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明光社濫用慈善名義進行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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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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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6, 2007, 1:44:03 AM7/16/07
to NLIT
(轉貼自euler.truthbible.net)

請各位投訴到societie...@police.gov.hk,以便在7月25日前取消其慈善團體資格.成為首個被政府取消資格的團
體.

標題: 關注明光社濫用慈善名義進行政治活動

你好,致 稅務局/慈善團體註冊處,

依據稅務條例112章88條對慈善團體的豁免,我們認為明光社不符合行業或業務的利潤是純粹作慈善用途的規定,理由是明光社將部份支出用於參與多項政治
性活動,包括:

A. 2002年參加71大遊行,支持泛民主派提出凡2007/2008普選,明顯是表達政治理念之行為。
B. 登報反對性歧視立法,直到今天仍然在網站內顯示其監察立法進度,帶有明顯的政治議程,
和基督教黨有什麼分別?
C. 登報反賭波合法化,全程參與、部署反對政府提出的立法動議的遊行,和政府打輿論戰,你何時聽過慈善團體在社會議題上?
*D. 不少明光社的附屬組職美國支持共和黨的基督右派可能有政治聯繫(新造的人: Transformation Therapy, 貞潔運動:
Chasity movement, 家庭保護聯盟: Focus on Family, *反墮胎運動Pro-Life),目的在於在本港推進美國基
督右派的立法目標及政治題程。

E. 定期向會員發電郵指示該會在某一社會議題、立法案的立場,甚至提供投訴信樣本,以集體力量其向有關政府部門施壓,明顯屬political
advocacy group 所為, 以美國為例子,不少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侯選人政治後援組職)均定期向支持者
發電郵指示他們在某一社會議題、立法案的立場、以及支持者龐向哪一個部門施壓等,而香港的公民黨、民主黨、自由黨、民協、民建聯、職互盟及工聯會等亦是
一樣,請問它是哪門子的慈善團體?

F. 經常豉勵會員以投訴來「表達意見」,並親身參與司法權力的運作以干擾第4權(媒體)的運作
,而在不完全民主的香港第4權往往有明顯的政治取向,再者.明光社的投訴對象有8、9成是傾向泛民主派的壴傳媒集團(李蘊、阿嬌及陳健康事件),名為監
測傳媒,實則上的效果是打擊親泛民主派媒體的公信力,進而干預香港政治.

*D不屬稅務條例所管,是為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如果做以上行為的組織還可以稱為慈善團體,truthbible也可以註冊成為一個反對明光社的慈善團體,宗旨在於阻止、妨礙及僑正極端宗教組職為帶來
的社會分化,保護社會的多元價值觀,防止某團體壟斷公權力,傷害弱勢社群。而大部份政治組織,如民主黨、職工盟、公民黨也可以因為他們有社會服務成份,
依樣葫盧,註冊成略帶政治色彩的慈善團體,要求所有收入免稅,天天賣旗!

煩請( 稅務局/慈善團體註冊處) 跟進,除去明光社的慈善團體資格!


此致
一群關心慈善名義被濫用的市民
[日期]
[聯絡方法:手機、電郵

人是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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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7, 2007, 3:59:46 AM7/17/07
to NLIT
先生/女士:

本局已經收到你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的電郵信件,並正著手處理有關事

情。

本局執行職務時,會根據稅務條例第一一二章第四條的保密條款所規定,將舉

報者身份資料保密,同時亦會將納稅人的資料保密。因此,本局不會向納稅人透露

消息來源,亦不會向舉報者說明本局對該納稅人所採取的行動。

多謝。

評稅主任 伍惠珍


On Jul 16, 1:44 pm, 人是非人 <eulerk...@gmail.com> wrote:
> (轉貼自euler.truthbible.net)
>
> 請各位投訴到societies-off...@police.gov.hk,以便在7月25日前取消其慈善團體資格.成為首個被政府取消資格的團

人是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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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9, 2007, 5:23:34 AM7/19/07
to NLIT
先生/女士

多謝你於2007年7月16日的電郵查詢。

根據紀錄,「明光社」並沒有在社團事務處註冊。


警務處處長
何淑芸代行

人是非人

unread,
Jul 19, 2007, 5:24:03 AM7/19/07
to NLIT
你好,
但是我可以在:搜 尋 獲 豁 免 繳 稅 的 慈 善 團 體
http://www.ird.gov.hk/chi/tax/ach_search.htm
內找到明光社?
到底是什麼一回事?

此政
一市民
2007/7/17

On Jul 17, 3:59 pm, 人是非人 <eulerk...@gmail.com> wrote:

人是非人

unread,
Jul 19, 2007, 5:24:52 AM7/19/07
to NLIT
先生/女士

多謝你於2007年7月17日的電郵查詢。

你在電郵提出的問題, 請向該連結所屬的政府部門查詢。


警務處處長
何淑芸代行

On Jul 19, 5:24 pm, 人是非人 <eulerk...@gmail.com> wrote:
> 你好,

> 但是我可以在:搜 尋 獲 豁 免 繳 稅 的 慈 善 團 體http://www.ird.gov.hk/chi/tax/ach_search.htm

人是非人

unread,
Jul 19, 2007, 5:25:17 AM7/19/07
to NLIT
換句話說,我的投訴仍然成立,明光社是合法註冊社團,假慈善名義來募損,
但得來的損款並不是用在慈善用途!
有違香港社團註冊條例的原意:假慈善之名,行政治組織之實;政府協助明光社欺騙市民?
政府如繼續容許此事發生,算不算官教勾結,並給予明光社一般慈善團體沒有的特權?

On Jul 19, 5:24 pm, 人是非人 <eulerk...@gmail.com> wrote:

> 你好,
> 但是我可以在:搜 尋 獲 豁 免 繳 稅 的 慈 善 團 體http://www.ird.gov.hk/chi/tax/ach_search.htm

軍曹

unread,
Jul 19, 2007, 5:47:28 AM7/19/07
to NLIT
慈善團體可以是公司/社團登記,如果是公司登記就無需要同警察牌照課-社團事務登記。相信明光社是公司註冊。

* 新公司登記及註冊成立
公司註冊處
http://www.info.gov.hk/cr/chinese/services/index.htm

* 社團登記
警察牌照課-社團事務處

反對慈善籌款活動應該向社會福利署投訴。

軍曹

unread,
Jul 19, 2007, 6:03:59 AM7/19/07
to NLIT
明光社用公司註冊不受警察機關管轄,投訴賣旗要去社會福利處。

人是非人

unread,
Jul 19, 2007, 9:02:35 AM7/19/07
to NLIT
奇怪哉,公司有慈善團體的免稅額?
可以在http://www.ird.gov.hk/chi/tax/ach_search.htm
找到,仲可以賣選籌款?
政府失職,抑或是串通?

On Jul 19, 6:03 pm, 軍曹 <samson...@gmail.com> wrote:
> 明光社用公司註冊不受警察機關管轄,投訴賣旗要去社會福利處。

軍曹

unread,
Jul 19, 2007, 9:17:24 AM7/19/07
to NLIT
甚 麼 是 慈 善 團 體 ﹖

2. 慈 善 團 體 不 等 同 「 志 願 」 或 「 非 牟 利 」 團 體
並 非 所 有 「 志 願 」 或 所 謂 「 非 牟 利 」 團 體 均 為 慈 善 團 體 , 無 論 這 些 團 體 設 立 的 目
的 是 如 何 有 意 義 。 事 實 上 , 《 稅 務 條 例 》 中 並 無 給 予 「 志 願 」 或 「 非 牟 利 」 團 體
豁 免 繳 稅 的 條 文 。


3.
慈 善 團 體 必 須 純 粹 為 慈 善 用 途 而 設 立
一 般 來 說 , 任 何 機 構 或 信 託 團 體 如 要 成 為 慈 善 團 體 , 必 須 純 粹 是 為 法 理 上 承 認 的
慈 善 用 途 而 設 立 。 有 關 界 定 慈 善 團 體 法 律 特 質 的 法 理 依 據 , 是 參 照 過 往 法 院 的 判
決 發 展 出 來 的 。


4.
慈 善 用 途 分 為 四 個 類 別
在 實 際 執 行 時 , 本 局 認 為 麥 納 頓 勛 爵 (Lord MacNaghten) 在 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95) 一 案 中 所 開 列 何 者 為 慈 善 用 途 的 判 決 , 實 為
權 威 的 意 見 , 所 包 括 者 為 : -
(a) 救 助 貧 困 ;
(b) 促 進 教 育 ;
(c) 推 廣 宗 教 ; 及
(d) 除 上 述 之 外 , 其 他 有 益 於 社 會 而 具 慈 善 性 質 的 宗 旨 。
雖 然 首 三 項 所 列 的 用 途 , 其 有 關 之 活 動 可 以 在 世 界 上 任 何 地 方 進 行 , 但 在 (d) 項
下 的 用 途 必 須 是 有 益 於 香 港 社 會 , 才 可 被 視 為 具 慈 善 性 質 。


5.
慈 善 團 體 必 須 為 公 眾 利 益 而 設 立
除 非 一 項 用 途 是 旨 在 使 社 會 全 部 或 相 當 大 部 分 人 士 獲 得 利 益 , 否 則 該 項 用 途 不 屬
於 慈 善 性 質 。 一 般 來 說 , 一 個 基 本 上 是 為 指 定 人 士 的 利 益 而 成 立 的 團 體 , 並 非 是
慈 善 團 體 。 不 過 , 怎 樣 才 構 成 社 會 上 相 當 大 部 分 人 士 , 實 在 難 以 明 確 界 定 , 每 個
個 案 均 須 按 其 本 身 的 情 況 予 以 考 慮 。


6.
經 法 院 判 決 為 慈 善 及 非 慈 善 用 途 的 例 子 列 載 於 附 表 A 。


如 何 成 立 慈 善 團 體 ?


7.
慈 善 團 體 必 須 有 一 份 規 管 機 構 活 動 的 文 書
慈 善 團 體 的 設 立 , 必 須 輔 以 一 份 規 管 其 活 動 的 文 書 , 而 所 採 用 的 文 書 類 別 , 視 乎
所 擬 設 立 團 體 的 有 關 特 別 情 況 及 發 起 人 或 創 辦 人 的 意 願 等 而 定 。 任 何 人 士 如 正 考
慮 成 立 一 個 慈 善 團 體 , 應 就 該 慈 善 團 體 的 規 管 文 書 的 格 式 、 內 容 及 法 律 效 力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 創 辦 慈 善 團 體 的 有 關 人 士 在 諮 詢 意 見 前 , 對 於 該 慈 善 團 體 的 宗 旨 及 他
們 希 望 如 何 管 理 該 慈 善 團 體 須 有 一 個 清 晰 的 概 念 。 簡 單 來 說 ﹐ 最 常 見 的 組 織 類 別
為 : -
(a) 信 託 團 體 ;
(b) 根 據 《 社 團 條 例 》 ( 第 151 章 ) 成 立 的 社 團 ;
(c)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 第 32 章 ) 註 冊 的 法 團 ;
(d) 根 據 香 港 法 規 而 成 立 的 團 體 。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 某 些 臨 時 性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也 有 可 能 獲 認 可 為 慈 善 團 體 。 雖 然 無 嚴
格 規 定 該 等 委 員 會 須 擬 備 規 管 文 書 , 但 他 們 必 須 備 存 有 關 成 立 該 等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紀 錄 , 以 供 隨 時 查 核 。


8.
只 有 受 香 港 法 院 司 法 管 轄 的 慈 善 團 體 才 可 獲 豁 免 繳 稅
根 據 Camille and Henry Dreyfus Foundation Inc v CIR (36 TC 126) 一 案 所
應 用 的 原 則 , 稅 項 豁 免 只 能 給 予 受 香 港 法 院 司 法 管 轄 的 慈 善 團 體 , 即 是 在 香 港 成
立 的 慈 善 團 體 , 或 是 海 外 慈 善 團 體 的 香 港 機 構 , 例 如 根 據 《 社 團 條 例 》 第 4 條 當
作 在 港 成 立 的 社 團 或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第 XI 部 註 冊 的 法 團 等 。


9.
慈 善 團 體 的 規 管 文 書 一 般 應 載 明 的 條 款 包 括 : -
(a) 清 晰 準 確 地 說 明 其 宗 旨 的 條 款 ( 這 亦 適 用 於 那 些 由 1997 年 2 月 10 日 起 根
據 《 公 司 條 例 》 註 冊 ﹐ 但 無 須 於 其 組 織 大 綱 內 述 明 其 宗 旨 的 法 團 。 ) ;
(b) 限 制 其 資 產 只 能 用 於 促 進 所 述 宗 旨 的 條 款 ;
(c) 禁 止 成 員 之 間 分 攤 入 息 及 財 產 的 條 款 ;
(d) 禁 止 其 管 治 組 織 成 員 ( 例 如 董 事 、 受 託 人 等 等 ) 收 取 薪 酬 的 條 款 ;
(e) 說 明 在 有 關 團 體 解 散 時 如 何 處 理 餘 下 資 產 的 條 款 ( 餘 下 的 資 產 通 常 應 捐 贈
與 其 他 慈 善 團 體 ) ;
(f) 規 定 備 存 足 夠 的 收 支 紀 錄 ( 包 括 捐 款 收 據 ) 、 妥 善 的 會 計 帳 目 及 每 年 編 制
財 政 報 告 的 條 款 ;
(g) 免 除 《 公 司 條 例 》 附 表 7 所 列 之 權 力 的 條 款 ( 如 該 慈 善 團 體 是 根 據 該 條 例
註 冊 的 法 團 ) 。

人是非人

unread,
Jul 19, 2007, 9:23:55 AM7/19/07
to NLIT
thankx, see th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of STL(STL.html),
a FOR-PROFIT coporation doing MORAL business.

方潤

unread,
Jul 20, 2007, 10:41:07 PM7/20/07
to NLIT
這是兩回事。

公司可以是非牟利的,所以可以成為慈善團體。

> > 明光社用公司註冊不受警察機關管轄,投訴賣旗要去社會福利處。- 隱藏被引用文字 -
>
> - 顯示被引用文字 -

人是非人

unread,
Jul 24, 2007, 1:21:04 AM7/24/07
to NLIT
4.
慈 善 用 途 分 為 四 個 類 別
在 實 際 執 行 時 , 本 局 認 為 麥 納 頓 勛 爵 (Lord MacNaghten) 在 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 (3 TC 95) 一 案 中 所 開 列 何 者 為 慈 善 用 途 的 判 決 , 實 為
權 威 的 意 見 , 所 包 括 者 為 : -
(a) 救 助 貧 困 ;
(b) 促 進 教 育 ;
(c) 推 廣 宗 教 ; 及
(d) 除 上 述 之 外 , 其 他 有 益 於 社 會 而 具 慈 善 性 質 的 宗 旨 。
雖 然 首 三 項 所 列 的 用 途 , 其 有 關 之 活 動 可 以 在 世 界 上 任 何 地 方 進 行 , 但
在 (d) 項
下 的 用 途 必 須 是 有 益 於 香 港 社 會 , 才 可 被 視 為 具 慈 善 性 質 。

明光社不屬a,b,c(自稱非宗教), d有 益 於 社 會 而 具 慈 善 性 質(23日登報罵人?)

5.
慈 善 團 體 必 須 為 公 眾 利 益 而 設 立
除 非 一 項 用 途 是 旨 在 使 社 會 全 部 或 相 當 大 部 分 人 士 獲 得 利 益 , 否 則 該 項
用 途 不 屬
於 慈 善 性 質 。 一 般 來 說 , 一 個 基 本 上 是 為 指 定 人 士 的 利 益 而 成 立 的 團 體 , 並 非 是
慈 善 團 體 。 不 過 , 怎 樣 才 構 成 社 會 上 相 當 大 部 分 人 士 , 實 在 難 以 明 確 界 定 , 每 個
個 案 均 須 按 其 本 身 的 情 況 予 以 考 慮 。

明光社只為代表基督右派的理念服務,不是社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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