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监督申请书
尊敬的辽宁省人民政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2023年6月7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长信箱提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不立案监督申请,2023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长信箱答复已经立案。
2023年7月2日邮件(1265124463502)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长吴言军提交“《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意见书”。
2023年7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打来电话表示收到邮件(1265124463502)转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办理,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到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阅卷看到该邮件。
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没有依法公正审理省司法厅监督的案件,非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继续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监督申请,请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沈阳市人民政府继续审理案件。
第一章 案件颠覆辽宁省人民政府正确意见
一、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厅长信箱答复(受理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答复(受理意见)、沈阳市司法局局长信箱答复(受理意见)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是适格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审理机构弄虚作假颠覆这样事实。
被申请人案件最重要证据音像视频文件时间造假、内容造假。
为什么弄虚作假?其目的隐瞒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行政行为,以所属单位顶缸。
被申请人案件重要证据申请人的两处签名、手印文件造假,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为什么弄虚作假?其目的隐瞒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行政行为,以所属单位顶缸。
实质上就是颠覆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是适格被申请人事实,颠覆省政府司法厅厅长、市政府市长、市政府司法局长正确意见。
第二章 案件重大事实没有审理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事实一:是申请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的事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将相关邮件(1265124463502)转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办理,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收到该邮件(1265124463502),却根本没有依法审理。
视辽宁省人民政府意见如无物。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事实二:是持续十一年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事实,根本没有依法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3月2日沈河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出具的文件、2017年1月4日沈河公安分局出具文件、2020年8月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2023年2月20日沈河公安分局出具文件都是持续十一年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确凿证据。2023年2月20日沈河公安分局出具文件显示“入库管理”,“入库管理”肯定是一个长期持续过程。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事实三:是“入库管理”,根本未予审理。
2023年2月20日沈河公安分局文件将“入库管理”作为限制人身自由最重要先决条件,实质也是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案件最重要、最根本的事实。
针对“入库管理”申请人有一份审理申请书、两份调取证据申请书三份申请书根本未予处理。
第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综上,请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宁法制环境大局为重、以辽宁营商环境大局为重,坚持正确的意见,继续监督案件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沈阳市人民政府继续审理案件。
此致
辽宁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文利
2023年9月13日
证据一、2023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厅长信箱答复。
证据二、2023年7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确认收到相关邮件以及转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打来电话告知记录。
证据三、2023年8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签收《重大举报信》邮件回执证据。
证据四、行政复议决定书影印件。
证据五、阅卷说明。
对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复字[2023]128号案件行政复议审理意见书—举报书!
第一章行政复议审理到目前是非法、违法过程
2023年8月18日收到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复字[2023]128号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
对行政复议到目前为止审理情况发表意见书暨举报书。
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复字[2023]128号行政复议案件到目前为止的审理是充斥大量非法、违法行为的过程。
沈河区政府名义上的答辩是实质上充斥弄虚作假、欺骗的事实及证据的非法、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伪造本人签名、手印造假,并且是完全性造假,本人甚至不知该文件本身为何物,该文件造假涉及系列造假行为,涉及已在其它地方多次使用。
违法行为二:录音录像视频时间造假,并且是完全性造假,涉及系列造假行为,涉及已在其它地方多次使用。
一个关键时间是假的,相关时间都是假的,相关时间事实都是假的。
违法行为三:“起诉全国人大索赔几十亿”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性质极其严重。
违法行为四:无授权发布国家安全局行为,行政机关无授权行为即是违法。性质极其严重。
违法行为五:无授权发布防疫主体行为,行政机关无授权行为即是违法。性质极其严重。
以上违法行为涉及大量相关违法行为,是调查的抓手。
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没有对全面事实答辩程序违法。
行政机关法无依据不可为,没有授权的行为就是违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没有明确法律授权而不对全面事实审理程序违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没有对已提交的多份申请书做出处理程序违法。
第二章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是适格被申请人
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市政府信箱中显示案件已依法受理,应该全面、真实审理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目前是被申请人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以及审理者联合起来欺骗、审理申请人,欺骗省政府、市政府,空转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是适格被申请人是清晰明确不容置疑的事实。
申请人早已在行政复议申请文件提交确凿充分的法律依据及证据。在此重申:
1、地方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保障公民人身权民主权责任,即使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在人身权、民主权受到侵害情况下,地方政府都是适格被申请人。
2、沈河区政府下属机构根本无权在北京设立工作机构甚至无权去北京,有关人员行为无疑代表沈河区政府,即使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沈河政府都是适格被申请人。
3、沈河区公安分局2023年2月20日提交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文件表明沈河区驻京工作组主导事件,沈河区驻京工作组无疑是沈河区政府驻京工作组,沈河区政府是适格被申请人。
4、2020年8月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出具沈河区政府答复文件中“沈河区驻京办”行为与上面行为相互印证。
此文件同时也证明沈河区政府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确凿事实。
申请人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没有时间精力每次事件都投诉,此文件代表大量事实的存在。此文件中为什么没有出现泉园街道办事处呢?因为泉园街道办事处根本就是“临时工”。“临时工”还包括万莲街道办事处,并且万莲街道办事处作为“临时工”时间远远大于泉园街道办事处,沈河区公安分局2017年1月4日提交市公安局文件表明万莲街道办事处涉及了三次非法拘禁行为。
万莲街道办事处、泉园街道办事处是执行沈河区政府行为,是沈河区政府行为延续,其本身与本人诉求及在北京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章审理舞弊清晰明确
无论从市政府、市司法局、省司法厅受理文件出发,还是从上述事实出发,审理单位都应及时依法全面、真实审理案件。
审理单位没有及时依法全面、真实审理案件,被审理单位没有全面、真实答辩,程序违法,审理舞弊清晰明确。
此致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举报人:李文利
2023年8月28日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与国家监察委员会书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于2023年6月19日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立案。
案件重大相关问题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恳请书。
第一章 2010年11月26日本人提出恢复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有人民监察委员会,1955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实质承担国家监察责任。现在承担国家监察责任的是纪委、检察院、政协及民主党派”,“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势在必行,国家监察委员会从法律出发对国家机构不依法办事、违法行为进行现时监督,可以解决中国现实面临大量紧迫问题”。
2010年11月26日本人提出恢复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邮政挂号信函提交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习近平(XA09398434421)、国家主席胡锦涛(XA0939843002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XA09398431321)、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XA09398436121)。
本人知道这是十分重要的建议,有历史意义的建议,专门填写邮政查单查询,这里附上习近平、胡锦涛、温家宝、贺国强邮件邮政查单证据。
实际上为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贡献了一份力量。
第二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
国家监察体制的设置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三章 国家行政机关隐瞒行政行为罪
对本案来说沈河区政府对本人实施“入库管理”行政行为,亲自出面及指使沈河公安分局以及万莲街道、泉园街道对本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关押精神病院行政行为,却非法隐瞒行政行为事实,造成十一年持续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事实及后果。
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明确:“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二被申请人持续非法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关押精神病院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损失58044280元”。
行政复议申请书《事实与理由》具体明确持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的事实及证据。
面对明确、清晰事实及证据沈河区人民政府仍拒不承认、隐瞒行政行为事实。
“国家行政机关隐瞒行政行为罪”立法建议就是针对上面恶劣情况提出。
中国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个正面的法律,是要政府公开政务信息。但没有反向的法律暨对隐瞒行政行为制裁的法律。
“国家行政机关隐瞒行政行为罪”就是弥补这样的缺欠,这对于有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的中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可以说根本上改变行政行为不公开、隐瞒行政行为及其严重后果,对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重大意义。
恳请国家监察委员会起草“国家行政机关隐瞒行政行为罪”立法意见书,以及充分重视对“国家行政机关隐瞒行政行为”的现实监督。
第四章 以精神病名义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现行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也就是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就会触犯刑法。
但实际上关押一个人在精神病院2400小时包括捆绑、灌药及精神侮辱等恶劣行为,却可能没有受到任何刑罚。
最近发生陕西一对夫妻相互把对方关进精神病院的事件,而且还有大量的例子,事实上以精神病名义把一个人关进精神病院是很容易的事,尤其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实施主体更是容易,成功率几乎是百分之百。
这是国家法律严重的漏洞,也是国家巨大隐患。
恳请国家监察委员会起草“以精神病名义非法拘禁罪”立法意见书,以及充分重视对“以精神病名义非法拘禁”的现实监督。
第五章 现时有效监督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本人贫病交加痛苦不堪,沈河区政府明目张胆又矢口否认对本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持续到目前此时此刻,本人随时都可能被绑架、非法拘禁。正是其明目张胆又矢口否认对本人持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使该行政行为甚至可能得不到行政复议而肆无忌惮持续,恳请国家监察委员会明辨是非及时监察行为现时有效监督。
第六章 启动全面调查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涉及严重徇私舞弊、渎职侵权、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犯罪,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等主体,恳请国家监察委员会以行政复议案件为突破口代表国家及时启动全面调查。
盼复!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公民:李文利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