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外挂代练"事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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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ce Q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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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1, 2010, 8:39:09 AM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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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支持

今天上午(12月10日)9点,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就"外挂代练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被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我知道后简直无法相信,判决如此之重!

十个月的"外挂代练",竟然换来六年有期徒刑,以及300万元罚金!这恐怕是我国迄今第一起因为使用外挂(并非制作外挂)而判刑的案件,大概也是判得最重的一起。

国家司法机关如此保护大公司的利益,创造出对资本家有利的司法解释,将没罪的人送进监狱,真是令人发指。

有了这个判例,从今以后,网游公司赚钱就更容易了,谁敢用外挂,就把他送进监狱!面对滚滚财源,谁还在乎小人物的权利。董杰和陈珠的人生被毁掉了,没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其他的小偷感到害怕。再说谁叫董杰和陈珠昏了头,竟敢在老虎身上拔毛?

陈珠给我的来信,就是在泣血:

"90多台电脑罚没了,8万多的存款也罚没了,说这是非法所得。此外,还有300万的罚金,我们能有这么多的钱吗??

他们说不管,到时候会有强制执行。

许多与案件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东西,也被罚没了。那个移动硬盘,全是宝宝出生时候的照片和视频,还有那些银行卡,有我和董杰以前的单位工资卡,还有我妹妹交房贷的卡,里面也没有什么钱,也没有人汇过款,包括一个小灵通的卡,那是董杰父亲到南京时用的卡,统统都被没收。

指控我有罪的证据,仅仅是我招聘过1个人,以及业务用的QQ是我和老公共用的。就这样判决我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罚金140万,太牵强了。还说我参与对账,那账本在哪里呢?还是我口头对账?为什么没有一点证据就能定我也有罪?

作为一个孕妇,我从不去工作室,那些做代练的小孩从来也没有到过我的卧室,证词里有人说我也会到网上银行查询每天的收入情况,我问是这个人看见的吗?还是他个人以为呢?法院叫我这些话到二审的时候提出。

我今天质问法官很多,法官不回答我任何问题,只叫我上诉。很让人绝望,就象掉入很深的黑洞,法官只说判决不是他们自己能决定的,我不知道到底是谁能决定,他们说是上面决定的,那上诉还用吗?

很崩溃,很绝望,已经没有办法思考,今天看见董杰,很憔悴瘦了很多,法院的警卫不给我在那哭,呵斥着叫我离开,倒是法官拉住他们,我知道我们有错,但是我们真的错到这样地步了吗,真的恶劣到人之唾弃的地步吗?我快活不下去了,我该怎么办???"

我劝陈珠冷静下来,准备二审。虽然可能没什么希望,但是还是要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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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董杰和陈珠仅有的一丝希望,大概就是让这件事登上全国性媒体,成为热点事件,从而引起高层的注意,推动二审能够改判。

我希望大家帮帮他们,把这个消息以及下面的《判决书》转贴出去,让更多的人了解、关注这个案件。那些网游公司有钱有势,请得起最好的律师,媒体和官场到处都是他们的资源,有的是为他们说话的人,可是谁为董杰和陈珠这样的小人物说话呢?如果我们不这样做,他们微弱的呼救声就会迅速熄灭,仿佛寒夜中的火柴。

没错,我们是"沉默的大多数",从来就是被忽视、被支配、被蹂躏的命运。但是即使这样,我们也要让他们知道,人心自有公道,沉默中也孕育着爆发的力量,他们不能太过份。

愿意报道此事的媒体,请直接与陈珠联系。她的联系方式是QQ 61051919,手机15951806576,电子邮件lyg...@126.com

关于此事的全部资料,请访问《南京"外挂代练"事件·专题网页》:http://www.ruanyifeng.com/special/gold_farmer/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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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江宁刑初字第95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杰,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京市江宁区XX街道XX号。因本案于2007年月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力,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莉,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珠(系董杰妻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京市江宁区XX街道XXXX号。因本案于2007年月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2009年6月2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儒香,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庄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08]851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董杰、陈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杰、陈珠及辩护人曹力、梁莉、刘儒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3月17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09年1月30日和2009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辩护人刘儒香以有新的的证据需要调取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09年6月20日恢复审理。辩护人曹力以有新的证据需要调取为由,于2009年6月21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董杰、陈珠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代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可以从中牟利,遂购买了数十台电脑,申请了QQ号、银行帐号、客服电话和电信宽带,向他人购买"外挂"经营代练升级。2006年9月至2007年春节,被告人董杰、陈珠雇佣人员在其居住地,通过使用向他人购得的名为"小金鱼"的"外挂"帮助《热血传奇》游戏玩家升级并牟利。2007年3月,被告人董杰、陈珠又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得的"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义,雇佣员工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以80元/周、300元/月的价格帮助玩家使用"冰点传奇""外挂"程序代练升级,先后替1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账户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接受来自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资金人民币1989308.6元。因董杰、陈珠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盛大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认证功能丧失,从而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又因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引起了众多游戏玩家的不满和投诉,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杰、陈珠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董杰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对指控其犯罪不能认同。2、自己以前的供述把部分责任推到妻子陈珠身上,其实陈珠到2007年4、5月份才知道自己使用"冰点传奇""外挂"。陈珠与自己去劳务市场仅仅是招保姆。

董杰辩护人曹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理由如下:1、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而不是对某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侵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故指控被告人董杰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与其指控的罪名相互矛盾。2、《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只能是国家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提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不是国家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董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3、被告人董杰的行为也不符合公诉人所提的上述三个法规中所称的可构成犯罪的行为。

被告人陈珠辩称:自己当时因怀孕没有参与董杰的事情,公安机关提取的QQ聊天记录不以证明自己参与。开始在公安机关供述参与是因为孩子刚出生,为了让董杰以被取保候审,就将这些事揽到自己身上,但之后的供述是说的实话。

陈珠辩护人刘儒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陈珠参与非法经营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陈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陈珠被指控的"代练升级"经营行为不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特别许可方可专营、专卖的物品,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限制买卖的物品。公诉人提及的有关"条例"、"办法"均不是关于许可证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因此,被告人的经营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而侵害特定的许可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被告人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行为,仅仅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规定,不属于犯罪行为。2、被告人陈珠未实施非法经营行为。购买设备、申请宽带、开设银行账号、招聘及管理员工均由董杰实施,陈珠未参与。部分所聘员工的证言也证实了陈珠未参与本案。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陈珠参与经营,两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故两被告人以往的供述不能作为陈珠参与经营的定案证据。

陈珠辩护人庄毅雄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1、公诉机关缺乏认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非一切违法经营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规定破换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属于犯罪。公诉人也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本案已经构成"情节特别严重"。2、被告人陈珠从未参与代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杰、陈珠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代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从中牟利,遂通过互联网向他人(网名"拉哥")购买名为"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并与该程序卖家"拉哥"协商合作利用"外挂"进行游戏代练,由"拉哥"提供"外挂"程序,由二被告负责代练及收费。2007年月以来,被告人董杰、陈珠陆续购置了九十多台电脑,申请了电信宽带,并冒用"蔡X"、"曾X"的身份办理了银行卡、客服电话,用于和游戏玩家联系及收取代练费。二被告人先后雇佣了十二名员工,在其居住的南京市江宁区XX街道XX家园XX栋XX号家中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义,不断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做广告,以80元/周、300元/月等价格帮助游戏玩家使用"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代练升级。董杰、陈珠将雇佣来的员工分成客服组和代练组利用"外挂"软件"冰点传奇"日夜经营代练,并适时与"外挂"程序卖家"拉哥"联系进行版本升级,以对抗盛大公司游戏保护措施。至案发时止,已先后替1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玩家的账户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二被告人收取了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巨额代练资金,其二人仅通过户名为"张XX"的银行账户向"冰点传奇""外挂"程序卖家"拉哥"汇去的费用就达130多万元。

另查明,"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外挂"----"冰点传奇"是使用"外挂"程序直接连接游戏服务器,同一台计算机可同时运行多个"冰点传奇"程序。利用"冰点传奇"程序可同时登陆多个《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账号。该"外挂"程序通过游戏封包的加密与解密算法的破解、游戏指令与数据结构的筛查、游戏地图文件的破解与转换等方法,通过发送网络数据包攻击、入侵游戏服务器,以达到增加和修改使用用户游戏的参数数据库里生存和成长的过程体验。该"外挂"程序修改了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帮助《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完成自动化循环操作。因董杰、陈珠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盛大公司计算机系统中正常的客户认证功能受损,从而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严惩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董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于2007年4月份至案发时与妻子陈珠雇佣员工在自己家中,利用向他人购得的名为"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帮助游戏玩家升级并牟利。其还使用youxi520网站在代练过程中登记玩家信息并进行管理。其知道盛大公司是不允许使用"外挂"软件的,如果发现了会封号。其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要经常升级,每次《热血传奇》游戏版本更新,卖家"拉哥"就通过QQ发补丁给其更新升级。如果在代练中遇到问题就找"卡哥"解决。

2、被告人陈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7年3、4月份,其用"蔡X"、"曾X"等人的身份证办理了一些银行卡和手机卡,并在盛大公司传奇游戏里做广告喊话,说可以帮人代练,并留下QQ和手机号码,如果有游戏玩家需要代练,自己这边就会把银行账号告诉对方,并将已付付款的玩家账号挂到"冰点传奇""外挂"上练级。其和丈夫招聘了12名服务人员,并购置了80多台电脑。"拉哥"经常会传补丁给乙方升级,乙方共收到游戏玩家的汇款有几百万元,其中部分付给"拉哥"作为点卡钱,是通过一个户名叫"张XX"的工行帐号汇的。

3、证人徐斌(卡哥)的证言证实:2007年2月底,其在网上看到"热血传奇外挂,有意联系"的信息后,就和对方(网名叫"拉拉")联系了。"拉拉"希望找个中间人跟他合作,帮他租服务器、收款、转款,并把他的"外挂"程序发给其试用,其答应了"拉拉"并帮他向服务器商租了二台服务器。后来"拉拉"又介绍了一个网友(董杰),商定由"拉拉"提供《热血传奇》的"外挂"软件,其负责服务器续费,那个网友负责代练,代练收入的50%由代练网友打到其办的户名为"张XX"的工商银行卡上,其再帮"拉拉"取款、转款、服务器续费。到2007年12月初,那个网友汇到"张XX"工行卡上的钱大概有一百多万元,其在此过程中获利约13万元。

4、证人江X、苗X、秦X、季X、张X、金X、王X、王X、张X、陈X、胡X的证言均证实:他们用老板董杰装进每台电脑里的"外挂"程序帮盛大公司网络游戏"传奇"的游戏玩家代练。老板家有90多台电脑,除3、4台做客服外,其余电脑用于帮玩家代练,向玩家收费的标准为80元/周、300元/月,老板收到玩家的钱后就帮玩家挂机代练升级,代练时使用脱机"外挂"练级,由"外挂"自动控制角色打怪练级,不需要人手工操作。每台电脑都能挂30-40个游戏帐号。老板董杰将员工分成二组,6个男同事是技术员,负责看号、挂机练级,6个女同事负责做客服,胡X是主管。所有挂机的玩家帐号都要在youxi520网上登记,已经登记了11000多个客户资料。使用老板的"外挂"软件,只要把客户的账号、密码输入"外挂"程序,玩家自己就不需要进入游戏练级了。但"外挂"要经常升级,盛大公司的"传奇"游戏每次更新,他们的"外挂"就跟着换新版本,每次更新都是老板把程序拿来。季X、陈X、王X的证言还证实她们的代练对盛大公司有影响,所以盛大公司发现了挂机的账号就会封号。胡X的证言还证实他知道"外挂"是一种破坏性程序,破坏了游戏的运行秩序。苗X的证言还证实他是陈珠一个人去劳务市场招来的,陈珠问其有无玩过"传奇"游戏,他答复玩过"传奇"游戏后,陈珠就讲"玩过就可以干",并讲"一千多块钱一个月"。陈X、季X的证言还证实她们每天做的账要用QQ发给老板娘陈珠。王X的证言还证实以前她们做的账目都是陈珠在家里核对,陈珠刚生小孩不久,陈珠妹妹来帮忙对了几天账。胡X的证言还证实他们客服会将每天的代练营业额告诉陈珠,陈珠也会上网上银行查询每天的收益情况,陈珠知道这些收益是帮游戏玩家"外挂"代练而收取的费用,他们的账户都是董杰、陈珠夫妻二人掌握。

5、证人郑武的证言证实,2007年8月中旬,盛大公司发现一款针对该公司《热血传奇》游戏而制作的名为"土人部落"的"外挂",该"外挂"在网络游戏中大肆宣传代练升级,收费标准是80元/周、300元/月,并留下了联系电话、QQ号和付款账号。虽然盛大公司不断升级游戏系统,但"土人部落""外挂"也针对盛大公司的《热血传奇》游戏版本随时更新。

6、证人谢玉峰、张洪志、曾锐的证言证实,在《热血传奇》游戏中玩的时候,发现有人使用"外挂",其中有"土人代练工作室"在游戏中喊话"自动包月包周练级"、"专人代练"等,价格是80元/周、300元/月,还留有联系QQ和电话。他们对使用"外挂"的玩家账号进行投诉,盛大公司也对投诉进行过回访。由于出现这些"外挂",正常玩家对《热血传奇》游戏失去了信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新出网证(沪)字002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证实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有游戏作品互联网出版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编号软著登字第0139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实LegEnd of MiRz(传奇)游戏软件已被合法登记;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盛大公司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游戏作品互联网出版业务的经营权限。文网文[2003]0002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实盛大公司有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的经营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2-20040053)证实盛大公司获准经营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在内的增值电信业务。韩国Actoz Soft Co.Ltd公司授权委托书证实,盛大公司系其在中国的合作伙伴,其授权盛大公司调查与《热血传奇》游戏相关的侵权行为。

8、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江宁区XX街道XXXX号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电脑、银行存折(卡)、手机、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款回单、移动硬盘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事实。

9、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取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后宰门支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借记卡资料查询明细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账户明细清单及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1)被告人董杰、陈珠通过户名为"蔡X"等人的银行卡收取游戏玩家钱款及通过youxi520.管理玩家账号信息的事实;(2)被告人董杰向户名为"张XX"的工商银行卡汇款130余万元购买"外挂"充值点卡的情况。

10、南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宁公网勘[2007]393号远程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胡X等员工反映的域名为www.youxi520.com的网站进行远程勘验检查并提取相关涉案数据刻录光盘的情况。

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07年12月7日对涉案现场江宁区XX街道XXXX号勘验检查并拍摄了现场照片。

12、南京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宁公网勘[2007]403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电脑、U盘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并制作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的事实。

13、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关于"土人部落外挂----冰点传奇"软件的检验报告证实,在同一台计算机上可同时运行多个"冰点传奇"的程序,并可利用"冰点传奇"程序同时登陆多个《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账号。

14、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土人部落外挂----冰点传奇"是使用"外挂"程序直接连接游戏服务器(无客户端挂机),通过游戏封包的加密与解密算法的破解,游戏指令与数据结构的筛查,游戏地图文件的破解与转换等方法,通过发送网络数据包攻击、入侵游戏服务器,以达到增加和修改使用用户游戏的参数数据库里生存和成长的过程体验。该网络游戏程序确曾攻击过盛大公司合法经营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服务器,修改了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完成自动化循环操作。

15、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因盛大公司报案而将二被告人抓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杰、陈珠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也未获得盛大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明知是破坏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技术保护措施并修改他人游戏作品数据的非法互联网出版物----"外挂软件"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进行有偿代练经营活动,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侵害了盛大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陈珠犯非法经营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盛大公司是经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许可的经营游戏作品互联网出版业务的公司,其所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是经过中国国家版权局合法登记的游戏软件,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本案中二被告人购买、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容上也破坏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肆意修改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不仅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所禁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本案中二被告人购买了电脑,聘用了工作人员,先后替1万多名不特定人使用非法"外挂"程序进行代练,并收取费用,客观上是对该非法"外挂"程序的发行、传播,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董杰、陈珠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国家对于互联网出版市场的管理秩序,故对辩护人曹力提出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只能是国家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对某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侵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与指控的罪名相互矛盾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理,辩护人庄毅雄关于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属于犯罪的辩护意见,辩护刘儒香关于本案被告人陈珠被指控的代练升级经营行为(利用非法"外挂"程序)不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特别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不是关于许可证制度或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被告人陈珠的行为不属于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被告人董杰、陈珠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且二被告人在不到十个月的时间内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30万元,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故对辩护人庄毅雄提出"本案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珠从未参与代练、未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珠犯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X、苗X、胡X、陈X、王X、季X的证言均证实陈珠为从事代练招录员工并曾负责核对代练收入帐目,被告人陈珠、董杰以往供述也对陈珠参与代练事实予以印证,故对被告人陈珠及辩护人的该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珠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非法所得(清单见附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勇
人民陪审员 钱玉明
人民陪审员 王佳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陶婷婷

下载《判决书》原件:Word格式(doc文件,50KB)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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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est Liu

unread,
Dec 11, 2010, 8:46:37 AM12/11/10
to fa...@googlegroups.com
这个事,和qq做掉珊瑚虫的作者是一个性质。

crazyso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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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1, 2010, 9:22:25 AM12/11/10
to fa...@googlegroups.com
没有办法…CPC的法律就是这样…但是话又说回来…国外的法律对这个也比较严厉…

在 10-12-11,Bruce Qee<qixiang...@gmail.com> 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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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est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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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1, 2010, 9:27:00 AM12/11/10
to fa...@googlegroups.com
民事案子搞成这样,国外的法律可不会这么乱来。

最关键的在于,1000个弄外挂的人,只有一个被揪出来这么搞,这不叫行使法律,几乎等同于借司法之名搞人身迫害。

crazysoft

unread,
Dec 11, 2010, 9:33:00 AM12/11/10
to fa...@googlegroups.com
中国的法律根本不叫法律…应该说叫《律师、百姓参考手册》从赵作海案就看的出来…法官权力也大…也没有适当的监督机制…人家英美法系的法官权力也大…但是有陪审团…

在 10-12-11,Priest Liu<prie...@gmail.com> 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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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we

unread,
Dec 11, 2010, 10:20:12 AM12/11/10
to fa...@googlegroups.com
也在关注这个案件. 这个判决太牵强了.

2010/12/11 crazysoft <han.m...@gmail.com>

lug...@gmail.com

unread,
Dec 11, 2010, 8:30:00 PM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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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Priest Liu

Bruce Qee

unread,
Dec 11, 2010, 9:27:30 PM1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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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看二审怎么样了。

发自我的 iPod

在 2010-12-12,9:30,"lug...@gmail.com" <lug...@gmail.com> 写到:

同意 

Priest Liu

伊苏见闻

unread,
Dec 13, 2010, 4:06:19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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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失败而已, 他们在一个小范围内践踏规则,然后有人在大范围内践踏规则,他们被践踏也没什么好意外的.
本质上来说,都一样.

2010/12/12 Bruce Qee <qixiang...@gmail.com>

寒士

unread,
Dec 13, 2010, 4:18:11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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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判决没什么不合理,无非就是量刑和赔偿标准的问题。
这是一个对违反契约者的判决,没有什么好意外的。

通常游戏的条款中会明确指出,不能使用非人工的可以被判断为“外挂”的机器人程序、不得使用游戏中的bug牟利,还有的条款中会写到不得进行商业牟利,诸如此类的条款其实每个游戏中都有。

如果你注册了账户,就意味着认同并将遵守这些契约,法庭没有判定这些契约是霸王条款,那么你使用外挂进行牟利,无论是游戏中的或者是商业上的都是违约。

违约了难道还有什么可说的?该赔偿赔偿,该坐牢坐牢,这是契约执行的一般方式而已。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藏乐

unread,
Dec 13, 2010, 4:26:09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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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要分清,阮一峰最近有几篇博客说此事,可以看看
--
藏乐

sp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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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3, 2010, 4:28:16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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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似乎是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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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士

unread,
Dec 13, 2010, 4:34:53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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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是被侵权方的问题吧。。。如果是公诉的责任,那就是有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另外据我理解,民事犯罪既然被判决成经营罪,那被判刑也很正常啊,也不是一定到了刑事犯罪才会被判刑。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藏乐

unread,
Dec 13, 2010, 4:42:15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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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一峰:外挂代练是什么罪 http://goo.gl/7Lfst
--
藏乐

寒士

unread,
Dec 13, 2010, 5:12:44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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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赞同阮总的这番评论。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鲜锅兔儿

unread,
Dec 13, 2010, 5:45:43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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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基本上你玩游戏就等于认了这些条款
--
将仲子兮,无逾我里

Priest Liu

unread,
Dec 13, 2010, 5:50:34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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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有个概念叫格式条款

在 2010-12-13 下午6:46,"鲜锅兔儿" <xiang...@gmail.com>编写:

同意,基本上你玩游戏就等于认了这些条款

在 2010年12月13日 下午5:18,寒士 <zhany...@gmail.com>写道:


>
> 我觉得这个判决没什么不合理,无非就是量刑和赔偿标准的问题。
> 这是一个对违反契约者的判决,没有什么好意外的。
>
> 通常游戏的条款中会明确指出,不能使用非人工的可以被判断为“外挂”的机器...




--
将仲子兮,无逾我里

寒士

unread,
Dec 13, 2010, 8:54:06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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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以为,关于禁止使用外挂这一条款,虽然也基本上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但是不违背公平,而显然是属于公平的条款。在游戏中,外挂是在破坏其他人游戏的公平性,而且他们在用这种显失公平的方式牟利,这一格式条款不应该被取消约束效力。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Priest Liu

unread,
Dec 13, 2010, 9:21:21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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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案子暂时没看出和格式条款有关。阮一峰的帖子也看了,很法盲,虽然理解他的愤怒。

大概我美国法律剧看多了,这个事儿我觉得主要的问题在于:1、中国的司法现状是,判例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存在。同样的案子,可以轻判,也可以重判。这个案子判这么重,你很难让人觉得量刑公平,除非你一连串出来几个同类案件,都判这么重,而且以后也是有一个算一个,量刑统一。这就好比严打,有些罪名,平时抓住可能也就三五年,赶上严打,直接枪毙的都有。那你说这会儿到底是相信法律呢?还是说滥用刑罚?2、如果是刑诉,也可能涉及经济赔偿。但这个案件,量刑的时候,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都不轻,而且是一案做出的(我印象中美国是分别审,不绝对。辛普森案就是,杀人罪审一次,赔偿再审一次。当然,这个比较没啥司法实践的可能,两国法系就不一样。),这个事如果放在美国,陪审团很可能不会判这么重(要么刑责重,要么赔偿重),尤其是对他老婆的判罚,明显是过重了。3、我记得美国最高法院前两年有个案子,关于用p2p这类盗版的,当时被告的理由是提示过用户不要将该软件用于非法盗版用途,但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个说法,给了一个界定标准:即软件本身的功能导向和公司对软件的产品宣传,是否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用户将该软件用于盗版非法行为的作用,如果起到了这种“教唆”作用,那么冠冕堂皇的不要用于盗版的提示就不足以成为自辩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这个判例,应该是刚辞职的大法官苏特写的判决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通过。假如把美国的这个案子拿过来,用在盛大这个案子上,其实也是有的可说的,关键在于,被告夫妇绝不是第一个在盛大的游戏里搞外挂的,也不是第一个拿外挂搞代练非法盈利的,盛大也决不可能只是到了被告犯罪的时候,才意识到存在着非法外挂。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拿被告夫妇开刀?之前那些用外挂的为什么可以不被起诉?换句话说,是不是可以认为,之前的违法行为未受到类似的惩罚,是盛大有意无意的忽略或者说放纵?如果这一点可以被证明的话,虽然犯罪事实无以推翻,但刑罚和惩罚应该不会那么重。

不过,我这些都是废话,套用李登辉的话说,谁让你不幸生在中国?

伊苏见闻

unread,
Dec 13, 2010, 10:14:58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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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中国就算不幸, 这个案子也不能作为例证.

就好象一群人冲进一个场所搞破坏,但是有一个破坏的特别厉害的家伙被抓住了,然后被起诉.
他还能理直气壮的说:为什么就抓我一个? 他还能说这么多人都搞了破坏,你要不判别人你就不能判我?

盛大只抓他一个狠狠的起诉, 我觉得从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明是他应该是盛大游戏中外挂代练规模最大(至少是最大之一)了.
如果你说为什么盛大不修补漏洞什么的,那完全不是理由; 难道一个人破窗而入进去毁坏别人家东西,他还能在抗辩中反问为什么
你家不使用砸不坏的玻璃,为什么在之前被砸坏玻璃之后不更换更坚硬更难以破坏的玻璃?
虽然盛大的产品让他有机可乘,天朝的执法状况让他觉得有机可乘,但很不幸,他就恰好不小心被意外公正了一把.

要是完全站在小道理的角度来说,他为了赚钱大肆使用外挂,破坏了其他诸多玩家可以享有的相对公平的环境, 就算不完全是他破坏的,他也算是其中造成影响较大的破坏者, 既然他口口声声叫着公平,他自己的行为给别人造成的不公平他为什么不说呢?

最多最多,也只能说或许他们被量刑过重了,但是这种文章的笔法看着真让人恶心.

2010/12/13 Priest Liu <prie...@gmail.com>

Tony.C

unread,
Dec 13, 2010, 10:17:16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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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只有英美法系(Common Law)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好像就是说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欧陆法系都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
所以中国这样做也没有违反什么东西....

不过中国到底属于哪个法律体系的?..  好像中华民国是欧陆法系的.    现在的呢?  有中国特色的畸形法系??呵呵

2010/12/13 Priest Liu <prie...@gmail.com>



--
Sometimes the person you really need is the one you didn’t think you wanted.

crazysoft

unread,
Dec 13, 2010, 10:46:27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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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属于典型大陆法系…没有陪审团…但是判例也有参考价值…

在 10-12-13,Tony.C<zj4...@gmail.com> 写道:

--
从我的移动设备发送

Priest Liu

unread,
Dec 13, 2010, 11:12:57 A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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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德法一样。判例的价值,说说而已,根本无从掌握。包括司法解释,也是说有就有,说废掉就废掉。

量刑过重不是个可有可无的事。司法的基础仍然是人性,这也是为什么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地位举足轻重的原因。

花落去

unread,
Dec 13, 2010, 12:16:12 PM12/13/10
to fa...@googlegroups.com
这个事儿就别扯那么远了,跟什么法系没什么关系。
 
第一,的确使用外挂了,这已经违反了跟游戏公司的合约。不许使用外挂也根本不是霸王条款,是游戏公司列出的很合理的条款。
第二,使用外挂牟利了。注意,80台电脑,12个雇工,这已经是比较大规模的外挂代练了。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方法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罪的判定是正确的。
第三,判决不是过重,而是正好。从判决书看,牟利200多万,判决罚金300万,这基本等于没收非法所得。但这个行为本身也要受到法办,所以有有期徒刑判例。
第四,别人犯法没判,不等于这一例也不该判。法律的特性本身就是疏而不漏,没有任何一个法系能做到有罪必罚,认定罪行后惩罚就行了。
第五,就此争论纯属被真正庄家牵着鼻子走。阮一峰再不学无术,好歹也是写了不少关于计算机版权类文章的,他会无知到喊出“如果一定要说危害的话,我觉得开发网络游戏、引诱青少年沉溺其中,这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屁话?你们见过任何一个计算机业内人士对网游有这种看法的吗?很明显,阮一峰这是一篇软文,给他钱的,跟给央视钱让他们做盛大文学有色情内容的人,很可能就是一拨。明白了不?
第六,谷歌粉丝水准还是比较高,不那么民粹,不会逢共必反。至少这个案例上,大多数人支持法律的立场没有错。
2010/12/14 Priest Liu <prie...@gmail.com>

花落去

unread,
Dec 13, 2010, 12:19:42 P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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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说一句,腾讯把珊瑚虫送进监狱也完全没啥冤枉的,谁要以为陈寿福仅仅是给QQ加上了IP地址显示、屏蔽了广告显示,那完全是不求甚解。后期的珊瑚虫屏蔽腾讯广告之余,是显示自己的广告的。说他非法经营也一点没冤枉。
2010/12/14 花落去 <gone...@gmail.com>

藏乐

unread,
Dec 13, 2010, 12:42:40 PM1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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珊瑚虫一案与此事有相似之处,我之前也有写过一篇相关的博文 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id=6d3ebd5064cef099

阮在此案中,主要着眼是在执法司法的程序正当以及量刑方面,所谓的200多万牟利、陈珠是否存在违法事实、盛大与警察让人侧目的“联合执法”,还有就是在现有“非法经营罪”的条文框架没有对外挂代练这种现象的明确规定下,法院是否可以随意解释延伸条文?

至于说阮一峰收钱写软文,这个论断就太过于粗暴了。
--
藏乐

Priest Liu

unread,
Dec 13, 2010, 7:08:27 PM12/13/10
to fa...@googlegroups.com
法律当然是疏而不漏,只有在有人起诉的时候才会有诉讼,没有诉讼发生,理论上就没人有罪,这个谁都了解。我前面说的情况,只是说辩护时对盛大公司做假设性质的“诱导犯罪”说辞而已。我之所以强调中美有别,意思只在于这个案子如果放在美国,律师的辩护空间会更大一些,被告方未必会受到那么严重的刑罚。
 
其他的看法我收回,仔细看了阮一峰的两个帖子,这事儿和冤假错案确实扯不上关系。选择性执法这个事不好说,虽然公诉方是检察院,但没法认定盛大和检察院是串通,毕竟犯罪事实不存在争议,检察院以经济犯罪的名义抓人也说得过去。最多骂一句盛大阴险,如果盛大起诉可能就局限于民事官司而已,但盛大能让检察院起诉,罚的倾家荡产之外,还让人坐牢,算是赶尽杀绝了。

spquan

unread,
Dec 13, 2010, 7:51:02 PM12/13/10
to fa...@googlegroups.com
看完来龙去脉,感觉蛮纠结的。。。
如果以此案为契机,保证以后相似的案件也能如此判,那就太好了

如果不是,那就。。。呵呵,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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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0年12月14日 上午9:08,Priest Liu <prie...@gmail.com> 写道:
> 法律当然是疏而不漏,只有在有人起诉的时候才会有诉讼,没有诉讼发生,理论上就没人有罪,这个谁都了解。我前面说的情况,只是说辩护时对盛大公司做假设性质的"诱导犯罪"说辞而已。我之所以强调中美有别,意思只在于这个案子如果放在美国,律师的辩护空间会更大一些,被告方未必会受到那么严重的刑罚。
>
> 其他的看法我收回,仔细看了阮一峰的两个帖子,这事儿和冤假错案确实扯不上关系。选择性执法这个事不好说,虽然公诉方是检察院,但没法认定盛大和检察院是串通,毕竟犯罪事实不存在争议,检察院以经济犯罪的名义抓人也说得过去。最多骂一句盛大阴险,如果盛大起诉可能就局限于民事官司而已,但盛大能让检察院起诉,罚的倾家荡产之外,还让人坐牢,算是赶尽杀绝了。
>
> 在 2010年12月14日 上午1:16,花落去 <gone...@gmail.com>写道:
>>
>> 这个事儿就别扯那么远了,跟什么法系没什么关系。
>>
>> 第一,的确使用外挂了,这已经违反了跟游戏公司的合约。不许使用外挂也根本不是霸王条款,是游戏公司列出的很合理的条款。
>> 第二,使用外挂牟利了。注意,80台电脑,12个雇工,这已经是比较大规模的外挂代练了。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的方法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罪的判定是正确的。
>> 第三,判决不是过重,而是正好。从判决书看,牟利200多万,判决罚金300万,这基本等于没收非法所得。但这个行为本身也要受到法办,所以有有期徒刑判例。
>> 第四,别人犯法没判,不等于这一例也不该判。法律的特性本身就是疏而不漏,没有任何一个法系能做到有罪必罚,认定罪行后惩罚就行了。
>>
>> 第五,就此争论纯属被真正庄家牵着鼻子走。阮一峰再不学无术,好歹也是写了不少关于计算机版权类文章的,他会无知到喊出"如果一定要说危害的话,我觉得开发网络游戏、引诱青少年沉溺其中,这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屁话?你们见过任何一个计算机业内人士对网游有这种看法的吗?很明显,阮一峰这是一篇软文,给他钱的,跟给央视钱让他们做盛大文学有色情内容的人,很可能就是一拨。明白了不?
>> 第六,谷歌粉丝水准还是比较高,不那么民粹,不会逢共必反。至少这个案例上,大多数人支持法律的立场没有错。
>> 花落去
>> MSN:gone...@hotmail.com
>> http://www.bullock.cn/blogs/gonewater/
>> Twitter:@gonewater
>>
>>
>> 2010/12/14 Priest Liu <prie...@gmail.com>
>>>
>>> 大陆法系,和德法一样。判例的价值,说说而已,根本无从掌握。包括司法解释,也是说有就有,说废掉就废掉。
>>>
>>> 量刑过重不是个可有可无的事。司法的基础仍然是人性,这也是为什么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地位举足轻重的原因。
>>>
>>>
>>>
>>> 在 2010年12月13日 下午11:46,crazysoft <han.m...@gmail.com>写道:
>>>>

>>>> 中国属于典型大陆法系...没有陪审团...但是判例也有参考价值...

ICEM

unread,
Dec 13, 2010, 7:57:55 PM12/13/10
to fa...@googlegroups.com
没感觉出丝毫公正

2010/12/14 spquan <spq...@gmail.com>

glace

unread,
Dec 13, 2010, 12:39:10 PM12/13/10
to fa...@googlegroups.com
弱弱的说一下,其实觉得珊瑚虫的事情,应该跟违法逆向工程有关。。。。
自己的广告神马的。。其实也没啥么。。一个愿意改一个愿意用。。

Priest Liu

unread,
Dec 14, 2010, 3:19:11 A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补充一句,我也不觉得珊瑚虫的事儿是冤假错案。

不过,说到逆向工程,这要是有罪的话,与中国的军工产业有关的所有科研人员其实都可以去坐牢了。

Priest Liu

unread,
Dec 14, 2010, 3:30:13 A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特意找了个做法律的内行问了下,回复如下:

非法经营罪是扯淡,辩护律师的论述很清晰。

入罪还是应该的。

但是,本案本该研判的是,是否存在对property的侵犯以及如何处置 - 知识产权是财产性的权利。

只不过天朝现行刑法,对“财产”做了一个很怪异的定义(财产 = 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 ... + ... + ...)...

这样的背景下,就变成了为了入罪而找法条的玩意了,引了些形形色色的许可、批准、登记、解释,天花乱坠。

在天朝,“对制度的冒犯,是犯罪;对制度所予以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的直接冒犯,不是犯罪…”,本判决,不出其外。

ggarlic

unread,
Dec 14, 2010, 3:47:38 A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陈福寿已经以盈利为目的了,加入了自己的广告

2010/12/14 Priest Liu <prie...@gmail.com>



--
Welcome to World of Ggarlic
http://ggarlic.org

寒士

unread,
Dec 14, 2010, 3:50:32 A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我觉得吧,这个军工啥的逆向工程偷取别人的知识产权不被追究倒是不能作为该夫妇不被追究的理由,就跟俩人打架,可以有警察、法庭来追究他们的责任,俩国家大家就不好说了,美国和中国打架了,谁来裁判谁来惩罚?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在 2010年12月14日 下午4:19,Priest Liu <prie...@gmail.com>写道:

Priest Liu

unread,
Dec 14, 2010, 3:53:29 A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没,没说这俩事儿有可比性。

你们还是看看内行的说法吧。

spquan

unread,
Dec 14, 2010, 3:56:03 A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崇尚法律没什么错,不过让一个糟蹋法律的地方一夜之间忽然要秉公执法。。。
这就有点过分了

可以参考香港的法制建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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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we

unread,
Dec 14, 2010, 9:39:50 A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民事案件,公诉机关出来 弄个不明不白的非法经营罪。没看出判决哪里正确了。

尤其把使用外挂违反游戏公司的条款和判刑扯上关系,更觉得扯淡

2010/12/14 花落去 <gone...@gmail.com>

Priest Liu

unread,
Dec 14, 2010, 9:50:15 A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非法经营罪本身是可以公诉的。

检察院不是不可以起诉这种案子,比如,公民举报,属于经济犯罪,当然可以公诉。

下午还在和寒士兄闲扯这个事儿。简单来说,可以举个例子,我和寒士口角打了一架,寒士可以选择以他个人名义起诉我,要求我赔偿医药费等,官司算是民事纠纷;寒士也可以到派出所报案,把我抓起来,然后由检察院起诉我,扰乱社会治安,对他人施暴致伤,然后判我两年,这就是刑事官司了。

这个事儿,可以说盛大手段太阴,不自己出面起诉打民事官司,而以某种方式,比如举报,让检察院出面搞,不光让人家倾家荡产,还要坐牢,简直是赶尽杀绝。但要说这种事儿违法?完全不。说盛大串通公检法,那必须能举证,又没有证据可举。那只能说盛大阴险但不违法。

问题的关键有二,一是,非法经营罪是否适用。咨询了一下,前面我也贴专业人士的回答,这个案子辩护律师的辩护没问题,该罪名不该适用本案。二就是对财产权利的法律定义其实是很混乱的,这是个很技术性的问题,我也不懂,就不扯了。

Tony.C

unread,
Dec 14, 2010, 11:35:20 P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你说起这个诉讼的问题 我倒想问个问题..

1.经常看到美国那边的影视作品或者新闻里面 说有人"选择不起诉" 或者说某个检察官"Dropped the case" 这些个情况跟你说的一样吗?

2.你说的你跟寒士昨天跟你打了一架 如果你不一个人名义起诉 也不到派出所报案 而且这点小事派出所自己可能也不知道 所以寒士就got away了..
那要是退而广之,寒士同学额 就说捅了你一刀 你选择不起诉不报案 那怎么办?
派出所如果根本就不知道这个事 那寒士就又got away了?
如果派出所自己知道了这个事(没有正式的报案) 那它就自己出面让寒士把牢底坐穿?

3.寒士捅了你一刀. 你选择自己起诉 这也属于民事纠纷? 寒士不用坐牢?
还是说在民事纠纷的同时 派出所也会一起再跟寒士打一场刑事官司? 双管齐下?

2010/12/14 Priest Liu <prie...@gmail.com>

graham

unread,
Dec 14, 2010, 11:50:44 P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以伤情鉴定为参考,轻伤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重伤则会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0/12/15 Tony.C <zj4...@gmail.com>

寒士

unread,
Dec 15, 2010, 12:39:08 AM12/15/10
to fa...@googlegroups.com
只能说你基本法律常识还有待继续学习。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Tony.C

unread,
Dec 15, 2010, 4:35:15 AM12/15/10
to fa...@googlegroups.com
也就是说重伤 检察院自己可以起诉? 如果提起了公诉 我能不能说"我不想起诉他了"?

2010/12/15 graham <miao....@gmail.com>

藏乐

unread,
Dec 15, 2010, 5:00:34 AM12/15/10
to fa...@googlegroups.com
……

都已经是公诉了,你起不起诉都无关。
--
藏乐

ggarlic

unread,
Dec 15, 2010, 10:42:29 AM12/15/10
to fa...@googlegroups.com
民事诉讼法里有自诉公诉适用范围。自诉里有一条是轻微案件,并且对“轻微”给了定义,我记得包括三年以下的犯罪行为,捅了一刀这事要是捅得不重的话,不告诉警方是不起诉的,即使立案并提起公诉了,法院那边也可能会以轻微为理由撤销的。

如果你选择了起诉,可以刑事附带民事,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会公诉的,所以这个刑事责任的起诉方既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公诉人

虽然咱们这法律跟废纸差不多,学点法律还是有好处的。。。

ggarlic

unread,
Dec 15, 2010, 10:49:26 AM12/15/10
to fa...@googlegroups.com
如果提起公诉了,你想撤诉也不行了,除非检方自己车速,否则必须要判刑的

On 12/15/10, Tony.C <zj4...@gmail.com> wrote:

glace

unread,
Dec 14, 2010, 4:12:01 AM12/1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还是认为广告不是主要的,不然广义一点的话,自定义的补丁或者是插件要是作者加入了广告都犯罪了的说?。。。 =。=
私以为腾讯还是因为逆向工程才搞他的。。。
而且他自己逆向添加了这么多功能,对腾讯造成了利益损失(腾讯可以用买会员啊Q币啊什么的在一些小功能上挣恶心的钱)
要是放任他这么“免费”添加功能别人就不会花钱给腾讯了 =。=

军.工逆向啥的不了解。。有国际法管这种事情么? =。=
不过感觉国际上对把别人的东西拆开然后仿制的事情比较反感的说 =。=

wewe

unread,
Dec 16, 2010, 8:21:37 AM12/16/10
to fa...@googlegroups.com
也不是说不知道非法经营罪可以公诉。

就和那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样。在我这个小老百姓的理解里 《非法经营罪》应该是像国家规定烟草、食用盐国家专营啦,但个人经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了,所以属于非法经营。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用来判刑怎么着理解起来 不是攻入了公安内网服务器 也得是入侵大银行数据库,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之类的吧。一个聊天工具,一个游戏,算个鸟啊。

都不知道这两个罪名的立法意图是什么。援引这两条法律作出这样的判决符合立法的本意吗?

可能我真的太法盲了,国家还要加强“法制”教育才行啊,呵呵



2010/12/14 Priest Liu <prie...@gmail.com>

Mo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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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6, 2010, 8:58:56 PM1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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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看不出来 存在非法经营的地方啊。

这个案子在我看来,也许董洁夫妇确实是过失在先,但是以一个非明确定义的看上去不是那么适用的(可能是我法盲吧,谢绝有关部门跨省普法)进行判决,我认为也是不恰当的。。

特别是此例一开,是否使用了“非法出版物“的人的都可以入罪?

那么使用”非法山寨“的产品的人是否可以入罪?(山寨产品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

那么看过盗版电影的人是否可以入罪?(盗版电影非常特别严重的影响了市场秩序)

可能我理解有很大的误区,求法制科普。

 
        此致
                                敬礼

--------------------------------------------------------
泠泠七弦上,静听松风寒。
http://www.liuxuan.net
@mos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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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6 wewe <imw...@gmail.com>

Priest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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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6, 2010, 10:47:03 PM1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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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这个案子最后就是有犯罪事实,但没有适用法律,法院最后罗列罪状,就是找一大堆稀奇古怪的规定、规章、特许最后扣上一个虚头巴脑的非法经营罪,为的只是定罪。所以我请教的那个行家才说:天朝的法律到最后就是,凡是违反我规定的,就是犯法,至于规定本身合法不合法,没人管。

这傻逼国家真是“无法”可言啊。

Ton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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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6, 2010, 11:16:55 PM1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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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也是看到有个地方 有个人 不记得具体的了  犯了啥事 也不记得是什么事了 总而言之就是刑法里没有条目可以对应他的犯罪事实....所以最后判的个办假证(他在犯罪最初预谋的时候 出去办了个假身份证)....

2010/12/17 Priest Liu <prie...@gmail.com>

gra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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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6, 2010, 11:34:02 PM1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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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两年收敛了,至少最后宣判的罪名都是法律中确实存在的。以前可以现场捏造一个“反革命赌博吃屎致人死亡罪”来判刑。

2010/12/17 Tony.C <zj4...@gmail.com>

sp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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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6, 2010, 11:41:42 PM12/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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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内部10年多以前就开始要求宣判书必须以法律法规做理由。。。
起码表面上进步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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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属于典型大陆法系...没有陪审团...但是判例也有参考价值...

ggar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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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7, 2010, 12:08:08 AM12/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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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查阅条文吗,你有没有查阅相关司法解释?

我google到得司法解释是说按照第四条来。

我是坚决认为使用外挂代练并且牟利要定罪的

2010/12/17 Moses <lx0...@gmail.com>

ggar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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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7, 2010, 12:08:57 AM12/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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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在口袋罪还是存在的

2010/12/17 graham <miao....@gmail.com>

花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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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9, 2010, 5:37:58 AM1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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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四款这个规定,就叫做口袋罪了,就是想让你有这罪,你就有。同样情况在天朝法律中极多,比如身份证法,警察要查你身份证必须符合该法,但该法列出的几种必须配合警察查看的条款中,最后一款也是“其他情况时需……”。这个其他,就由警察随便解释了。

但是必须说,在代练这件事上,代练的确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使一般走正常程序的玩家的游戏性降低,也使盛大的运营受到实际影响,所以拿这个法扣过来是适用的。口袋罪是一种恶法,但代练这种情况只是不幸落在了口袋罪里而已,从立法精神来说,也是违法的。

至于楼上有人说的使用盗版违法与否之类的,那是轻微违法。但如果制造盗版就是重罪。立法精神上,对消费一方总是从宽的,因为人数众多,更因为信息不对称(很多人买书店的5元10元书并不知道那是盗版);但制造、传播等各类非法侵害版权方利益的行为,就会被严惩。盛大与代练这件事,无论是市场秩序角度,还是知识产权角度,都产生了侵害行为和巨大数额收入,判刑是没问题的。
2010/12/17 ggarlic <yangbo....@gmail.com>

Ton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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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9, 2010, 8:30:15 AM1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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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没有这样的口袋法?
美国好像一直以其法律的"婆婆妈妈"闻名吧?

2010/12/19 花落去 <gone...@gmail.com>

花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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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9, 2010, 11:03:32 AM1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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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立法机关是民众代议机构,不是党。
2010/12/19 Tony.C <zj4...@gmail.com>

Ton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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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19, 2010, 11:20:59 PM1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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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意思? 你在跟我说话???
美国不是党那也不一定说明他们没有"牛皮膏药"法律啊 你这也太武断了吧

2010/12/20 花落去 <gone...@gmail.com>

Priest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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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12:13:29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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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司法审查,我朝没有,所以,国会当然可以立牛皮膏药法律,但只要有好事者对此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分分钟就可以废掉它。

美国的上网过滤软件几次三番立法而不能,最后国会只能在公共图书馆里使用这玩意儿。此事便是一例。

寒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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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1:11:47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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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确定人家山姆大叔没有这种狗屁法律,就不要猜测人家也不一定没有。
你这是典型的五毛语法和回复,咱这里就不要这么干了。我觉得一定有很多人对你上一条回复欲言又止了。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在 2010年12月20日 下午12:20,Tony.C <zj4...@gmail.com>写道:

Priest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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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1:21:13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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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于吧

搞口袋法是每个政府的愿望,911之后那个爱国者法案就和口袋法差不多了,当然,操蛋程度和天朝没法比。哪个国家操蛋起来都一样,要不怎么说阿桑奇和维基解密是全世界人民滴好朋友呢。

关键在于司法分支有没有真正有效的司法审查权。

g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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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1:31:07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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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Priest Liu
貌似 寒士 回复的是 Tony.C 

Priest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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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1:45:25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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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他回复的是谁,就是觉得他有点激动,哈哈

Ton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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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4:30:54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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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个天....寒士同学不要把这个大帽子乱盖好不好?.

我根本就不是在反问  仅仅是我不知道 而提问罢了.
有必要搞得这么激动吗?  另外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 我还是有权利置疑的 但是如果你可以清楚地告诉我"没有" 那么我的疑问也就解决了. 不就结了.!!!

2010/12/20 Priest Liu <prie...@gmail.com>

Ton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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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4:33:17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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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这个邮件投递失败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了.........
这么"重要"的邮件都没有收到.......

2010/12/20 Tony.C <zj4...@gmail.com>

寒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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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7:36:25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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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点都没有激动和盖帽子,我只是在提醒大家这种思维方式很可怕,让人觉得很不舒服而已。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

gra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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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8:48:29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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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觉得不舒服,相反我觉得你是彻底的误解他了。你回头看看Tony最初的帖子,他在“婆婆妈妈”这个词上加了引号,仔细读读就知道他对美国法律现状还是肯定态度,这只是个比较幽默的说法而已。

2010/12/20 寒士 <zhany...@gmail.com>

Priest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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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8:52:45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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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还是说正题吧

口袋罪哪国都有,就看司法分支对此的约束和制衡能力了,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警察权力是否被滥用。说到底,没有民主,什么法律都可能被滥用,黑纸白字,作恶是人。

Ton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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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0, 2010, 9:16:24 AM1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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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 有次听BBC的节目 采访一个"中国问题专家" 问他中国的政治,法制制度到底是怎么样的..
那个人的意思大概就是"说的最简单一点,就是党写好法,人代会收到法,人代会代表全票通过法."
中国特色法制社会,,,..

2010/12/20 Priest Liu <prie...@gmail.com>
360.gif

谷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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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 22, 2010, 10:17:06 AM1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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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对夫妇因非法使用网络游戏外挂代人练级牟利,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300万元罚金。

盛大游戏认为,外挂的存在破坏了网游的平衡性,缩短了游戏寿命,造成大批用户流失。盛大曾斥资千万重金设立打假专项基金,将打击外挂的行动提高到刑事打击的程度。

刑事司法学专家指出,“外挂代练”是一种新鲜事物,在现行法律适用未明的情况下,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入人于罪,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漠视。

家住南京的董杰、陈珠夫妇不会想到,两人近一年的“外挂代练”业务,竟换来总计九年的有期徒刑,以及300万元罚金。这或许是我国首例仅因使用外挂在网络游戏中代人练级而获刑的案件,其判决之重亦属罕见。

12月10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就"外挂代练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被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南京夫妇“外挂代练”牟利遭重判

“外挂”是什么?

“外挂”一词在英文里为plug-in(中文即欺骗)。关于外挂的具体含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个有代表性的定义是:

外挂是位于网络游戏主程序以外,直接作用于网络游戏主程序,而达到改变、限制、增加游戏功能的小程序,是一种为达到某种目的,修改游戏系统,欺骗服务器的作弊程序。2006年以来,董杰、陈珠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外挂"程序可为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可从中牟利,遂陆续购置了九十多台电脑,先后雇佣了十二名员工,向他人购买外挂“冰点传奇”经营代练升级。

两人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义,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做广告,向游戏玩家收费并帮助其使用外挂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两人共收取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代练资金198万余元,又将其中130多万汇给外挂程序卖家,用于支付外挂使用费用和购买游戏点卡。

 2007年11月,《热血传奇》运营商、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报案。同月27日,在盛大员工带领下,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将董杰夫妇逮捕。

 随后,此案进入了长达三年的司法程序。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杰夫妇犯有非法经营罪,并于2008年11月19日向江宁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立案,公开开庭庭审此案。审理中,公诉机关因证据不充分而要求补充侦查,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3月17日两次获法院同意延期审理。其后,被告人代理律师也以新的证据需要调取为由,先后两次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法院于2009年7月恢复审理,并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之后,陈珠与董杰在接到判决书的当天即决定上诉。陈珠对南方周末网站记者称,两人将获利的60余万投入到购置电脑等日常经营活动中,而案发后九十多台电脑及8万存款已被罚没,无力缴纳300万罚金。她还表示,自己和丈夫知道外挂代练牟利的行为不当,但没想到竟会触犯刑律,招致重判。

被告人董杰的代理人、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庄毅雄此前一直为其作无罪辩护。他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该案判决的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书中,将董杰夫妇的“外挂代练”认定为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此,他指出,“此前几例制造和销售外挂,属于出版行为,但本案中董杰夫妇仅使用而未推广销售外挂,并不属于出版行为。”

此前,国内有关外挂的案件还有非法制作并运营《QQ幻想助理》外挂案、瑞星原副总谈文明制作并运营《恶魔的幻影》外挂案,两案都是以“出版并发行非法互联网出版物”而被判“非法经营罪”,与该案判决定罪相似。

庄毅雄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此前两个外挂刑事判例中,被告人都是非法制作、运营外挂者,而本案中被告人董杰夫妇则是向他人购买外挂经营代练升级,在接受玩家委托每使用外挂为一个游戏账号代练的同时,需向外挂程序卖家支付外挂使用费用。他们所赚取的,只不过是玩家委托代练费与外挂使用费用之间的利差。

判决书中显示,收取的代练费用是每个账号80元/周、300元/月。陈珠对南方周末网站记者称,为使用外挂,每个账号要支付给外挂程序卖家50元/周,200元/月。

非法经营罪重回“口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公诉机关江宁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杰、陈珠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江宁区法院也以此罪名定罪判刑。

据了解,“非法经营罪”是由1997年修订前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的一个新罪名,而“投机倒把罪”正因为适用范围过广、常发生随意入人于罪的情况,才被司法工作者戏称为“口袋罪”,意喻“什么都往里装”。

原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向南方周末网站记者表示,当初修订“投机倒把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其被不当解释、扩大适用。他指出,检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判罪在适用法律的恰当性上存疑。

阮齐林分析道,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符合刑法第225条(一)、(二)、(三)项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且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非法使用网游外挂牟利巨大行为不属于上述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对这一概况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取审慎态度,原则上以司法解释和成熟判例认可的行为才能据此定罪判刑,但“外挂代练”的行为,尚未见司法解释和判例认定其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他特别强调,经营行为不合法并不等同于“非法经营罪”,对于刑法所列举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学界多主张本着刑法歉抑取向(即收缩刑罚的适用范围),先考虑适用经济、行政法规进行规制,追究经济的、行政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都难以规制时,才考虑动用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进行惩处。

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许昔龙向南方周末网站记者表示,非法出版物要么是内容非法(反动,涉黄等),要么是出版程序非法,即缺少相关法定的手续,而利用“外挂”“代练”行为很难与非法出版物等同起来。他指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制度,而现行法律并没有为“代练”行为设置准入门槛,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董杰夫妇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与此类似,阮齐林也表示,“外挂代练”的行为无疑侵害了网游运营公司的利益,侵害了其他正常网游玩家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要谨慎从事。

他指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触犯刑律。而罪刑法定原则基本价值之一是,公民可预测原则,即公民应当有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定罪判刑法律后果,才予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非法使用网游外挂牟利的行为,其行为是否触犯刑律性质不明,被告人不可能预测自己的行为会招致刑法惩罚,对他们定罪判刑不合可预测原则。

公权力替盛大维权?

作为国内网络游戏领军企业,盛大旗下产品众多,也一直深受外挂、私服困扰。单一个《热血传奇》游戏,在高峰期就有近百个“外挂”和“私服”出现。

盛大游戏公关部对南方周末网站记者表示,盛大游戏收到过很多玩家对外挂的投诉,“外挂”对游戏社会公平、平衡性的破坏,其危害不仅体现在使网游厂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还在于破坏了游戏平衡的生态环境,损害了广大正常玩家的利益,缩短了游戏寿命,严重干扰了其他用户的正常游戏,常造成大批正常用户的流失。

盛大游戏公关部称,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私服”、“外挂”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从个别人的营利性行为逐渐扩大成为一个产业联盟,并逐渐形成了一条畸形的产业链。

据《上海青年报》报道,在此情况下,为借助社会力量打假维权,盛大曾于2006年10月设立了总额高达800万元的打假专项基金,用于奖励举报外挂、私服的个人,也包括配合办案的机构、主动办案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等。

盛大游戏公关部对南方周末网站记者表示,历时一年多的悬赏举报,盛大收获了数千条线索并向公安部门报案,破获外挂案件7起, 其中6起被刑事立案,1起受到行政处罚,“取得了卓然的成果”。

也是从2006年开始,盛大参与到地方公安部门专项行动中,将打击私服、外挂的行动提高到刑事打击的程度。这一阶段共计端掉私服约1384台,协助警方抓捕嫌疑人上百人,办理了十几起私服刑事案件,遏制“私服”用户增长约125700人,有效遏制私服非法盈利达数千万元。

2009年,盛大游戏旗下网游《永恒之塔》斥资千万重金打击外挂,举报外挂最高奖励可达一千万人民币,同时更联合全国律师事务所,授权所有具备资质的律师事务所直接打击外挂。

对于南京“外挂代练”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盛大游戏公关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并不知悉具体情况。

庄毅雄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网游运营商在网络游戏中是立法者(网游规则制作者)、又是司法者(网游秩序的裁判者)、还是执法者(网游管理员)。更甚的是,在有的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运营商还担当游戏参与者,向玩家出售贵重道具牟利。”

他表示,若网络游戏玩家违规,网游运营商完全可以以封号、降级、封停等方式处理违规玩家,以警示玩家使用外挂。盛大公司也完全可以自力救济(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而公诉机关在网络游戏运营商可以得到自力救济的情况下,使用公权力来替盛大公司维权。到底维护的是国家利益还是盛大公司的利益?!”

事实上,南京外挂代练案一审判决后,有公众舆论质疑该案提起公诉的正当性,多位受访的刑事司法学专家也对此提出异议。

许昔龙律师认为,被告人董杰夫妇的“外挂代练”的行为,给盛大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是一种侵权行为。盛大公司原本可以选择民事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国家公权力没有必要介入。

阮齐林教授认为,社会要保障自身活力,应在经营性活动方面给予公民更大空间,鼓励、包容其尝试、创新。非法使用网游外挂牟利是一种具有“经营性”的行为,社会对此应当尽量采取宽容的态度,在性质一时难以判明时,不要轻易动用刑事处罚。

“在‘可诉可不诉’追究刑事责任之间,应避免选择刑事处罚。该案完全可以由受害单位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哪怕是索取‘天价赔偿’,都比公诉更为合适。”阮齐林说。

法检系统内部争论

南方周末网站记者获得的各种材料表明,在本案的司法程序中,法检系统内部对案件的认定也非铁板钉钉,而是经过了反复的内部论证。

据当地多家媒体报道,此案被移送到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也就此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并多次组织法学、计算机、网络专家研讨,在内部形成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外挂代练”应受刑法制裁,是一种变相的非法经营行为;另一派则认为,现代刑法对于“外挂代练”无明文规定,因此不宜定罪,董杰夫妇的行为只能算是民事侵权。

第一派的意见最终占到上风——2008年11月,江宁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除在检察院引发讨论外,在案件审理阶段,江宁区法院内部对如何定罪也有争议,有意见倾向于应予出罪。

江宁区法院科办员陈小芳于2009年撰写了《使用网游外挂牟利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此文以董杰夫妇的外挂代练案展开分析,称“法院在定罪的过程中产生了疑惑”,即外挂代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该以什么罪名认定?

文章认为,使用网游外挂牟利构成犯罪,应被刑法所规制,但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其明确加以规定,根据刑事审判最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应予出罪。

文章指出,“如果使用网游外挂牟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将使非法经营罪回归口袋罪的行列,同时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莫大漠视。”

在2009年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法制建设征文活动中,这篇文章最终获得二等奖(一等奖空缺)。

但是,一审判决结果明确显示,这篇获奖文章的建议并未被江宁区法院采纳。文章作者陈小芳日前以“不熟悉案情”为由婉拒了采访要求。此案审判长、法院法官张勇也对南方周末网站记者表示,“这个案子判决后还没生效,不好接受采访”。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5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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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落去

unread,
Dec 24, 2010, 10:21:02 AM12/24/10
to fa...@googlegroups.com

庄毅雄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网游运营商在网络游戏中是立法者(网游规则制作者)、又是司法者(网游秩序的裁判者)、还是执法者(网游管理员)。更甚的是,在有的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运营商还担当游戏参与者,向玩家出售贵重道具牟利。”

他表示,若网络游戏玩家违规,网游运营商完全可以以封号、降级、封停等方式处理违规玩家,以警示玩家使用外挂。盛大公司也完全可以自力救济(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而公诉机关在网络游戏运营商可以得到自力救济的情况下,使用公权力来替盛大公司维权。到底维护的是国家利益还是盛大公司的利益?!”
 
这个被告辩护律师脑子进水了啊。拿网游运营商对游戏内容的制作和控制和极权国家的管理方式类比,故意误导人搞民粹么。最后这个反问更是SB,谁说公诉就一定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了,市场主体和个人都可以通过谋求公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2010/12/22 谷禹 <sys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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