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CC本土化的另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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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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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6, 2007, 1:07:26 PM6/16/07
to ccc...@googlegroups.com, Creative-Co...@googlegroups.com, 毛向辉, 王春燕
原文发布:浅水笔记

  昨儿个(06.15)与CC(创作共享)的 董事Eric Eldred在他上海的寓所中交流了一下关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现状,以及CC在中国发展的问题。在Eric的助理杨楠的翻译之下,在双方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环 境认识和理解差异甚大的情况下,半交流半争论的沟通了一下午,谁也没说服谁——呵呵,CC的本土化工作估计还是比较任重道远的说。

  也许是真的没有想到,也许是敏锐的发现了什么,eric同志对于我告知的关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表示了严重的关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条的相关条款,事实上已经让CC的价值在中国大打折扣了,这相关泊内容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看明白没?在中国,默认的作品发布其实不是"所有权利保留",而是"传播权利开放,经济权利保留",这也是中国文摘类杂志那么火的基础——从这 个意义上,CC最大的道德价值在中国其实已经由我们的人大从法律技术上给实现了,众所周知,没几个著作人真的懂著作权法的,于是,默认的状态就是几乎就是 99%的状态了。

  这也就意味着,CC在中国无论是道德基础还是利益基础,都缺少必要的同盟者或者利益相关者,于是,CC的应用只能是种小圈子里的时髦,落地很难。我想这个理由应该比我提到关于因为CC缺少Copyright的基础而无法落地要更要直观一些吧?

  最后说一点可能很另类的观点:CC在中国真正的本土化,可能需要走的是一条与欧美完全相反的路线。在中国CC必须与Copyright结盟,并培养起自己的利益相关方,然后才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否则,CC在中国的命运,很可能与中国乡土艺术在欧美的命运类似,没有多少存在价值,欣赏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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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 : 社会预科,NGO,教育,责任,成长,CSR,社会性IT,社会企业,知识产权,传播,心理危机,道德困境

Notes : Researching,Meeting,Training……

Hong 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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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6, 2007, 1:24:11 PM6/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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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m, 同意您的结论,cc本土化不了;但是您大概没看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已经让第32条上不了网了。


 
On 6/16/07, vim <vim.bac...@gmail.com> wrote:
原文发布: 浅水笔记

  昨儿个(06.15)与CC(创作共享)的董事Eric Eldred在他上海的寓所中交流了一下关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现状,以及CC在中国发展的问题。在Eric的助理杨楠的翻译之下,在双方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环境认识和理解差异甚大的情况下,半交流半争论的沟通了一下午,谁也没说服谁----呵呵,CC的本土化工作估计还是比较任重道远的说。

  也许是真的没有想到,也许是敏锐的发现了什么,eric同志对于我告知的关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表示了严重的关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条的相关条款,事实上已经让CC的价值在中国大打折扣了,这相关泊内容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看明白没?在中国,默认的作品发布其实不是"所有权利保留",而是"传播权利开放,经济权利保留",这也是中国文摘类杂志那么火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CC最大的道德价值在中国其实已经由我们的人大从法律技术上给实现了,众所周知,没几个著作人真的懂著作权法的,于是,默认的状态就是几乎就是 99%的状态了。

  这也就意味着,CC在中国无论是道德基础还是利益基础,都缺少必要的同盟者或者利益相关者,于是,CC的应用只能是种小圈子里的时髦,落地很难。我想这个理由应该比我提到关于因为CC缺少Copyright的基础而无法落地要更要直观一些吧?

  最后说一点可能很另类的观点:CC在中国真正的本土化,可能需要走的是一条与欧美完全相反的路线。在中国CC必须与Copyright结盟,并培养起自己的利益相关方,然后才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否则,CC在中国的命运,很可能与中国乡土艺术在欧美的命运类似,没有多少存在价值,欣赏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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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ac 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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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6, 2007, 1:30:35 PM6/16/07
to Creative-Co...@googlegroups.com
Vim, 谢谢你的分享

不仅如此,CC本身在中国也没有得到正确的理解和诠释。在"我的不是别人的,别人的是我的" 版权文化下,现实复杂度已经超过了CC的认识。所以我和Eric也说过,我们要支持的不光是CC,而是更广泛的自由文化,有更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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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ac 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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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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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6, 2007, 8:38:51 PM6/16/07
to ccc...@googlegroups.com, Creative-Co...@googlegroups.com
  嗯,值得讨论的问题:

  如果只是关注个人作品的传播效果,网上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在现阶段,恰恰是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是信息和知识传播的主要渠道,同时也是广泛个体著作人的收入来源,对他们而言,还是传统媒体更有现实意义。

  我还是那个观点,一个组织的存在价值一定在于它能代表一定群体的利益,在我的理解中,CC的主要价值在于对传播的促进,这是公共价值,理论上似乎应该由政府或者公民社会为CC的工作买单,但似乎在中国不太可能。那么,应该由谁来支持CC的工作呢?

  个人建议,CC应该考虑一下,仅从组织自身发展而言,在中国应该先定一个阶段性的任务的说,这个任务应该是清晰的、主流的、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的,然后再往下一阶段的目标努力比较合适。

  可选相关利益方包括:个人著作权人,机构著作权人,传播机构(媒体),文化产品机构(出版社),经纪机构,中国政府,美国政府等

  至于受众,个人觉得现阶段可以先不用强调,第一,他们不是一个机构现实的利益相关方;第二,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内容可能是世界最全面的一批之一,但中国同时有着世界是管理最不规范的知识产权的执行系统,受众的权利其实高度有保障----至少我找各种盗版书盗版影视以及盗版软件基本上没有什么障碍的说:)

On 6/17/07, Stephen Xin <xingz...@gmail.com> wrote:
关于浅水信中提到的几个问题,我想谈点自己的看法,抛砖引玉。
首先是关于著作权法的规定。我现在手头没有法律条文参考,只能靠记忆和理解,也许不严谨,改天有条文的时候再补充。这条规定的初衷就是促进作品的传播,但它的应用范围很窄,只适用于在报纸杂志发表的作品,而是只能是其他报纸杂志转载。但无论如何,这是对作品传播有利的规定,支持共享的人应该欢迎更多这样的规定才对。说到对cc的"冲击",其实这条规定因为其适用范围狭窄,并不是很大,真正大的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已经在网络上发表,除非特别声明,其他网站可以免费转载(印象中是如此,我回头再查证)。这才是对cc的重大"冲击"。
再说第二点。也许对cc协议来说,上面的规定是一种冲击,但对cc的宗旨来说,不仅不是冲击,而是正合了我们的目标。cc的目的不是只为了推广自己,而是要推动共享文化的发展,所以任何有利于作品传播的规定,都与cc的宗旨一致,是我们所欢迎的,也是每一个自由,共享文化的鼓吹者所欢迎的。
先说这些,回头有空再补充,手机上打那么多字,累死了,:-)

On 6/17/07, vim < vim.bac...@gmail.com> wrote:
> 原文发布:浅水笔记 <http://vim.growup.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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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儿个(06.15)与CC(创作共享) <http://creativecommons.org/ >的 董事Eric
> Eldred在他上海的寓所中交流了一下关于中国的知识产权现状,以及CC在中国发展的问题。在Eric的助理杨楠的翻译之下,在双方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环

> 境认识和理解差异甚大的情况下,半交流半争论的沟通了一下午,谁也没说服谁----呵呵,CC的本土化工作估计还是比较任重道远的说。
>
> 也许是真的没有想到,也许是敏锐的发现了什么,eric同志对于我告知的关于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表示了严重的关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条的相关条款,事实上已经让CC的价值在中国大打折扣了,这相关泊内容是: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 看明白没?在中国,默认的作品发布其实不是"所有权利保留",而是"传播权利开放,经济权利保留",这也是中国文摘类杂志那么火的基础----从这

> 个意义上,CC最大的道德价值在中国其实已经由我们的人大从法律技术上给实现了,众所周知,没几个著作人真的懂著作权法的,于是,默认的状态就是几乎就是
> 99%的状态了。
>
> 这也就意味着,*CC在中国无论是道德基础还是利益基础,都缺少必要的同盟者或者利益相关者*,于是,CC的应用只能是种小圈子里的时髦,落地很难。我想这个理由应该比我提到关于因为CC缺少Copyright的基础而无法落地要更要直观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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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说一点可能很另类的观点:*

> CC在中国真正的本土化,可能需要走的是一条与欧美完全相反的路线。在中国CC必须与Copyright结盟,并培养起自己的利益相关方,然后才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 *否则,CC在中国的命运,很可能与中国乡土艺术在欧美的命运类似,没有多少存在价值,欣赏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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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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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6, 2007, 8:48:28 PM6/16/07
to Creative-Co...@googlegroups.com, ccc...@googlegroups.com
  回Isaac,我的观点其实比较简单:任何一种文化一定是各种利益相关方博弈的结果,有些时候,抢占道德至高点,可能不如先帮着完善规则和系统,然后让各方面自己平衡比较合适。

  更具有现实道德意义的是能代表整个环节中利益最受侵害的一方说话,会更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比如中国的著作权法其实代表的是出版社、媒体等文化机构的利益,那广泛中小的著作权人的利益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帮他们说话可能会更有社会价值。

  至于受众的利益,个人认为现阶段不需要特别关注,中国的受众目前绝对不缺少"自由文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CC的利益相关者----而 只有当一个人能从规则中得到好处(或者至少保护自己的利益时),他才会真的尊重这个规则

v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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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16, 2007, 9:35:15 PM6/16/07
to Creative-Co...@googlegroups.com, ccc...@googlegroups.com
  在我的印像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精神和利益代表似乎是一脉相承的才对,刚才又大略的看了一遍,发现了一些有趣的细节。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请注意,这里的用语是权利人,而不是著作人----似乎可以理解为这里的保护目标其实是机构权利人,个人或者小机构的著作权人被被带上去的。

  在第六条,对合理引用的范畴做了比较大的扩展,继续把网眼做大。

  另外,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这样一个情况下,潜在的受益人是谁?不是著作人,还是管理部门,仅从部门利益着眼,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会欢迎多违反规定,然后找营收的。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虽然说明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但是,维权责任和成本却得由著作权人自己去做,这样的情况下,效果可想而知了......

On 6/17/07, Hong Xue <hongx...@gmail.com>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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