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是違反法治,徇私枉法;
告,真打算告幾千名市民?
如果多幾千人寫投訴信,效果就更大!
On 6月6日, 上午12時42分, "eulerk...@gmail.com" <eulerk...@gmail.com> wrote:
> 依據以下網址的說法,所有有份於當日有份放置被判為2級不雅的明報星期日副刊已經犯了法http://andrewffy.sinatown.com/censor.html
Regards
An angry citizen
(Your name)
2007/06/06
陸學熙會長台鑑﹕
關注香港現行審查制度事宜
素仰香港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為業界代表組織,在爭取政策及待遇方面,對圖書館老師貢獻良多。
本人冒昧來函,實為促請 貴會對於香港現行審查制度之問題,向政府及大眾表達關注。
相信 閣下與其他幹事,對於近日來《中大學生報》情色版被裁定「不雅」所引起之爭議,應有所聞。可是,本函無意討論學生報處理敏感話題方面,手法
是否恰當。
本人認為,所有圖書館同工都應該警惕的,是香港的審查制度大有問題。影視及娛樂事務處(影視處)向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淫審處)呈交物品,採取選擇性
執法,而無須提供合理原因。姑舉數例﹕
1. 影視處把學生報情色版呈交淫審處,但對於文學作品和報章的色情內容,卻鮮有理會。
2. 處方聲稱,《聖經》乃「歷史文獻」而無須送檢,但歷史更悠久的漢代春宮圖,卻被送檢而裁定為「不雅」。
3. 處方只收到兩宗對《明報》轉載學生報問卷的投訴就予以送檢,但對於《聖經》超過二千宗投訴卻紋風不動。
(當然,本人並不認為《聖經》不雅,亦不希望任何人誤會我的意思。舉聖經作例,只為反映影視處的決定太任意,毫無章法道理可言。)
4. 同樣地,1995年 Elisabeth Frink 的作品「新人」,曾被裁定為「二級不雅」物品。
更有甚者,把《明報》轉載學生報問卷(五月十三日)裁定為「不雅」,實為所有圖書館員帶來危機。《明報》素來被認同為「具教育性」之報章,香港幾乎所有
圖書館均有訂閱。如果淫審處把轉載學生報問卷的《明報》評為「不雅」,則香港所有圖書館主任都有變成罪犯之嫌。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90章),向十八歲以下之青少年發放不雅物品屬刑事罪行,初犯可被罰款四十萬及入獄十二個月。
如果《明報》也算是不雅物品,那麼所有向青少年提供五月十三日《明報》的圖書館都已經犯法,而所有圖書館主任都成為罪犯。那不是很難以置信嗎﹖
現時最大的問題,是審查標準令人質疑,而淫審處亦無法代表「社會上合理的人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見http://
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oat.htm)。
跟一般從公眾中隨機抽選的陪審團不同,淫審處的審裁員其實是自行報名參與的。我們有合理理由相信,有意報名當審裁員的人,肯定比沒報名的人更關注「色
情」議題。所以,審裁員群體很可能是「有偏」(biased)的,不可能真正反映一般大眾的標準。
梁文道先生在五月廿四日《明報》的文章中有更詳細的討論(見http://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
item_id=221550&group_id=104),他認為審查制度已經被某些少數人士所「劫持」,利用政府公權力強迫市民接受他們的道德標
準。
香港圖書館協會的專業守則(HKLA's Code of Ethics)明言,我們要維護查詢自由和不經審查的資訊流通,而保護及促進所有用者不受阻
礙、平等接觸資訊之權利。
作為業界領導組織,美國圖書館學會(ALA)亦在「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中規定﹕「圖書館應該挑戰一切審
查制度,以完成提供資訊與啟蒙之使命」。
身為人類文明的保護者,圖書館員應該維護資訊自由不受審查阻礙。如果審查制度與吾等之職責有所衝突,吾等應當挺身而出,要求改正。
作為代表學校圖書館主任的專業團體,本人謹希望香港圖書館主任協會向公眾表達對現行審查制度的憂慮,並要求政府檢討有關政策。就正如圖書館界在基本法廿
三條立法爭議時所做的一樣。
在此感謝 閣下垂注。如有需要,可以本人電郵 andr...@yahoo.com.hk 聯絡。
順祝 教安
兼祝 貴會工作順利
學生、同工
方富潤敬上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I am writing to complain that indecent material classified by OAT
is PUBLICLY available in the list of Public Libararies. The indecent
material isn't wrapped in a plastic bag, nor a warning label is there.
Therefore anyone younger than 18 years can browse the Indecent
material as much as s/he like to. This is a gross violation of the
moral decency of HKSARG, We shall NEVER tolerate anyone involve in the
act of PROMOTING and ENCOURAGING moral decay.
The indecent material I refer here is MingPao Life Magazine 5/13/07
classified as Catergory II Obsence by OAT in 5/24/07 which has the
survey questionaire of CUSP. According to the Control of Obscene and
Indecent Articles Ordinance(Chapter 390), distributing indecent
materials to a person under 18 is a criminal offence, and is liable to
a fine of $400000 and imprisonment of 12 months on first conviction.
Therefore the librarians in Tuen Mun Central Library (name of Library)
are breaking the law by assisting the distribution of Catergory II
material, I would like to see they are prosecuted of the crime they
have committed.
Sincerely
A concerned citizen
我的信件,是要指出影視處決定會帶來嚴重問題。
如果圖書館真的要搞審查的話,絕非大眾之福。
而舉報圖書館,只會迫使圖書館去搞審查,令大眾真的要出示身份證才看到那份《明報》。
這就是為何我只是向兩個圖書館協會發信的理由,因為我只希望令他們看清楚危險,站在我們一邊。
當然,如果真的有人要玩到咁大的話,我是無法阻止的。
我認為政府不會真的蠢到控告D圖書館員,公務員啊先生.
是一個兩難的困局,可以暴露出淫審制度最後必然會導致如此荒謬的情況.
你想言論自由如「賄秦論」般慢慢被侵蝕,還是希望可以爭番多小進步?
又,其實政府是不會告自己的圖書館員。
政府只需要出一張 memo,要求公共圖書館收起份野就冇事。
而公共圖書館果班公僕亦唔會反抗。(上次質疑廿三條既係香港圖書館協會,裡面係大學圖書館班鬼佬館長話事)
所以我先話,舉報只會做成審查既事實,而唔係令佢地一齊反抗。
當然,呢個只係我既估計。
我亦冇可能阻止任何人做任何事,只係講出黎希望大家考慮而已。
On 6月7日, 下午6時44分, 方潤 <fong...@gmail.com> wrote:
> 暫時冇回覆。
> 因為發現圖書館主任協會個電郵死左,所以上星期o岩o岩寄左去郵政信箱。
> 香港圖書館協會既電郵冇反應,聽日我會再寄一封去郵政信箱。
>
> 又,其實政府是不會告自己的圖書館員。
一如你所言!
On 6月7日, 下午9時59分, 人是非人 <eulerk...@gmail.com> wrote:
> 政府己出一張 memo,明報全部有warning!
> 你提醒了他們,他們一聲唔該都無就吞左!
當然,我亦唔排除咁岩有公共圖書館館長見到我篇文,所以有反應。
但我認為自己未至於咁早著先機,佢地可能一見到明報被判不雅,就自動收起左。
On 6月7日, 下午11時10分, 人是非人 <eulerk...@gmail.com> wr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