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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read,Sep 12, 2008, 3:32:28 PM9/12/08Sign in to reply to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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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宪政、共和与民主论坛
特附上网友讨论意见如下,本论坛立志于宪政建设,欢迎自由发言与讨论,尤其欢迎有建设性的意见:
加入时间: 2007/06/21
文章: 9
时间: 2007-06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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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看来很不错,看的出来你是在美国宪法上的基础做了一些修改。
整体看来很不错,看的出来你是在美国宪法上的基础做了一些修改。
我看了半天你写的这部宪法,我想知道的是,你是想中国定义成联邦制国家,还是共和制国家?美国是形式上的联邦,但是是实际上的共和国家,美国之所以称作
联邦,是因为当时美国处于分裂状态。如果你的宪法是把中国定义成联邦制,那你就不用往下看了。
在这部宪法的某些方面,其实还有一些比较大的分歧,现在在这里就暂时不说了,毕竟有些问题比较棘手,要经过长时间的论证讨论
我自己的理论和你差不多,但是我的理论是“四权分立”,如果能加上你的元老论,我想是相当的不错
我的理论是,大部分理论和三权分立大部分相同,每一个机构都有制约另外3种机构的能力。我是将国会监督政府的权利和政府的部分执法权,还有一个很重要的
审计权,整合到一个部门, 即最高检查院,行使监督执法权,这个想法来自于美国司法部,即将他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可以监督:政府,法院,还
有国会的一个独立监督机构。
我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我个人认为,国会乃开会解决问题,商讨国家大计,集思广益的地方,而非钩心斗角的地方,如果把监督政府的权利,和法院的权利交给国
会,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意的议员,整天说这个政府官员做不好,那个法官做不好,很有可能陷入什么都解决不了的,只是整天开会讨论那个官员该下台了。这
个问题,我个人称它为“小圈子情节”, 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国情中会特别严重,所以一定要加以防范。
所以,如果加入了独立的监督执法权,那么可以由检查院(或者属下部门)交出的调查报告,列举有那些公务员有那些过失,然后再由国会中得出结论,哪一个官
员需要弹劾。
这里要注意的是,弹劾是因为政治错误,例如像大跃进这样荒唐的政策。而如果是法律责任,例如贪污等等,那么检查院的报告就直接上交最高法院,等待法院的
裁决。
但是怎么让检查院能够不成为一些政党互斗的工具呢?我想了很久都没有想到
其实这个想法其实只是不到一个星期前的想法,谁知道就被我碰到了这个论坛,真是太好了。
你的元老论,把一些有已经退下来的有声望政治家,和一些渊博的学者,这些人的特点是,拥有比一般人要高出很多的行政经验和专业知识,而这些人一般都年老
的学者,因为已经退下来,以前应该做的政治意图早就已经做了,所以这些一般来说,不会有那么多的夺权意识,不像一些中年人,他们的处事会相对来说比较公
正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检查院中的元老,具体产生方法是怎样的,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今天先讲到这里,有时间再来讲讲其他方面的问题。
加入时间: 2006/12/24
文章: 189
时间: 2007-06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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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的检查院的问题,我是坚决持反对意见的。检察权是现代国家机器中最危险的一项公共权力,绝对不能单独设置,而应该采用分散设计方案,只有分布式
设计与管理才可控制其独断专行或故意不作为。现代国家的检察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太复杂、太广泛、太过专业,如果只有一个部门来行使,那么该社
会不乱不死才怪: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你可以简单设想一下,如果检查院为某党或某野心家或腐败分子掌控,必然在某些方面独断专行,在另一些方面故意不作为,任罪案堆积如山不作处理,社会大众
甚至其他宪法部门又能奈之何?
如果将之分散交由不同专业部门行之,并置于所有宪法部门之下,而非你所提议之平行部门,那么未来政府及民众将更能够灵活掌控住检察权,使其难于作乱,而
不是相反,深受其所害。
你可以调查研究一下单独设立检察院的国家的腐败状况以及故意不作为状况,完全可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
一般检察权理所当然由行政部门来行使,就象美国司法部一样。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腐败和不作为的专业检察权,则交由元老院领导下的联邦调查局来行使。至于涉
及人权方面的专业检察权,则交由国会领导下的联邦立法局来行使。这在本宪法草案上已经有明确规定。
财政大权和弹劾大权是国会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本。如果将之从国会身上剥离,就等于砍掉国会的左膀右臂,国会成为空架子和清谈馆的命运就不可避免。美国宪法
的诸多制度安排是非常天才化的,而且经过上百年的实践检验,没有充足的正当理由,还是不改最好。
我想说明白一点:这部宪法设计中的元老院不是参议院(或贵族院)或古罗马元老议事会之类的东西,它本身不具有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而是只能通过代
理其他部门的相关职位而实现政治纠错功能。大家也知道三权分立体系下有太多的弊端,在社会危机时期更是乱象纷生、不堪一击,野心家和极端主义政党更是可
能趁势而起!既然社会确实需要此种政治纠错功能,我们就应该设立一个部门来执行这种功能。
“美国是形式上的联邦,但是是实际上的共和国家,美国之所以称作联邦,是因为当时美国处于分裂状态。”----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你对美国开国之父们的思
想缺乏认识,你可以仔细读一下<联邦党人文集>。
我宪法上所说的联邦制度,肯定是联邦制,而且如美国一样是基于纵向层层自治之上的联邦制,而不只是州、省一级,省以下依然是自治结构。我可以肯定的说,
如果美国宪法不是建立在纵向层层自治的社会体系之上,美国早就会经历不知多少次的革命和暴乱了,美国宪政能够如此安然无殃、行之有效,简直就是天方夜
谭!
不是有许多国家采用过美国宪法吗?最后结局如何?这些国家都忘记了至关重要的一点:必须预先建立一个纵向层层自治的社会体系,唯有如此,宪政才能稳固、
长久和行之有效!
一个简单的政治理由和事实就是:无论任何野心家或政党都不能够通过一次革命或暴乱就掌控住一个纵向层层自治的社会体系,任何政治冒险如果不能被一个纵向
层层自治的社会体系所接受,最终只能是失败!仅仅想一想如何制服住诸多分布式存在的自治单位就够头痛的了吧。而且,更要命的是:一个纵向层层自治的社会
体系是具有天生的自我复原能力的,也具有天生的反独裁能力,任何独裁化的政治冒险除非是把整个社会连根拔起,否则都能够被自我修复掉!
总之,我始终认为,未来中国,如果不在革命时期预先建立一个纵向层层自治的社会体系,那么,无论任何宪法,任何革命,都难保中国不会重新陷入军人独裁或
寡头政治的魔爪之下!一如拉丁美洲、菲律宾和曾经的韩国一样。
加入时间: 2006/08/28
文章: 665
时间: 2007-12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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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选举团
人员如何确定?决定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无疑具有很大的权力。怎么防止他们能真正代表直选的民意。如果要确定这些人员能公正代表民意,确定人员的过程可能
是一个和各州议员选举同样浩大的工程。如果不能确定这些人员能公正代表民意,那没有设置的必要。
关于元老院
除了规定的卸任行政首长的成员之外,其他组成人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元老院的公职代理,调查局,最高安全会议等权力都非常之大。让一个额外的政府机构
拥有如此大的权力,对三权分立的结构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况且其组成成员并非选举产生,有些成员的加入似乎有古代“举孝廉”的性质,这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
还是难以实施的。而且老年人也不一定比中年人更加公正,在权力面前无法相信人格。
我认为元老院,应该尽可能用软性制约,多靠近媒体舆论方面,尽量避免财政支撑的国家机构。不过这样就变成了民间组织,也没有必要写进宪法,如果没有宪法
保障,他的持续有效性可能会不足。这是一个矛盾,有关问题还是以后继续研讨吧。
这两个权力机构的成员组成都不好确定,在从来没有实行过民主的中国,开始还是直选是硬道理。还有一个两院协商委员会,也有破坏两院分立的可能性。
你关于政党政治,政治理想主义修正国家有机体的看法非常经典,正是西方民主政治的缺陷所在。我也是头一次看到有人直接提出来,并提出解决办法的。美国民
主是是世界民主政治的圭臬,但我坚信他会在几百年后归于独裁,变化的过程很慢很细微,但是一直在朝着那个方向进行,只不过因为显著变化的跨度大过人生的
观察限度而使人不能警觉而已。并且也不能阻止社会的堕落,我们看到社会的堕落程度在西方国家同样惊人,这有可能提前终结美国本应在存在几百年的社会结
构。
除了与美国宪法不同,额外旨在修正弊端的部分之外,大部分的论述都非常精辟,毫无争议。而有争议的都是这些修正。我要说明的是,做出这些修正是必要的,
人类必须不断进步,而这个任务最有可能被中国人所完成。第二,修正必要考虑一个分步策略,首先在中国形成民主制度的稳定运行结果后,在尝试修正,如果修
正方法能很好的解决过渡时期问题,那当然不必等待稳定后。
加入时间: 2006/12/24
文章: 189
时间: 2007-12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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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阁下:
关于预选举团:
其实这个制度就是照搬美国宪法当初决选总统和副总统的制度,见美国宪法原文:“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每个州依照该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
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
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
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 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
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
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
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
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这个制度已经在美国成功实施了上百年,只是到了本世纪初,才因为民主运动的发展,改由各州人民普选的结果来决定该州选举人的投票,实质上废止了该州选举
人的投票自由。
我一直认为,这个制度设计得很是精巧,是一个非常行之有效的政治过滤器,而过滤掉那些不合格的候选人。只可惜现代美国人把他们先祖留下的好东西给丢弃
了。当然,由于民主已经进步到了现时代,不可能用之于总统决选,但用之于总统预选,我想是再好不过的了。至于你的顾虑,我想,美国上百年的总统都是由这
个制度成功产生的,而我们只是用来预选总统,那更不会有问题了。
关于元老院:
对于国家治理,说实话,我绝不相信依靠民意就能治理好国家和社会,但我始终相信,顺应民意乃至人民普选是防止政府不作恶的前提条件。我认为,治理国家的
关键是在大众民意和政治理性之间保持一种良好的平衡。仔细分析美国政治就可以看出:其国会和总统基本上是大众民意的典型代表,而最高法院在更多意义上是
代表着一种较保守的政治理性,正是这种内在的平衡使美国能够长久立于不败之地。但我认为,这也只是一种弱平衡,即政治理性是处于劣势的一方,美国的大众
民意经常会将之淹没,尤其是在传媒高度发达的今天!我设计的元老院就是想充分纠正这训错误。如果元老院能够代表一种较为激进的理想主义的政治理性的话,
也许就能构成一种充分的政治平衡体:二对二,极致平衡之数。
对于治理国家而言,民主并不是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个必需要素而已,另一个同等重要的必需要素就是:理性!
“除了规定的卸任行政首长的成员之外,其他组成人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元老院应当不拘一格提拔人才,如此才能使这些新进人才(也许他们不适合于普选政治场景但却有惊世治国之才,这是很有可能的)与那些老练的卸任政治家在元
老院机构的团队工作中,形成一种成熟的政治理想主义精神,以更好地指引国家与社会的方向。
至于说到联邦调查局,我想,对于传统政府部门官员的贪污腐败、故意不作为等渎职行为的专业检察权,还是应该交给独立机构(不属于议会,不属于行政,也不
属于法院)比较妥当。而且元老院也需要一种强制力量作为基石,否则只怕元老院很容易就被架空,失去宪法效用。在某些特殊时期,公职代理令将无法有效执
行。
其实,公职代理令在本宪法内的限制条件是很严格的,即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累计代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以上。具体到总统而言,即使其由于某种原被代理了最长
期限,但仍然有两年以上的在位时间,仍能相对保持其执政的功能性。我想可能再加个次数限制更好些:对任一具体公职的累计代理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关于最高安全会议。我想,共党国家在某些方面的高效率是值得研究和借鉴的。最高安全会议其实就是政治局的一个缩影,只不过共党国家的政治局是隐藏在铁幕
后面,而最高安全会议四个成员中却有一半的成员是由人民直选产生的:二对二的比例。有些司法案件长年拖延未决,也许需要一个特别法庭来快速解决,最高安
全会议是合理之选。非常时期国家急需非常决策,最高安全会议是当然之议。仅此而已。
关于两院协商委员会。其实在美国宪法惯例与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隐式的“第三院”。每当两院对一个法案的分歧很大时,这个隐式的“第三院”一般就会产
生。可见,对于两院制议会而言,协商的需要也许是经常性的。我只不过是把这种政治需要一揽子解决,把那种政党式的幕后交易和暗箱操作提交到阳光下而已。
对于两院制议会,确实有许多好处,但也有立法拖延的弊病,为了平衡利弊,两院协商委员会也许是合理之选。当然,最终决策权仍然在两院本身,这个核心要素
是不会变的。
关于元老院,我还想补充一点:对于从非民主阶段转型到民主阶段的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充满动乱可能性的非常时期。在和平建设时期,三权分立也许是优秀的
体制,但对于非常时期(战争、革命、动乱或大变革等),三权分立几乎是弱智、低效率以及失败的代名词。试想,在二战时期,如果不是由于珍珠港事件而促动
美国参战,而是日本与德国东西夹击灭掉苏联,二战的结局怕要反转!
在非常时期,元老院这样一个国家机构的存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需求上都是必要的。在未来中国,元老院系统可能将由中共改革派或临时革命委员会直接转化
而成,等到各项法制健全,元老院也将进化到一个无为而治的境界:元老院无为,但传统的三权分立体系却必须有为。
元老院系统是在宪政框架下的一种很有用的机制,它可以在未来特殊时期大大增加革命派与其他各方政治力量讨价还价的能力。这好象是只可心领神会而不适合放
到桌面上来说的,但看来如果不摆明了说,元老院制度确实有太多的疑惑聚集在上面。
其实,本宪法的所有制度安排都是有理有据,参照了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国家体制和政治案例,经过深思熟虑而完成的。虽然不能说是完全可操作的,但至少是很有
政治实验价值的。正如华盛顿当年所言,美国宪法是一个全新的政治实验,本宪法也不过是在美国宪法的基础上加了几项关键性的政治实验而已。之所以说新加的
政治实验很关键,是因为中国不同于美国,中国是在一块完全独裁的土地上实施民主转型,也许必需要特殊操作才能够以非民主的方式推进民主、建立法制,最终
成功实现民主转型!
加入时间: 2007/02/09
文章: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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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赞同您的解释,希望能够继续合作探讨。
加入时间: 2007/11/13
文章: 113
时间: 2007-12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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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元老院的设置我有不同看法:
第一,条款不明,第一节中的关于“其他对合众国学术和公益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的人士”没有明确,决不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没有条件限制的话,容易出
现“说你行,你就行,说你不行,行也不行的”情况。
第二,内容矛盾,第四条第四节中上半部分谈到议联邦最高安全会议由元老院秘书长、总统、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国会两院协商委员会主席四人组成。但而下半部
分却说联邦最高安全会议的议题或多方协同政策措施如获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应予通过。那么四人里面怎么出来了三分之二至少五个人呢?
第三,违背民主,像董青先生谈到元老院的成员不是民主选举产生。这个宪法是仿照美国宪法而编撰,既然美国的宪法的核心之一是民主,国会,总统,法院,皆
是由民主选举产生,那么与他们权力平行的元老院却也应该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可想而知元老院的设置有明显缺陷。
第四,越权越位,民主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国会立法;总统行政;法院司法监督。而元老院的一个公职代理权就可以把三权化为一权,最后导致的结果是权力
集中于元老院。
第五,走向专制,就像未来人的解释“我想,共党国家在某些方面的高效率是值得研究和借鉴的。最高 安全会议其实就是政治局的一个缩影,只不过共党国家的
政治局是隐藏在铁幕后 面,而最高安全会议四个成员中却有一半的成员是由人民直选产生的:二对二的 ”。依我来看,最高安全会议实质就是中共的中央政治
局翻版,“元老院秘书长”就是“中共总书记”;“总统、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国会两院协商委员会主席”就是“政治局常务委员”。第四条中的“联邦最高安全
会议应对合众国范围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问题或案件作出评议、修正或监督意见”就像“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决议可以推翻一切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行
为”。虽然总统和两院协商委员会主席是由人民直选产生的,但元老院秘书长(同时是最高安全会议的召集人)的一个公职代理令就可以要挟虽然总统和两院协商
委员会主席作出妥协.
第六,最后,虽然在第七条人民主权里规定全民公决投票来对元老院的秘书长,常务委员进行制约,但公决周期是十年。假如是一个专制的元老院,在十年的时间
里足够使中国退回专制(尽管民主的历史车轮是向前的)。就像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位不到八年,就已经使俄罗斯的民主逐步走向倒退。
总而言之,元老院的设置是不合理的,原本的美国宪法就是完美的,至少目前看来。
加入时间: 2006/12/24
文章: 189
时间: 2008-01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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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对于这一条有疑义的话,可以加上一个限制:根据或征得参议院的同意,就如最高法院法官一样。
第二,这仅是遵循民主比例数原则而已:过半数代表多数民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极大多数民意,四分之三以上代表绝对多数民意。在美国宪法中,这个比例数原
则随处可见。最高安全会议成员并不是永远只有四人,未来可能有扩充,你不能现在就设计一个绝对值,无疑是作茧自缚的行为。定一个相对值多好。这不过是实
施一个极大多数意见原则而已。如果是四人,那么,三人同意才是极大多数意见;五或六人则是四人同意才能满足定律极大多数民主定律。如此而已,何谈矛
盾?
第三、民主并不是全能的。在某些社会事务上,民主恰恰站在真理的反面!美国的最高法院法官不是从民主程序产生,其用意正在于此!如果美国法院由民选产
生,只怕美国的核心价值观早就被颠倒得乱七八糟了!
第四,三权分立体制是有缺陷的,它最适合国泰民安的社会。元老院是一个应急纠错机制,它不是日常决策和执行机构;再说,它对于任一公职的累计代理期限不
得超过两年以上,比如说对任期较短的总统,在极端的情形下,也只是占了一半的任期,对于参议员,不过是三分之一,对于终身任职的法官,两年不过是十多分
之一,远远谈不上权力集中于元老院。退一万步说,国会仍然可以三分之二推翻公职代理令,所谓的极权之虑,是没必要的。
第五,历史上,三权分立的英国和法国曾经无理由地纵容希特勒,以至于法国人成了亡国奴,英国自己孤立无援,危在旦夕;而美国差一点错失参战良机,导致二
次世界大战结局反转。所有这些,如果不是上帝冥冥之中助人一臂之力,只怕后果不堪设想!在危机时期,我们需要一种国家机制来理性应对,而不管这个创意来
自何方。中共的国家理念虽然可恶,但也有可取之处,不问理由,一概打死,只怕有点愚蠢了。再说,“元老院秘书长”在极大的可能性上也是从民选官员卸任而
来,与“中共总书记”岂止有天壤之别!
第六、俄罗斯宪法就是垃圾,俄罗斯的民主走向倒退是必然之事,何须惊讶!
中国立宪如果不谨慎和稳健,只怕也会步俄罗斯后尘。就是如此!
加入时间: 2007/06/21
文章: 9
时间: 2008-03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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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宪法授予的公职代理权属于元老院。元老院由已卸任的合众国总统、最高法院法官、国会两院协商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对合众国学术和公益事业作出了
杰出贡献的人士组成"
这未免也太笼统,虽然这个可以通过以后制定出的法律来细化,但是如果现在不想出来是如何产生元老院的成员,那这几条宪法就等于没有一样
打个比方说,如果现在的国会要制定一个<元老会议成员产生法>
这个法的第一条就说是根据宪法的元老院的条文制定的,
那么,接下来,应该是怎么制定呢?
如果有时间的话,请详细说明一下
其实我也有自己的想法,不过我想先听一下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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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对于独立建立元老院持反对的态度,我个人认为,应当成为国会的第三院(也可以说半个院),这样才是对3权分立的最好补充,你前面也说了,3权分立
很适合和平时期,但不适合特殊紧急时期,但一旦特殊紧急时间比较长,就像8年抗战一样那么长,那么这个元老院就很有可能变成一个独裁机构,在战争时期结
束后,那么元老院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共产党现在的行政架构,也就是变成一个团体世袭为主的一个政治核心,所以我认为,元老院必须加入到国会当中,以实现对
元老院的权利的制衡
为了不使元老院架空,必须在宪法条文当中加入一些只属于元老院的权力,一些重大事件的国会商讨,比如对外宣战,元老院有权否定前2院的宣战决定,还有对
于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军事戒严等,总统需要得到元老院的认可才可以宣布,但同时元老院也不得对国会参众两院的立法进行过多的干预
还有就是说你这个宪法只看到了行政效率的低下,但有却没有看到过立法的过程的低下,很多时候,有些政府提出的好政策,往往得不到国会的同意,而不能实
施,从而浪费了开会时间,有些机会就这样流失了
所以我觉得,需要在宪法中加入议事期概念,议事期即国会在商讨某一个立案的时间限制,当然议事期有多长,不能在宪法里规定,只能在法律中规定,以符合以
后的某些立案的需要,比方说立个<国会议事法>,里面规定开征新税,这样的议事期就不应该超过一个月,还有使用关于使不使用核弹,议事期就不应该超过一
个星期. 关于黄河水利改道工程,就可以适当的加长,比方说3年,应为这些都是需要长时间的科学论证的
有了议事期,立法效率可以大大提高,如果超过规定的议事期,元老院就可以宣布公职代理权.比方说在规定时间,国会始终不能有统一的意见,各派争吵不休,
立法过程被无限拖长,这个时候,元老院就可以实行公职代理权,取代国会的立法职能,而元老会在这个时候,就是实际上的国会参众两院.但为了防止这个权利
被滥用,在行使这个权利之前,必须征得总统签字同意,否则的话,公职代理权则是无效的,这样的话,国会就进入一个新的议事期,从而赢得更多的讨论时
间
不知道你的意见如何,希望能得到你的答复
加入时间: 2007/06/21
文章: 9
时间: 2008-03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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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觉得美国这样的宪法,假如说遇到比自己强的独裁国家侵略,那肯定是很快就灭亡的,各州法律不一致,不能有很好的全国协调作用,我个人不支持联邦
制,也不支持行省制,而是联省制
联省制我有时间的话,再做详细讲解
加入时间: 2006/12/24
文章: 189
时间: 2008-03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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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阁下的评论和意见。
1。不同意元老院作为国会的第三院的说法。正如违宪审查权一样,公职代理权也是一种个别化修正的权,而非整体行动权力。公职代理令只针对个别人有效,而
不是取代整个部门。比如,不可能以元老会来代替国会参众两院来进行立法决策。它只能代替某个张三议员行使其原有的职权和责任,而且最长代理期不得超过1
年。因此,我认为不会出现你所说的情况:“但一旦特殊紧急时间比较长,就像8年抗战一样那么长,那么这个元老院就很有可能变成一个独裁机构,在战争时期
结束后,那么元老院就很有可能演变成共产党现在的行政架构,也就是变成一个团体世袭为主的一个政治核心”。
再者,公职代理权不仅仅用来代理立法权,而且在适当且必要的情形下,还可以代理行政权、司法权等。如果作为“国会的第三院”,那仅仅只有立法权,完全失
去了设立元老院的宗旨:解决和修正三权分立在特殊情形下的局部失效问题。这个问题在民主转型初期尤其严重,在这一时期,可以说整个国家机器都充满了持有
不宽容政治心态、拒不妥协、好斗的极端主义分子,而宽容和妥协正是稳健治国的必需之道,也是民主社会的常规形态,更是民主社会的价值和成功的根本。对于
个别存在着的好斗的极端主义分子进行公职代理行使,渐进地修正国民的政治心态,应当是民主建政初期之元老院的工作重点。老实说,元老院的设计灵感的重要
来源之一就是使得心怀宪政和民主理想的革命精英和开国元勋能够组成一个合理又合法的宪政部门,长期指导建国进程,同时又能立即给大众以完全的普选权(普
选总统和立法部门,即使民智可能欠缺的大众选择了一伙流氓上台,仍然有元老院在发挥修正作用,排除危害宪政的各种危险),构建一个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常态
治理、外加一个元老院的例外纠正的宪政系统架构。
2。“为了不使元老院架空,必须在宪法条文当中加入一些只属于元老院的权力,一些重大事件的国会商讨,比如对外宣战,元老院有权否定前2院的宣战决定,
还有对于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军事戒严等,总统需要得到元老院的认可才可以宣布,但同时元老院也不得对国会参众两院的立法进行过多的干预”--我认
为,这些权力最好还是保留给三权分立架构本身比较好,元老院不应有常态治理权力,元老院要部分获得这些权力就必须通过公职代理令(未被国会以三分之二多
数否决则正式生效)。
3。“还有就是说你这个宪法只看到了行政效率的低下,但有却没有看到过立法的过程的低下,很多时候,有些政府提出的好政策,往往得不到国会的同意,而不
能实施,从而浪费了开会时间,有些机会就这样流失了”
对于“立法的过程的低下”,已经用行政应急立法以及法官补缺立法来修正。我认为,现代社会事务纷繁复杂,是一个大量依靠专家治国的时代,由专家在本专业
领域内实施立法已经是大势所趋,但国会必须保留对于专家立法的否决权(对于行政立法,简单多数否决;对于法官立法,三分之二多数否决),而且专家立法有
前提限制:在没有国会制订或认可的成文法律的情形下,(即优先适用权,)才可对无法可依的问题行使专家立法权。
4。“另外我觉得美国这样的宪法,假如说遇到比自己强的独裁国家侵略,那肯定是很快就灭亡的,各州法律不一致,不能有很好的全国协调作用,我个人不支持
联邦制,也不支持行省制,而是联省制 ”
各州法律不一致正好反映了各州在治理地方事务上的特色。但涉及联邦事务的法律必然是全国一致的,这是由联邦部门直接在各州地区内执行和实施的,各州不可
能加上自己的意见来执行。联邦法律绝对不能委托或交给地方政府执行,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是两套平行的治理系统,各管各的事务。
无论是联省制还是行省制,都是把中央政策交由一层又一层的地方官员执行,这中间经过了一层又一层的过滤和擅自修改,其最终执行效果简直是惨不忍睹。而联
邦制实行的是直达式管理:总统->分管部门->地区执行局->执行人员。联邦制可以把诸多事务放权给地方管理,而集中精力处理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
等。“精简政务,把臃肿下放给地方”。而各州政府也可以依照联邦原则实施精简与下放。如此层层精简,自然就能实现政府部门当立则立,不当立则废的治国目
标。
5.我一直认为,独立存在的地方政府是抗衡中央政府的独裁可能性的宪政基石。许多借鉴了美国宪法的国家却未能有效实现宪政,最重要的理由就是没有建立分
布式的独立存在的地方政府,而导致中央政府在独裁、军变和动乱中摇摆。只有分布式存在的有自我意志的地方政府的自治化的群落形态,才能有效抗衡中央政府
的独裁,有效预防军队干政和政变。军队自古以来就是自由的威胁,而只有在一个完善的联邦制度下,军队才不敢实施其大胆和冒险的计划。你可以在短期内统一
非联邦制的社会,却不可能在短期内统一联邦制的社会,你需要一个又一个地去征服独立存在的有着自我意志的地方社会,这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
6.至于说到侵略,那就更不容易了。对于美国而言,你可以很容易地打倒其中央政府,但尽管中央政府倒了,美国的地方社会却不会颓败和动乱(对于单一制国
家却恰恰相反,中央一倒,整个必然乱做一团),它们犹如50个小国家一样,需要侵略者一个又一个实施军事征服,而这对于任何一个强大的独裁国家而言,几
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于美国而言,侵略者面对的不是一个国家,而是50个国家,要完成所谓的军事征服,谈何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