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防 局 變 燒 烤 爐 工 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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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報 訊 】 消 防 員 近 日 在 多 間 消 防 局 內 大 搞 聖 誕 燒 烤 晚 會 宴 請 親 朋 , 狂 喜 過 後 「 燒 傷
」 了 部 門 的 形 象 。 為 了 在 佳 節 盡 興 , 九 龍 灣 消 防 局 的 隊 員 涉 以 手 提 切 割 器 等 救 援 工
具 , 開 舊 油 桶 製 造 燒 烤 爐 , 並 被 拍 下 照 片 上 載 互 聯 網 。 荔 枝 角 消 防 局 內 更 有 訪 客 , 手 持 消 防 萬 能 斧 架 頸 拍 照 , 涉 違 反 指 引 。 消 防 處 正 了 解 兩 宗 事 件 。
記 者 : 雷 子 樂
九 龍 灣 消 防 局 , 12 月 變 成 「 燒 烤 夢 工 場 」 。 有 消 防 員 在 網 誌 披 露 苦 等 多 年 的 燒 烤 晚 會 籌 備 過 程 。 照 片 約 在 12 月 中 拍 攝 , 數 名 身 穿 制 服 的 消 防 員 , 在 消 防 局 內 推 多 個 廢 棄 油 桶 。 一 名 戴 上 手 套 、 消 防 帽 的 消 防 員 手 持 相 信 是 PartnerK-950 型 號 的 手 提 切 割 器 , 把 油 桶 開 兩 邊 。 這 救 援 工 具 重 10.4 公 斤 , 用 作 切 割 金 屬 及 混 凝 土 , 在 火 災 、 車 禍 現 場 大 派 用 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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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員 將 四 、 五 個 油 桶 「 肢 解 」 。 另 一 批 同 僚 分 工 合 作 , 以 燒 焊 器 等 工 具 焊 接 支 架 ,
再 將 不 同 的 組 件 砌 成 燒 烤 爐 。 從 照 片 所 見 , 所 有 參 與 爐 具 製 作 的 人 士 均 身 穿 制 服 。
上 載 照 片 的 消 防 員 在 網 誌 表 示 , 全 隊 有 27 個 爐 , 派 對 當 晚 有 200 多 人 出 席 。 網 友
大 讚 消 防 員 能 幹 , 他 回 應 說 : 「 哈 哈 , 我 出 名 技 巧 仔 , 乜 都 鍾 意 搞 一 餐 ! 」
消
防 處 回 應 說 , 同 意 人 員 多 用 工 具 熟 能 生 巧 , 有 關 做 法 沒 有 問 題 , 也 獲 處 方 批 准 , 不
影 響 局 內 運 作 。 消 防 處 職 工 總 會 主 席 袁 晃 則 表 示 , 消 防 員 若 是 在 操 演 時 間 , 使 用 消
防 裝 備 開 油 桶 , 不 會 破 壞 形 象 , 因 這 是 日 常 訓 練 的 一 部 份 。 「 唔 用 油 桶 唔 通 搵 架 車 練 切 割 咩 ? 」 至 於 進 一 步 將 被 開 的 油 桶 製 成 燒 烤 爐 , 只 是 因 利 乘 便 , 廢 物 利 用 , 消 防 員 確 有 此 習 慣 。
立 法 會 議 員 李 卓 人 批 評 , 消 防 員 不 應 把 救 援 工 具 用 作 娛 樂 用 途 : 「 冇 理 由 咁 下 午 訓 練 完 切 割 , 冇 耐 變 晒 燒 烤 爐 。 好 明 顯 就 唔 係 用 工 具 做 訓 練 , 係 用 玩 ! 」 他 認 為 , 事 件 反 映 消 防 處 管 理 層 出 現 問 題 。
此
外 , 荔 枝 角 消 防 局 的 派 對 上 , 有 市 民 手 持 消 防 裝 備 萬 能 斧 , 作 狀 劈 向 另 一 人 的 頸 項
。 消 防 處 發 言 人 表 示 , 根 據 指 引 , 訪 客 不 能 接 觸 有 關 工 具 , 但 要 進 一 步 跟 進 才 能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展 開 紀 律 調 查 。 消 防 處 處 長 盧 振 雄 昨 也 表 示 會 了 解 事 件 。
消
防 員 在 十 萬 火 急 的 消 防 局 搞 燒 烤 晚 會 大 宴 親 朋 , 惹 來 非 議 。 不 少 消 防 員 卻 視 之 為 重
要 的 部 門 「 傳 統 活 動 」 , 甚 至 因 未 能 「 適 逢 其 會 」 而 感 到 失 落 。 消 防 處 處 長 盧 振 雄
也 曾 為 下 屬 在 局 內 燒 烤 抱 不 平 , 向 傳 媒 解 釋 消 防 員 因 工 作 與 家 人 聚 少 離 多 , 難 得 有
機 會 在 佳 節 共 天 倫 。
一
個 燒 烤 會 , 令 消 防 員 阿 邦 嚐 盡 失 意 和 歡 樂 。 他 在 網 誌 訴 心 聲 : 「 初 初 入 行 時 , 第 一
年 聖 誕 節 , 家 人 都 問 我 : 『 消 防 局 有 燒 烤 嗎 ? 』 『 無 ! 』 第 二 年 的 聖 誕 節 , 家 人 問
我 。 『 無 ! 』 我 再 三 和 她 們 分 析 : 『 永 遠 都 唔 會 有 了 ! 消 防 只 是 一 份 工 作 , 沒 有 歸
屬 感 , 做 任 何 事 總 是 被 外 間 批 評 , 永 遠 都 唔 會 有 了 ! 』 最 後 , 她 們 也 沒 有 再 問 了 !
」
今
年 在 消 防 局 的 第 六 個 聖 誕 , 終 於 讓 阿 邦 等 到 , 「 今 年 終 於 有 了 , 雖 遲 了 一 點 , 明 天
果 然 有 希 望 」 。 那 一 夜 , 阿 邦 度 過 了 「 28 年 來 最 難 忘 的 聖 誕 」 , 他 在 網 誌 寫 道 :
「 每 一 個 燒 烤 爐 , 也 洋 溢
家 庭 的 溫 暖 和 友 誼 , 因 工 作 時 間 的 關 係 , 很 多 時 候 也 不 能 和 最 愛 的 家 人 和 朋 友 度 過
, 這 就 是 消 防 員 的 故 事 ! 」 他 的 朋 友 也 留 言 祝 福 : 「 你 終 於 有 機 會 參 與 消 防 局 BBQ
, 可 算 在 消 防 生 涯 中 無 憾 了 , 是 嗎 ? 」
本 報 記 者
睇蘋果報紙版,圖無水印(呢句好廢),第一個 caption 後即跟「互聯網」:
http://lightnesssnow.hkbloggers.org/wp-content/uploads/A08-268.1.jpg
而影像作品,點先叫「公平處理」?crop 剩 30% 定係 jpeg 30% 質素(低畫質)?
我唔覺報紙版蘋果有問題。今次唔係死左人再o係 facebook 挖相個類。這幾幅相的確有一定新聞價值──新聞價值講多兩講,就係公眾知情權。
不過蘋果放係個網 D 相全部加水印,就真係膠左 d。
On 12月30日, 下午2時47分, sidekick <sidek...@gmail.com> wrote:
> 蘋果不嬲都係咁, 所有o係blog 同facebook 挖番o黎o既相佢都加自己水印.
>
> 2008/12/30 Rico Tam <rico...@gmail.com>
>
>
>
> > 的相真係好過份, 明明唔係佢地影既, 仲可以咁厚顏加自己logo上去.
>
> > 2008/12/29 Jacky <jacky...@gmail.com>
>
> >> 文章引用(報導)就無得講,始終是公開
>
> >> 但相就可以斟酌
>
> >> 2008/12/30 凱文 <kevin...@gmail.com>
On Dec 30, 5:12 pm, 亮 <maxli...@gmail.com> wrote:
> 見到傳媒殺傳媒既行為,真係好惡頂~
> 我較早前打電話俾我個總編,佢俾我在我欄目鬧蘋果,
> 不過就只可以叫做「生果日報」囉。
>
> 在 2008年12月30日 下午2:47 時, sidekick 寫到:
>
> > 蘋果不嬲都係咁, 所有o係blog 同facebook 挖番o黎o既相佢
> > 都加自己水印.
>
> > 2008/12/30 Rico Tam <rico...@gmail.com>
> > 的相真係好過份, 明明唔係佢地影既, 仲可以咁厚顏加
> > 自己logo上去.
>
> > 2008/12/29 Jacky <jacky...@gmail.com>
> > 文章引用(報導)就無得講,始終是公開
>
> > 但相就可以斟酌
>
> > 2008/12/30 凱文 <kevin...@gmail.com>
>
> > 網絡暴民http://jacky.seezone.net
On 2008年12月30日, 下午5時36分, Sidekick <sidek...@gmail.com> wrote:
> 同意。
>
> 但終究,一個好blog就這樣死了…
>
> Sent from my iPhone
>
> On 30 Dec 2008, at 5:34 PM, Jacky <jacky...@gmail.com> wrote:
>
> > 不過就算係糾纏o係相片問題上,其實都唔到 point
>
> > 2008/12/30 Steven Mak <steven...@gmail.com>
> > 就算有CC或者相關法例保障, 問題就變左係打官司, 我覺得好似只有東方先有多
On 1月4日, 上午1時32分, cow <cow...@gmail.com> wrote:
> 這件事提醒我們最好還是不要把工作上的事拿出來說
> _______
> 少年怎能不輕狂
> my blog:http://cow.hkbloggers.org
> feed:http://feeds.feedburner.com/cowhompy
>
> 2009/1/3 Stone <ston...@gmail.com>
事情其實好簡單,只要你自己唔係其身不正,又或者唔係講一套做一套,
跟本不用怕,除非心有鬼。
@Kursk
根本不需要有這種心理準備
「給世界的人看到而不要給老闆知道」是logic上的錯誤
與「在公開的blog上提到某人又不想給他知道」同理
祇需要每一篇文都考慮「我應否公開這東西給所有人」就行了
不能完完全全地公開的就不應寫(或放在私人日記和相片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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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ubEddy
. Blog: http://www.clubeddy.com
. 全文Feed: http://feedproxy.google.com/clubeddy
. 近文:《2009‧變革‧大踏步‧改變生活》
On 1月4日, 上午1時32分, cow <cow...@gmail.com> wrote:
> 這件事提醒我們最好還是不要把工作上的事拿出來說
> _______
> 少年怎能不輕狂
> my blog:http://cow.hkbloggers.org
> feed:http://feeds.feedburner.com/cowhompy
>
> 2009/1/3 Stone <ston...@gmail.com>
這視乎公司如何看「員工寫blog」這回事
有些公司是鼓勵員工寫的
最好是跟隨公司文化就好,但不要因此而棄blog(像消防員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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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ubEddy
On Jan 9, 10:03 am, "Wily Yuen" <zer...@gmail.com> wrote:
> 以我所知,在香港法例:
> 1. 相片的版權持有人,是攝影師本身。對嗎?
> 2. 現在不是採訪者在演唱會之類的地方,針對別的持權作品(演唱會)自行拍攝報導,
> 而是直接 copy 下載他人網站上的照片資料。
>
> 換轉被 copy 的相片是出自報館網頁,然後我放上自己的
> blog,跟住我說是公平處理某一作品而作事件評論,為要讓公眾知道不同的內情,那報館會任由我來嗎?
>
> -Wily
>
> 2008/12/30 紫草 <myosoti...@gmail.com>
>
>
>
> > (2) 為報導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一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
這似是政治風波毀了blog的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