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 "真實版的吉蒂與死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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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ek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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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8, 2005, 3:57:35 PM9/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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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64816&group_id=31

在街上, 看到"好戲量" 這張海報時, 我已在想:"唔怕俾人告咩??"
原來真會...

阿藹說: 即使好戲量以hello kitty作為戲劇的中的象徵, 有何不妥? 為什麼文化符號的意義一定要由版權持有人去控制?
為什麼消費者不能變成創作者, 再生產大眾文化符號中的意義?

將心比己. 如果, 我是hello kitty 版權的持有人, 這樣給人改了, 我也會覺得人家侵了我的權.
如我是hide and seek 海報的designer, 我也會不屑人家這樣抄我.

俗d 講句, 單o野對Hello Kitty 咁負面, 你仲咁明目張膽去整一張咁o既海報, 係咪衝出去死呢?

"為什麼文化符號的意義一定要由版權持有人去控制? " <-- 我不懂答,
但, 如果要玩o野, 係咪應該玩得高明d 呢?

--
sidek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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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F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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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9, 2005, 12:55:53 AM9/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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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大大個hello kitty頭像放在海報上,為自己的戲劇宣傳,是不是就如文中所說:

"為什麼文化符號的意義一定要由版權持有人去控制?
為什麼消費者不能變成創作者, 再生產大眾文化符號中的意義?"

戲劇中有"死人頭",為什麼不拿"死人頭"作海報,而偏偏要找出哂名的hello kitty?

文中出現大量"為什麼".....我可唔可以出律師信呢?? 呵呵......!!!


--
MrF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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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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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9, 2005, 11:08:37 AM9/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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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台剛剛講緊依個case.
又一大企業欺壓弱細社群的例子,以錢兇人.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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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19, 2005, 5:30:15 PM9/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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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文化符號的意義一定要由版權持有人去控制? "
<- 請問有沒有人明白這句說話的意思?

這句說話有甚麼意義?甚麼叫做「文化符號」?是否和「有名氣的商品版權」同義?(如果不是,那又會是甚麼?)
如果「有名氣的商品版權」不是由「版權持由人控制」那又應該由誰控制??

"為什麼消費者不能變成創作者,
再生產大眾文化符號中的意義? " <-
這句說話簡直一頭霧水...?

自盤古初開以來,相信從來沒有一「創作者」不是同時是「消費者」的,消費者和創作者本來就沒有抵觸,甚麼叫做「消費者不能變成創作者」?這只是一條廢問題。

而"再生產大眾文化符號中的意義"
這句更加不知所云,正如如小學生為同學改花名,當被改花名的人抗議,改人花名的小學生就說:「為甚麼一個人的名字一定要由名字的擁有人去控制?為甚麼你的同學不能變成你的父母,再生產你的名字中的意義?」
這種胡亂堆砌的一堆扮高深的文字不是廢話是甚麼?


sidekick 寫道:

Cloud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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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12:10:31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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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有人聽我個節目? 哈哈!
有無意見/建議?

Cloudless.net

Black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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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3:20:23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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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上面佢講文化符號既意思係指個hello kitty,
即係問為什麼hello kitty(這個文化符號)
的意義一定要由版權持有人去控制?

不過呢條問題係無關宏旨既,
版權持有人根本控制不了, 大家其實無必要答。

唯一要答既問題: 即使好戲量以hello
kitty作為戲劇的中的象徵, 有何不妥?

大家都答左。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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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3:31:34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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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Kitty = 文化符號?

那麼你的名字也是一個文化符號,不過是一個「小眾的文化符號」
你的名字為甚麼要由你去控制?我要醜化你、影射你、毀謗你,你控制不了?所以「無必要答」??(下??)

「唯一要答的既問題」(下??x 2):
即使你全學校(全公司、全屋企)對你的名字,加以影射、醜化,有何不妥?

原來又係「大家都答左」(下??? x 3)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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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3:37:55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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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好戲量」開拍「無間道」第四集之「米奇老鼠大戰薛凱琪」,一定收足宣傳效果,亦唔需要對任何版權問題作回應,理由係「大家都答左」、「無必要答」。

Ryan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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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3:46:39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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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話hello kitty好告一個小社團,係大細的話,真係好多餘。版權是我的,你侵犯我版權,仲可能影響我生意,我唔告你先怪啦。

Black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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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6:24:56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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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th:
佢講既文化符號指既係"Hello Kitty", hello
kitty是一個符號,但符號不是hello kitty , 點會"="???

> 你的名字為甚麼要由你去控制?我要醜化你、影射你、毀謗你,你控制不了?所以「無必要答」??

你要醜化我、影射我、毀謗我, 我可以阻止,
但"我"這個符號在你眼中代表甚麼,
我控制不了。你告訴我如何可以控制"文化符號的意義"?
?

所以版權持有者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允人們醜化、影射、毀謗自己的品牌和控制"文化符號的意義"(其品牌的意義)是兩回事,
既然如此, 你還答來有何用?

:)

Black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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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6:35:22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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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好戲量」開拍「無間道」第四集之「米奇老鼠大戰薛凱琪」,一定收足宣傳效果,亦唔需要對任何版權問題作回應,理由係「大家都答左」、「無必要答」。

唉, 請閣下先看清楚前面的文章才發言,
如果唔理解可以選擇不回覆或問清楚,
我寫那些問題是引述上面的。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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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6:47:43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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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不是回應你的,再上一篇才是,唔信的話請看Thread

Anyway,依照閣下的思路:為什麼網上文章的意義一定要由原作者去控制?
為什麼回應者不能變成創作者,
再生產回應文化網上文章中的意義?

不過呢條問題係無關宏旨既,
原文作者根本控制不了, 大家其實無必要答。

唯一要答既問題:
即使我要將閣下的文章或名字拿來作我的回應中的主題象徵,
有何不妥?

大家都答左。 (<-
睇多幾多次呢句都只可以用「無厘頭」黎形容,邊度走個「大家」出黎?)

閣下回應之前,請閣下先看清楚前面的文章才發言,
如果唔理解可以選擇不回覆或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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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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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7:11:45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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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控制不了你的名字作為一個小眾文化符號的意義,所以可以任由我講吧?這是按你的思路的想法。

文化符號 -
甚麼叫做「文化符號」?版權所有就是版權所有,註冊商標就是註冊商標,胡亂的將註冊商標套上一個「文化符號」的標記,然後用以宣傳自機的劇目去謀利,不是侵犯版權還可以是甚麼?

硬將你的屋企叫作「人民社區」,然後聲稱「你能控制你的屋企,但你如何控制人民社區?」是否一樣的可笑?

版權持有人保障自己產品形像,禁止盜用其註冊商標,根本正常不過。

有個別人仕甚至團體要為「Hello
Kitty」定義,與盜用「Hello
Kitty」的品牌知名度去賺錢謀利,是兩回事,甚麼叫做「大家都答了」?那裡走出來的「大家」?還是「大家」這個「文化符號」又有甚麼神秘的特別意義?

Black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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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7:14:10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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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之前答左既, 你唔應; 叫你睇清楚先發言,
你又唔制。我惟有重頭解釋:

明顯作者覺得"好戲量"被告, 不合理,
但又明顯地版權者有權保障自己的利益和品牌所以依法而行,
無不合理之處。

換言之,作者推論有問題, 作者寫了三點,1是論點, 2,3
是理由:

1, 即使好戲量以hello kitty作為戲劇的中的象徵,
有何不妥?
2, 為什麼文化符號的意義一定要由版權持有人去控制?
3, 為什麼消費者不能變成創作者,
再生產大眾文化符號中的意義?

1, 有何不妥?大家回答左,
因為這影響了版權持有者的利益。
2, "文化符號的意義" 根本無人能控制,
意義是絕對主觀的看法, 這樣的問題, 預設錯誤,
點解你要回答?
3, 絕對可以, 但這不是侵權的理由。

我只是想解釋作者思想錯誤之處,
為免大家東講西講不知所言何物。

講完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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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7:18:14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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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咁似乎係我搞錯了,失禮失禮..

Black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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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7:20:45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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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要緊
可能我之前寫得唔清楚:'(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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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7:21:52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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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我憎呢個劇社憎得太根要呢 :(

Blacksnow

unread,
Sep 20, 2005, 7:23:17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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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點解咁憎??

keit...@gmail.com

unread,
Sep 20, 2005, 7:28:36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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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哇眾取寵、以迷胡扮高深、顛倒是非、煽動思想未成熟的年青人以謀私利的人,
實在另人厭惡,另外就係「生命動力」之類的「自我提升」課程、傳銷等等,亦係見其前面憎到其後面
XP

Blacksnow

unread,
Sep 20, 2005, 7:30:37 AM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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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哇眾取寵、以迷胡扮高深、顛倒是非、煽動思想未成熟的年青人以謀私利的人

o...吾深惡之!

sidek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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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0, 2005, 12:21:02 PM9/20/05
to HKBlogg...@googlegroups.com
Cloudless, 其實我冇聽, 我只係睇o左inmedia 篇文咋...
:p

On 9/20/05, Cloudless <sun...@gmail.com> wrote:
> 原來有人聽我個節目? 哈哈!
> 有無意見/建議?
>
> Cloudless.net

公子 Re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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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1, 2005, 4:50:25 AM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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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形象受損, 減少商業利益, 所以要告.
也沒有什麼以大欺小的, SANRIO 是受害人,
它覺得不能再受傷害, 所以才訴諸法律.
大家要弄清,不是資本小的一方就是是受害人.

ah oi

unread,
Sep 21, 2005, 6:51:26 AM9/21/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這幾天事忙, 沒有上google group, 很簡單地回應:
幾年前 hello kitty 藏死人頭一事, 作為一個社會事件,
是可以被分析與討論的. 而話劇是其中一種
分析與討論的方法.
早年, 很多人在閱讀 hello kitty 的設計,
指它是一種沉默無聲的孩童,
而其發聲只能透過擁有者來代理.
我自己沒有看hello kitty與死人頭一劇,
但從人民台的介紹裡,
知道作者是以其象徵來加以發揮, 討論溝通的問題.
若因為討論與hello kitty的形象不合而以版權法告之,
那麼社會對文化符號的討論(不同形式)空間自然會減少.
其實, disney hunter 也可能會面對類似的問題. 趕時間,
下次再寫.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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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1, 2005, 7:48:55 AM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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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見到有團體不厭其煩地屢次以哇眾取寵的手法謀利。

ah oi

unread,
Sep 21, 2005, 9:56:48 AM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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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internet cafe再續之前的討論;
其實類似的"侵權行為"有很多例子. 如普普藝術,
把可口可樂的標誌以不同顏色畫出來, 以展示 mass
production 的現在意義, 此外亦有很多 cultural activitists,
會把 disney 這類的跨國企業的卡通人物改頭換面,
如在米奇面上加上獠牙以展示 disney的邪惡一面.
若這些行動都因版權法被禁止,
那麼我們批評這些控制文化資本和符號的跨國企業的資源何在?


在外國很多社會運動或支持言論自由的人都會對這些跨國企業透過其權力和資本對控告這些文化行動的行為表示抗議,
我覺得香港亦應廣泛地展開討論, 我可以預見,
類似disney hunter 這類組織, 很快就會收到律師信.

Blacksnow

unread,
Sep 21, 2005, 2:14:25 PM9/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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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 OI:
其實所謂言論自由就是按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任何言論,不過這種自由總不能無限制,當你的言論足可以影響或中傷或侮辱某人時,理應該被禁止,而你總不能再以言論自由作盾抗辯的。

當然,我也很想知道這劇的文化意義是甚麼,"真實版的吉蒂與死人頭"這名字很難不給人嘩眾取寵的感覺,再者,我想藝術愛好者亦不會希望到處都是抄襲的藝術。

keit...@gmail.com

unread,
Sep 21, 2005, 2:36:25 PM9/21/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我將你的肖象畫成淫邪/蠢笨的樣子,以展示你淫邪/蠢笨的一面
若這些行動都因人權法被禁止,
那麼我們批評這些人類劣根性的大眾資源何在?

ah oi 寫道:

ah oi

unread,
Sep 22, 2005, 6:36:53 AM9/22/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我不是以言論自由為抗辯,
網絡中欺凌的行為當然要批評和禁止,
但是除了版權外,
還有很多價值在(如我舉的可口可樂複制畫),
不能以法蓋全. 你可以質疑吉蒂與死人頭嘩眾取竉,
但若創作人清楚地解釋當中的像徵意義,
我們可以再討論其手段的高低, 是否藝術.
但若我們只懂把版權法搬出,
把問題定在對與錯兩者之間, 討論空間何在?
而且當中更涉及更權力不對等的關係.

Blacksnow

unread,
Sep 22, 2005, 7:49:22 AM9/22/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首先,這不是對與錯的問題,問題只出現在誰干犯法律。指出其犯法與否是事實判斷,沒有涉及價值,也有沒有以法概全。

而且我們現在還可以在這裡討論這件事件,亦可以討論吉蒂與死人頭是否嘩眾取竉,討論空間不會因為有了版權法就不存在的。

又,正如有自稱藝術家的把五顏六色的油七潑向電話亭,然後說這是行為藝術,這個時候我們總不會先讓他清楚地解釋當中的象徵意義,再討論其手段的高低,是否藝術,然後才拉人。

又又,有象徵意義的藝術創作/行為藝術在世界上多的是,李天命很多年前就取笑過這些人,因為要創造一個有象徵意義的作品是易過借火,不過這種易過借火的藝術是否藝術我又不敢說,我只知道這種所謂藝術如果亳無限制,不但會造成藝術泛濫,無數從事這種藝術行為,社會豈再無秩序可言?

sidekick

unread,
Sep 22, 2005, 8:03:01 AM9/22/05
to HKBlogg...@googlegroups.com
同意~

針對此事而言. 個人觀感是,
Saniro 告好戲量, 跟阿藹提出的, 不可以簡單的畫個"等號".

可口可樂複制畫, 跟這個劇(死人頭藏hello kitty 事件), 這幅抄襲的海報,
出發點不太相似.
可口可樂複制畫, 是純粹的藝術創作. (我覺得)
但後者, 嗯... (在我眼中, 加入了抹黑, 嘩眾取寵???)
那張海報, 在我眼中, 是頗為"沒品味"的...

所以, 就更加覺得不能因此就說sanrio 動輒用版權法,
扼殺藝術...etc etc...

如果sanrio 告好戲量, 要他們賠好多好多錢,
那我會同意, 甚麼霸權主義, 以法蓋天之類...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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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2, 2005, 9:12:40 AM9/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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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snow講得好,我想再補充都諗唔到有咩講了。

Regina

unread,
Sep 22, 2005, 12:49:11 PM9/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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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觀點都說了我想說的,對Blacksnow和Keith的觀點尤為認同,也同意sidekick 所說的,如果sanrio 告<<好戲量>>, 要他們賠好多好多錢,才是大財團壓迫創作人。

看過了<<吉蒂與死人頭>>的劇情簡介 - http://kitty.fmtp.net/ ,以沒口的Hello Kitty象徵溝通不良或情愛中的欲語還休是沒問題,但為何男主角偏要叫"死人頭"?雖說創作者是覺得「公仔藏人頭」案相當弔詭,觸發他寫了《吉蒂與死人頭》的劇本的,但實在看不到劇情和該案有何關連?要辯說並非嘩眾取寵委實太難。

何必偏要用死人頭三字和Hello Kitty連在一起?男主角就非要叫"死人頭"不可?該案死者家屬看了會難受的。

--
Reg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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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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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3, 2005, 5:37:25 AM9/23/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我是最早採訪吉蒂與死人頭涉嫌侵權一事的記者之一,不便就此事評論,先寫下採訪過程以供參考:

http://florencelai.blogspot.com/2005/09/vs.html#comments

Mr.Five

unread,
Sep 23, 2005, 1:33:14 PM9/23/05
to HKBlogg...@googlegroups.com
這明顯不是一線之差, 而是有心去"踩界"...
動機是純粹基於"文化",還是別有用意?
設計者...心知肚明...







On 9/23/05, Florence <flore...@gmail.com> wrote:
我是最早採訪吉蒂與死人頭涉嫌侵權一事的記者之一,不便就此事評論,先寫下採訪過程以供參考:

http://florencelai.blogspot.com/2005/09/vs.html#comments



--
MrFive
http://mrfive.blogspot.com

sidekick

unread,
Sep 23, 2005, 3:01:45 PM9/23/05
to HKBlogg...@googlegroups.com
Florence, 昨晚已看了你這篇文, 還打算放上來呢~ :)
謝謝你的資料, 也讓我們對事情了解多一點!

又想起, 這就是專業記者跟blogger (有說是民間記者)不同的地方,
blogger 可不會(我覺得) 找律師尋求專業意見.

On 9/23/05, Florence <flore...@gmail.com> wrote:

> 我是最早採訪吉蒂與死人頭涉嫌侵權一事的記者之一,不便就此事評論,先寫下採訪過程以供參考:
>
> http://florencelai.blogspot.com/2005/09/vs.html#comments
>

Florence

unread,
Sep 24, 2005, 11:03:35 AM9/24/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尋找律師(其實我甚至問過大律師)意見,是我的工作之一,讓讀者從不同角度了解一件事情. 我查詢律師,並非膜拜權威,而是這是法律問題,有了劇團和Sanrio的回應,最好便循法律方面尋找意見,以作參考,法律界人士自然是最合適的人選了

因為大家重視版權衍生的問題,在這裏熱烈討論,我也覺得高興.

keit...@gmail.com

unread,
Sep 28, 2005, 7:17:56 AM9/28/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今日在一個場合中偶然遇見Florence,真係出乎意料
奇在Florence又認得我?^^; 我都唔記得問點解 :)

Sputn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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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9, 2005, 12:54:40 AM9/29/05
to HKBlogg...@googlegroups.com
今日<<蘋果>>報摘:
 
Sanrio 難 告 劇 團 侵 權

【 本 報 訊 】 對 於 持 有 Hello Kitty 版 權 的 日 本 公 司 Sanrio , 向 本 港 非 牟 利 劇 團 「 好 戲 量 」 發 出 律 師 信 , 就 該 劇 團 劇 目 《 吉 蒂 與 死 人 頭 》 ( KittyHunter ) 的 宣 傳 海 報 有 侵 犯 版 權 之 嫌 一 事 , 立 法 會 議 員 何 俊 仁 昨 日 在 「 無 口 貓 告 有 口 人 」 論 壇 上 稱 , 涉 嫌 抄 襲 的 海 報 並 非 商 品 , 而 該 劇 或 被 公 眾 誤 以 為 是 該 公 司 製 作 之 說 是 「 違 反 常 識 」 , 相 信 難 以 申 請 禁 制 令 或 追 討 任 何 賠 償 , 「 去 到 法 庭 , 冇 個 法 官 會 相 信 」 。

曾 聯 絡 該 公 司 不 果
關 注 知 識 產 權 聯 盟 昨 召 開 論 壇 討 論 此 事 , 劇 團 藝 術 總 監 楊 秉 基 說 , 因 屢 次 聯 絡 該 公 司 及 其 律 師 行 不 果 , 該 劇 在 今 天 開 始 公 演 , 海 報 設 計 也 不 會 作 出 任 何 改 動 。
Sanrio 昨 發 出 聲 明 重 申 , 相 信 該 劇 宣 傳 海 報 是 抄 襲 自 「 Hello Kitty - HK Hide and Seek 」 展 覽 會 設 計 的 Hello Kitty 肖 像 , 有 可 能 誤 導 觀 眾 及 錯 誤 認 為 該 製 作 獲 該 公 司 認 可 , 並 指 該 海 報 破 壞 了 Hello Kitty 純 潔 可 愛 的 形 象 。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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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29, 2005, 1:32:13 AM9/29/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咁拿拿臨去囉何俊仁的肖像玩野,周街貼海報睇下佢又點講。

Sputnik 寫道:

> 今日<<蘋果>>報摘:
> Sanrio 難 告 劇 團 侵 權
>

sidekick

unread,
Sep 29, 2005, 10:30:10 AM9/29/05
to HKBlogg...@googlegroups.com
我覺得Hello Kitty被侵犯了! (這次, 冇口貓真係"冇口難言"喇...)

"涉 嫌 抄 襲 的 海 報 並 非 商 品" <-- 原來只要不是商品, 就可以為所欲為的嗎?
怪不得早陣子抄文事件, 有那麼多人說沒問題, 他們的blog都不是商品~
-_-


--
sidek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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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ekick

unread,
Oct 5, 2005, 3:41:33 PM10/5/05
to HKBlogg...@googlegroups.com
Over the Rainbow: 再談創作與抄襲
http://florencelai.blogspot.com/2005/10/blog-post.html

已有56個留言, 很精彩!
(雖然後來無啦啦變了學梁跟kli 的"對話"了)

sidekick

Jason

unread,
Oct 9, 2005, 1:25:09 PM10/9/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我有點胡塗起來,抄襲的定義是甚麼?

日本同人誌不是連大雄叮噹都可以瘋狂一番,
我有點懷疑他們是否合法授權。

如果沒有合法授權的話,抄襲的界線就早已模糊吧。

頭文字T 到 頭文字D,神經花園 到 流星花園;
它們又是否算是抄襲?

我比較有興趣是,廣告人又是如界定抄襲。

Jason

unread,
Oct 9, 2005, 1:26:47 PM10/9/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keit...@gmail.com

unread,
Oct 9, 2005, 1:55:55 PM10/9/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如果是完全「非牟利」的話,就算踩界玩火,被告的機會也很微
- 當然玩火就要付出玩火的風險。

就算是靠玩火搏宣傳、甚至公開收錢發售門票,結果也是收了律師信,也沒有人會認真起來浪費時間。

問題是,為何大眾那麼容易給那劇團利用、掀動「濫正義」情緒?為何明顯不過地利用他人的知名度來越界搞宣傳買票收錢,這麼「難睇」、「肉酸」的一回事,卻居然騙得到那麼多不知就裡的大眾走出來「挫強扶弱」?究竟是是劇團「宣傳有計」,還是大眾「天真善良」呢?

Jason 寫道:

JL

unread,
Oct 9, 2005, 8:16:10 PM10/9/05
to HKBlogg...@googlegroups.com
Keith Li 好似同劇團有私怨咁款. 好多煽情字眼. "掀動「濫正義」","「難睇」、「肉酸」",「"天真善良」"

mocasting 又何嘗唔係利用各blogger"搏宣傳", 背後謀商機呢?

算罷啦, 大家都係搵餐晏仔, 唔係插到咁恆.

keit...@gmail.com

unread,
Oct 10, 2005, 12:53:24 AM10/10/05
to Hong Kong Bloggers Group
JL

你可以說明為甚麼你不同意我說劇團"掀動「濫正義」","「難睇」、「肉酸」"

你可以說明為甚麼你不同意我說大眾「"天真善良」"

但若你無端端扯上其他不相干的事,就犯上了思考上的「不相干」謬誤。

和劇團有私怨其實從何說起?我從來未說過「劇團本身」甚麼甚麼,而事「劇團這次的做法」實在是對知識產權的極大不尊重。
作為創作者,對創作,對知識產權不尊重,是否矛盾?以此矛盾作宣傳,上綱上線,還要惡人先告狀,同為創作者,我不贊同劇團的行為,而且對部份不知就裡的善良大眾的反應更表婉惜。

一單還一單,將不相干的事扯上來是錯誤的討論方法。是否被人知道身份便不能隨心討論?是否一定要隱藏身份鬼鬼祟祟才可暢所欲言?

若有爆竊者在法庭上說:「大家都係搵餐晏仔,
唔係插到咁恆.」法官和陪審團甚至席上聽審者會否覺得合理?

(P.S.
mocasting有做過宣傳嗎?如何「利用」blogger?請你不要無根據地捏造事實
- 再者由本人創作的mocasting概念,在未來會以GPL
plugin開放出來給wp用戶)


JL 寫道:

dan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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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0, 2005, 3:09:55 AM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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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嘴講句,期待Keith的plug-in.

再多口,我都唔認同「搵餐晏仔」講法,如果非牟利用都話「隻眼開,隻眼閉」,但用黎作商業用途o既話,都係搞清楚好.

sidek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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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1, 2005, 12:36:17 AM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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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看:
原創/抄襲的胡塗賬
http://sfngan.blogspot.com/2005/10/blog-post.html

sidek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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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1, 2005, 12:42:29 AM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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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個很簡單的反思/反證:

阿藹也這樣說過:

這 種霸道的做法, 儼如把消費者--kitty--變成沒有嘴巴的hello kitty, 她不能說話, 只能被玩. 當kitty高叫: "我是kitty" 不是 "hello kitty" 時, 版權持有人把kitty的頭砍了下來, 藏於 hello kitty 中, 抱著它說, 你是我的hello kitty. 現實中再上演一場碎屍案.

你看, "霸道", "把消費者--kitty--變成沒有嘴巴的hello kitty,", "版權持有人把kitty的頭砍了下來"...

為何你又不懷疑阿藹跟Sanrio 有私怨呢?



On 10/10/05, JL <woh...@gmail.com> wrote:
> Keith Li 好似同劇團有私怨咁款. 好多煽情字眼. "掀動「濫正義」","「難睇」、「肉酸」",「"天真善良」"
>  
>  mocasting 又何嘗唔係利用各blogger"搏宣傳", 背後謀商機呢?
>  
>  算罷啦, 大家都係搵餐晏仔, 唔係插到咁恆.
>
>

J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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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1, 2005, 3:23:14 AM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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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對,抄襲一詞應該在法律上,
總有模糊的地方。

心裡只是好奇創作行業是否有甚麼業內守則,
忌諱來避免中下『抄襲』的地雷。
聽電台,也聽過廣告創作人談到業內有不少人
會參考外國的雜誌來『搵靈感』。

無可能每次『搵靈感』的創作人都搵命博吧...
思緒紊亂,不懂得怎樣表達腦中的那個問號。

sidek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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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4, 2005, 12:59:13 PM1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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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尊重知識≠尊重知識產權:Marshall Sahlins 與Creative Commons
--葉蔭聰

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74891&group_id=49

看了Florence的<再談創作與抄襲>,發現文章把許多概念混淆了,想逐一指出,惜無時間,剛巧最近發現了著名芝加哥大學人類學家Marshall
Sahlins也參加了Creative Commons,並接受了訪問,不妨用學術界的例子先作部份討論。

同意Florence所說,要尊重別人知識成果(但不是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所以應該標明資料出處及原作者,這其實是學術界一直使用的規範,但在學術界裡,這與知識產權或版權幾乎是沒有關係的。

例如,若有人用了我文章的內容,但又沒有註明出處及本人姓名,這是違反守則的,屬剽竊,處理方法要視乎在甚麼情況。如果是學生,老師或大學會懲罰他,如果是學者投稿到學術期刊,當然會被退稿,或公開譴責,而大學也許在評核他∕她時,會考慮是否要懲處,嚴重的會被革除;不管甚麼做法,都不是根據「產權」(property
right)為理由,而懲罰也不是為要補償「產權」的損失。

事實上,不少學術界中人一直關心知識流通,以及由此引伸出的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而不是專利,或知識產權,或版權(copyright),這亦是為甚麼Marshall Sahlins加入Creative
Commons的原因,他的出版社Prickly Paradigm
Press以出版學術小冊子為主,為了讓出版物自由流通,抵制大學把學者研究成果版權化,所以,他把小冊子放在網上任人作非商業性下載,當然,若你引用它們,還是要遵守學術規則,當然,你也不可以拿來賣錢。

Marshall Sahlins說,學者在學術期刊發表文章,通常都沒有錢,或只有非常低微的版稅,而像Sahlins這類關心知識自由流通的學者及公共知識分子,其實並不關心自己的金錢利益或作品的金錢價值,只有出版社(或大學)才關心這個問題,因為他們自己是受薪教授。

當然,大學教師的情況跟藝術家或商業設計又不一樣,我們可以以後再作討論,但有一點要弄清楚,正如唸法律的王岸然(人民台台長)說得好,copyright其實指的不是作者的權利,而是copier的權利。

至於好戲量的問題,要留待日後慢慢分析了。

順帶一提題外話,Marshall Sahlins的Waiting for
Foucault實在是很好很有趣的小書,盡顯他的機智及思辯,值得一看,而且,他老人家還不斷增訂,現在有Waiting for
Foucault, Still,未來還有Still Waiting for Foucault,
Yet,越寫越長,十分鬼馬,而且,免費下載,當然,你也可以訂購hard copy。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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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4, 2005, 1:36:14 PM1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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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我的評價是:「哇哈哈。」

整篇文章可謂「不知所云」-
其不知所云之處甚多,套用該文的說法,「想逐一指出,惜無時間」。

Anyway,略批其標題:「尊重知識≠尊重知識產權:Marshall
Sahlins 與Creative Commons」- 大家覺得怎樣?

甚麼叫做「尊重知識≠尊重知識產權」?基本上是廢話。請問有在看的人有哪個不知道「知識」和「知識產權」是兩個意義不同的詞彙?

若我說「尊重人類≠尊重人權」,這句話又有甚麼內容?誰不知道「人類」和「人權」不是「=」的?你知到所有母親都是女性嗎?

這個標題是否想說,「大家要尊重知識,但不需要尊重知識產權」??

「同意Florence所說,要尊重別人知識成果(但不是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
<-
Good,以後請大家不用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請海關大員收工吧。

然後拋個「人類學家」的外國人名字出來做甚麼?嚇人?為了顯示作者搏學多聞?識看英文?

最後東拉西扯講了一大堆,結論是:「至於好戲量的問題,要留待日後慢慢分析了。」即是甚麼?以為搬了個外國人出來,別人的文章就會突然變得「把許多概念混淆了」?為甚麼有時間長篇大論的寫出一堆毫無意義的文字,卻「無時間」去講出一個半個「混淆概念」的地方?是否作者的Time
Management出了問題?

這種「隔山打牛」的手法,暗示自己會看英文,很博學,所以別人的文章就是混淆概念,所以「好戲量」的問題就要「慢慢分析」,這種寫文的手法,除了「無知可笑」之外,我想不到有別的形容詞。

簡批 + 總批:「哇哈哈。」


sidekick 寫道:

sidekick

unread,
Oct 14, 2005, 1:54:34 PM10/14/05
to HKBlogg...@googlegroups.com
唔好咁...
人o地都話:

"當然,大學教師的情況跟藝術家或商業設計又不一樣,我們可以以後再作討論,但有一點要弄清楚,正如唸法律的王岸然(人民台台長)說得好,copyright其實指的不是作者的權利,而是copier的權利。
至於好戲量的問題,要留待日後慢慢分析了。"

咪等o下囉~~ :)

kei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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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4, 2005, 2:30:53 PM1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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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係想逐一指出其謬,但「惜無時間」,不過既然你quote這一段,我即管講一下。

王岸然我不知是何許人,他是否唸法律我不知道,他唸的法律是哪國的法律我亦不知道,他有沒有法律學位我也不知道,他是否執業律師我更不知道。

他有沒有說過「copyright其實指的不是作者的權利,而是copier的權利」?若有的話,似乎他要去溫書了。(若沒有的話,他就是被沒有法律知識的人借其名字來吹水亂up了)

因為copyright是作者的copyright work的property
right,用以制止他人在無許可之下利用或進行複製(詳見
Copyright Ordinance
Cap528),這是任何對版權條例有最最最基本的法律訓練的人不可能不知道的。

說copyright是「複製者」(copier)的權利的人,根本沒資格談法律。


sidekick 寫道:

Black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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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5, 2005, 1:54:30 AM1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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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一篇將人名炒埋一碟的文章,何足掛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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