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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剌蔣事件】誰證明鄭自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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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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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8, 2008, 9:37:45 AM
4/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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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榮成為424刺蔣案的槍枝提供者)
陳榮成/2007-06-26
這是我對「四二四」事件公開和大家從頭說起的第一次。
今年是「424」事件三十七週年,這三十幾年來,大家都聽片面之詞,我一直沒向大家講到這事件,有三大原因:
(1)因為對鄭自財來說,他的犧牲很大,至於鄭自財對我無理的控訴,我也不去計較,以保持台灣人對他的好印象。
(2)牽涉到美國法律問題。
(3)不願個人的英雄行為,將「台灣獨立聯盟」被美國政府列為非法暴力組織,中了國民黨的計。台灣獨立運動,聯盟為台灣前途向前邁進,不是其他在海外的
任何組織可以比美,很多組織是曇花一現。
1969年7月4日,全美台灣獨立聯盟於芝加哥附近召開第二屆盟員大會,並改選第三任主席。當時的張燦鍙、羅福全、陳隆志及我支持蔡同榮出當主席,而王
秋森等人則支持專職盟員的賴文雄,結果蔡同榮以高票當選聯盟第三任主席,海外聯絡部由我負責。
我於1970年2月28日購買﹒25 calibre Baretta槍及子彈一盒(50粒子彈),登記號碼G42964,3月2日購買﹒22
calibre Baretta槍及子彈一盒,登記號碼#39445,這兩隻槍都是用聯盟的錢購買的。 3月知悉國民黨特務頭目蔣經國來美,蔡同榮等認
為我應有所行動,當時我積極反對,因為時機、槍手都不成熟,而且不贊成在美國做這種舉動。
4月初,鄭自財來電,說明他將承擔海外聯絡部的任務,要我交回所有的文件,包括那兩隻聯盟出錢買的手槍。鄭自財宣稱他做成決定後,我才接到指令,負責提
供作案所需的武器,完全是片面之詞。 4月17日搭乘Delta Airlines到New York,在鄭自財家過夜,將文件及兩隻手槍交給鄭自財,
並示範如何使用該兩隻手槍,囑咐他該兩隻手槍有登記,除了做練習用,不可有其他用途。當時也交出一盒30粒子彈,一盒40粒子彈。後來我到胞弟陳榮仁處
過夜。4月24日那天的示威遊行胞弟也參加。我於19日回路州。
回路州後,我一直沒接到任何消息。4月24日中午,黃文雄開槍,鄭自財也被捕的刺蔣新聞在CBS電視廣播。在共和國雜誌54期2007年5月號的封面故
事第16頁,鄭自財承認「看到黃文雄被制伏於地,我就走過去,我若無過去,我可能ma無代誌」。這是「四二四事件」六大致命傷之一。
當黃文雄的手槍被紐約市警局探員James Ziede拿取時,他看到手槍的登記號碼G42964(法院証人証詞第849頁),所以聯邦調查局很快就到
我的辦公室找我。
在封面故事第17頁,鄭自財提及「證明我有罪,唯一的證人就是陳榮成」他要蔡同榮打電話給我,要我趕緊離開路州,但當時的蔡同榮也受聯邦調查局的監視,
所以蔡同榮若打電話給我,他算是自投羅網。
紐約市警局探員James Ziede及另外一位警察恐怕我逃脫或不就擒,事先已在我的辦公室附近設局。我答應到紐約作證。
鄭自財審判案全部証人證詞共約950頁,我的証詞是從837頁至842頁,總共六頁。當中提及手槍及子彈的購買日期及地點。我否認聯盟指派我買槍。我購
買槍完全是練習性質。
Harold Flynn,他是封面故事第14頁鄭自財所說的紐約上州槍店的經營者,他作証說1970年4月22日的上午十點到中午十二點之間,有位東
方人帶一顆子彈走入他的店內,要購買一盒﹒25子彈,但要購買該子彈需要註冊的手槍,所以Mr﹒Flynn問這位東方人有否手槍執照,這位東方人說他沒
有手槍執照,這位東方人尋問他是否能購﹒22子彈。Mr﹒Flynn要求這位東方人的汽車駕駛執照,登記購買的記錄,他登記鄭自財購二盒﹒22子彈,每
盒50顆子彈,共 100顆子彈。Mr﹒Flynn認証被告就是這位東方人。Mr﹒Flynn說被告走出店後,他馬上打電話給當地的警局探員備案,因為
他認為這交易有點不對勁。
關於誰證明鄭自財有罪,在此可窺見。我個人希望在可預見之將來向讀者進一步報告個人所知的「四二四」真相。
現在我仍和三十幾年前的看法一樣,客觀條件不成熟,計劃不周全,致使受害者犧牲太大,包括提供抵押品的多數家庭。「四二四」的後果,借家母的話,”要做
代誌,要擔輸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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