中摆脱出来,没什么大不了的,
世界虽丑,但因为有你们,还有许多公开同情你们,批评无良媒体和幸灾网民们的
人,以及虽然沉默却善良的人们,世界最终是美好的。希望你们和你们家人能再坚
强一点,并祝福你们和你们的家庭幸福!

2008 年2月10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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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一见如故 http://yjrg.net [FROM: 219.129.0.0]
全文链接: http://yjrg.net/HT/con_277_M.1202817459.A.htm

wanghx

unread,
Feb 12, 2008, 12:36:10 PM2/12/08
to salon-...@googlegroups.com, lih...@googlegroups.com
7. 中共国国民的阴险恶毒的狂欢,咒骂,是奴才专制制度下扭曲的犬儒主义人格
的体现。这是这个社会的精神病。
香港社会,也多少有这样的病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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